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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此刻,你们关心的"虚拟币欺诈"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9-11 14:23:41 阅读:9510

关键词:互金案件币圈案件数字货币欺诈虚拟币欺诈非法ICO

据悉9月10日晚间,某知名虚拟币交易所创始人被上海某区派出所带走协助调查涉嫌数字货币欺诈的警情,今天早上凌晨该创始人还发了朋友圈以示“存在”。消息一出,惊了四座,圈内朋友纷纷互相询问核实。其中,有一位资深币友问:数字货币欺诈涉嫌什么罪名?为啥会去派出所?协查24小时,是什...

据悉9月10日晚间,某知名虚拟币交易所创始人被上海某区派出所带走协助调查涉嫌数字货币欺诈的警情,今天早上凌晨该创始人还发了朋友圈以示“存在”。消息一出,惊了四座,圈内朋友纷纷互相询问核实。其中,有一位资深币友问:数字货币欺诈涉嫌什么罪名?为啥会去派出所?协查24小时,是什么意思?

1、如果他是个证人

所谓“证人”是指: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是刑诉法意义上的证人。在我国,证人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按照飒姐办案经验,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的情况非常普遍,不足为奇。所以,某人去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不一定是涉嫌犯罪,也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作证。当然,本次事件中,后者可能性比前者略小。

证人没有“沉默权”,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即刑法第305条伪证罪,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等,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犯罪。

从经验看,证人做笔录的时间,一般不会超过2小时,可以多次到场,再次取证言。也有特殊案件,证人会要求保密或保护,可能公众不了解证人后续行踪,这也是正常现象。

2、如果是嫌疑人

最近一年的案子里,到公安机关举报他人或者报案的人,最终发现其与犯罪行为相关,甚至是共犯的情况,屡见不鲜。

也就是说,一些本身就是参与犯罪的人,因为其本身法盲,或者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参与行为也是“共犯”,或急于向公众展现自证清白,率先到派出所报案,请脑补深圳某某家案件,本来是去报案,结果发现自己也是嫌疑人。

通常,这种情况是由“帮助行为”发展而来,进而构成帮助犯,也就是共犯的一种。

对于嫌疑犯,不一定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在互金案件中,还有一种方式比较适合,那就是: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不得会见他人(辩护人除外,例如飒姐)、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护照等交给执行机关保存。但是,此时嫌疑人可以发朋友圈、可以与外界通电话交办工作事宜、可以看网络视频娱乐等。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涉嫌罪名

虚拟币欺诈,这里最难处理的是“欺诈”二字,每年法学院学生和学者会写大量关于“欺诈”与“诈骗”的学术论文,汗牛充栋。实务界,对于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分也有争议,欺诈到什么程度就算“骗”,需要考察被欺诈人的学历背景等、需要考察当下金融创新环境、需要考察社会容忍程度、需要考察行业的惯例和规则等等。

划定刑法打击圈的大小,是一件难度极高的事。

我们不谈本事件,单纯对于诈骗罪做一点解释。所谓诈骗罪的渊源是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较大指3000元人民币。因此,诈骗罪在全国各地的刑事法庭出现频率较高。本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属于重刑之一。

对于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在实践中会酌情从严惩处。这也是为什么有受害人出现上述情况后,公安机关都会非常重视的原因之一。

对于一审之前,全部退赃、退赔的;被害人原谅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会从轻处理,甚至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4、写在最后

我们不希望行业内出现太多刑事案件,因为这意味着有人要赌上“自由”,甚至是一辈子的自由。

虚拟币行业,是否会因为数字资产的发展而有所发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知道ICO是非法公开融资,我们知道为ICO提供帮助也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提醒近一年刚入行的朋友们,不要每天盯着一夜暴富的美梦,想想币圈的重大风险。最后,重申那句话:所有赚大钱的办法,都早已写进刑法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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