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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P2P催收,谨防误当“黑恶势力”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9-26 14:23:20 阅读:10780

关键词:P2P网贷催收互金法务套路贷民间借贷非法放贷讨债

接二连三,本月已经有五波互金法务老总来询问:飒姐,我们地方催收团队被当做“打黑除恶”的嫌疑犯了,咋办?我们认为,必须立刻采取措施“说明情况”,因为随着事件演化,可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会接踵而来......到时候,且不说“备案”无望...

接二连三,本月已经有五波互金法务老总来询问:飒姐,我们地方催收团队被当做“打黑除恶”的嫌疑犯了,咋办?我们认为,必须立刻采取措施“说明情况”,因为随着事件演化,可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一系列法律风险会接踵而来......到时候,且不说“备案”无望,还有可能吃牢饭。

1、正本清源,看清定义

咱们首先要了解今年的重要文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之前互金公司内部法务人员主要关心网络借贷平台的合规整改和备案工作,如今,必须重视刑事风险,将如上《意见》学好吃透,才能真正发挥“刹车片”的关键作用。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律渊源来自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节,具体而言是刑法第294条。其中,第五款中规定“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必须同时具备,在具体认定时,司法机关将按照立法本意,认真审查、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相互的内在联系,准确评价涉案犯罪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做到不枉不纵。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地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

《意见》中直接单列一章专门针对“非法放贷、讨债”,这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大量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有坚决打击的必要性。

首先指出了“民间借贷”中的乱象,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套取金融机构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同时,为强索债务(请注意,这里的债务可能是授权讨债的正常民间借贷)而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损坏财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具体犯罪侦查、起诉、审判,还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局面。

对于“套路贷”等也要进行严肃处理,近期接到的电话中,有些高管抱怨工资没人给发了,可否劳动仲裁?飒姐追问,老板是不是出事了?答曰:套路贷在外地被抓了。

由于套路贷不是一个法律词汇,翻译一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知名,通过“虚增债务”(俗称:利滚利,驴打滚)“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死合同)“转单平账”(业务员介绍客户到其他家借款,用于偿还自家债务)“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券、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

对于所谓“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或犯罪集团办理。

看到这里,互金圈的老朋友是不是已经后背发凉,自家明里暗里是跟多少催收团队合作,有的是自己出钱设立的,有的是兄弟公司推荐的,在本地进行催收时,是否存在如上行为,一定要细致内核。同时,我们也需要出口,催收跟不上意味着“流动性”危险,大家还是可以到约定管辖的法院去努力。另外,我真心希望三家互联网法院为网贷企业的民间借贷纠纷开“绿灯”,真的可以救很多网贷平台。

3、“软暴力”到底是啥?

来到某高校东门,你会看到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在卖假文凭,可是执法部门对他们很无奈。这种利用人道主义而逼人就范的事情,并不鲜见。此番“软暴力”的提出,就是要整治打擦边球的幕后黑手。

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其实就是“恐吓”“威胁”,二年内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应定罪判刑。

以黑社会势力名义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有组织采用、滋扰等手段,同时,由多人实施或者以统一着装、显露纹身、特殊标识以及其他明示或者暗示方式,足以使对方感知相关行为的组织性的,定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

一般而言,雇佣、指使他人追讨合法债务不构成犯罪,但是,有上述手段,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则构成犯罪。这一点是关键,我们知道网贷平台的债务多数是合法债务,可以雇佣他人追讨,但如果雇佣了当地地痞流氓等,经过批评教育,还继续委托其采取“软暴力”催收,则雇佣者、指使者构成犯罪,且是主犯。(法盲很可怕)互金法务必须给老板、实际控制人普法,不能随意“外包”不良资产业务。

非法拘禁:黑恶势力也在学习法律,到一定时间他们就“换岗”,本次《意见》明确指出,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构成犯罪。请注意,这里的关键是“累计时间”,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也发现了取保候审在外的嫌疑人被黑恶势力非法拘禁,但每当四小时就放人,然后再继续骚扰,以后有了累计计算,就可以让他们免于此类威胁了。

4、写在最后

P2P是金融创新的时代尴尬。

催收能力不足是现实,然而没有强大的催收又无法维系“流动性”,平台老板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无所不用其极。

此番《意见》和专项活动,必然对于网贷催收乱象有涤清的良好社会效果。这也倒逼网贷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思考,如何为网贷平台找到合法催收之路,通过法院还是走仲裁,执行难怎么化解等等。

作为网贷平台本身,从此刻到明年8月,都应该特别重视催收行为的刑事风险。本来在本地区备案有望,一着不慎满盘皆输,试问:哪家监管机关敢给犯罪分子发“备案”软牌照呢?!合规备案不是把一百多条都做好就万事大吉,一定得防止“灰犀牛”事件的破坏性冲击。

无论在美国上市还是在香港买了壳,都必须守中国的法律和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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