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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力合创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互联网+ 南瓜 · 零壹财经 2016-04-27 阅读:29069

关键词:最高法力合创投非法集资

2015年非法集资立案过万,参与集资人数同比上升120%。“泛理财化”成非法集资犯罪新手法,占比30%以上。

 

4月27日,继4月14日14部委召开整治互联网金融会议后,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等14部委再次于银监会召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座谈会”。会上公布的材料显示,2015年非法集资立案过万,参与集资人数同比上升120%。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下面简称处非办)在会上表示,“泛理财化”成非法集资犯罪新手法,占比30%以上,将全方位建立监测预警系统,“打早打小”。

 

2014年和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非法集资类案件数量猛增,2014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907件、集资诈骗案件605件,同比分别上升14.7%、16.1%;2015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73件,集资诈骗案件799件,同比又分别上升66.4%、32.1%。

 

2014年和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重刑率(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比率)分别为26.12%、23.17%,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分别为71.07%、75.0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74.14%、71.20%,集资诈骗案件的监禁刑率分别为89.83%、93.44%。2014年和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均超过70%,监禁刑率接近和超过90%,且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较2014年均有提升,并远高于同期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和监禁刑率,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坚持从严打击、从严惩处的刑事政策。

 

材料中主要介绍了“力合创投”非法集资案件——徐江表等八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介绍

 

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江表在被告人余建锋及蒋希杰、王艺(均另案处理)三人牵线下,与某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以徐江表实际控制的浙江上虞力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公司)设立“力合创投”平台,对外宣称P2P网贷系统。

 

通过宣传、推介,该平台在2013年7月底至10月中下旬期间以19%-50%不等的年息加奖励,并声称由浙江凯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徐江表系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凯锐公司,)全额担保为名,向全国各地1200余人吸收资金5195万余元。

 

被告人陶胜君、陈佳治、许燕春、宋文君、郑洁、徐铁城在明知该平台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徐江表及该平台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活动。其中,陶胜君、陈佳治为平台提供客服培训、运营、策划;许燕春对平台非吸活动资金进行管理;宋文君为平台发标制作借款合同标;郑洁在平台负责提现、到账审核及打款工作;徐铁城受徐江表指派担任力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与某公司签订P2P网贷系统开发维护合同。被告人徐江表将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平台投资人利息、奖励,部分用于凯锐公司经营,部分以高额利息借贷给其他企业及个人牟利。

 

案发后,徐江表归还部分投资人1056余万元,其中881名中小投资人债权已结清,尚有331名投资人的本金3784万余元未归还。2013年10月22日,徐江表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4年3月至5月间,其他被告人亦向公安机关投案,其中被告人余建锋退出违法所得150万元,被告人陶胜君退出违法所得5万元,被告人陈佳治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判决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20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江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其他七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及拘役、罚金不等的刑罚。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已获利,获利数额大小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二条的规定。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解释》第三条并具体规定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在案件中,被告人徐江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设立P2P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他七名被告人明知被告人徐江表通过P2P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融资,仍提供相应帮助,在几个月的时间内向全国各地1200余人非法集资5195万余元,造成330余名投资者本金损失3700余万元,数额巨大。

 

根据公安机关提取的平台网站公告、借款合同、相关数据汇总、投资人提现明细表、银行交易明细、多名投资人的证言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徐江表以19%-50%的利息和奖励所非法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投资人利息、归还本金、转借给其他公司赚取利息及维持自己凯锐公司的经营,且在案发后积极筹措资金,已归还部分投资人1056余万元,其中881名中小投资人债权已结清,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徐江表及其他七名被告人均不具有《解释》规定的非法占有集资款的行为,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徐江表等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根据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及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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