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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官微 2024-01-19 阅读:7526

关键词:金融机构答记者问银行卡清算机构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来源 | 中国人民银行
 
2024年1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1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机构改革。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急用先行、分批推动,成熟一批、修改一批”的原则,对因机构改革需及时修改的金融领域行政法规进行梳理,提出了修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的工作方案。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决定》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落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二是及时把金融领域机构改革涉及的修法任务落到实处;三是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主要作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条例自1997年发布施行以来,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和人员作了多次调整。根据《方案》关于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有必要对货币政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规定作进一步调整。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精神,提升货币政策委员会履职效率,货币政策委员会相关职责和工作程序等方面也需作相应完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全面领导的精神,新增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相关表述。二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精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进一步明确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类别和任免程序,完善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和任期制度。三是将长期运行实践中成熟的工作程序明确为制度规范。货币政策委员会实际运行已超过26年,通过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流程,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等,上述修改有利于丰富完善适应新发展格局的工作机制。
 
问:为什么要修改《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答:
2018年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的《方案》提出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据此,需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方案》关于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需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主体由“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问:《决定》施行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哪些工作?

答: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将进一步提高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议事效率,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委员会促进货币政策科学制定和执行的职能,加强政策沟通、稳定市场预期,为经济回升向好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将严格落实《方案》和《决定》要求,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严把准入关口,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管协作,履行好监管职责,推动银行卡清算机构、金融控股公司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附上《决定》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71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1月13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决定的决定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为保障行政法规体系的一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国务院对机构改革涉及需修改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部行政法规和2个国务院决定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动健全现代货币政策框架,重要事项报党中央、国务院。”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财政部副部长1人;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专家委员3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将第三项中的“货币、银行”修改为“金融”。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中的专家委员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经济金融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非国家公务员,并且不在任何营利性机构任职。”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专家委员一届任期不超过3年,最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任期已满的”。

将第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了解经济、金融和货币政策方面的情况”。

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1次。

“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中国人民银行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后,采取多种方式加强预期引导和市场沟通。”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在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召开前,将会议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全部委员。”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可以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二、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中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三、将《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第一部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第三项第3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审慎性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将第二部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第二项和第三部分“其他规定”第一项中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其他的“中国人民银行”修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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