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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大型电商平台,如何继续消费贷业务?

肖飒 · 零壹财经 2020-12-01 14:03:02 阅读:7487

关键词:反垄断网络小贷新规联合贷款金融消费者金融科技

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最近让不少互联网公司引起重视。就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各项问题,已经逐渐被公众认知。周末,飒姐在某高校开会时,有几位圈内老友询问,到底互联网平台还能不能开展金融业务,金融科技的未来到底怎么走?飒姐只是一名金融科技行业的律师,作为观察者,有些想法...

关于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问题,最近让不少互联网公司引起重视。就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各项问题,已经逐渐被公众认知。周末,飒姐在某高校开会时,有几位圈内老友询问,到底互联网平台还能不能开展金融业务,金融科技的未来到底怎么走?飒姐只是一名金融科技行业的律师,作为观察者,有些想法与大家分享。

重视《网络小贷新规》

2020年12月2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络小贷新规)就将结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恳请大型电商平台务必重视并积极反馈一线建议。

首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经营是一种例外,且需银保监会特别批准。如若违反,其法律后果不仅仅是行政违法,飒姐认为还有可能直接构成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因此,互联网电商利用小额贷款公司为平台上的用户发放消费贷,应当考虑按照本地域牌照对本地居民发放。

其次,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50亿是底线+货币出资+一次性全款,这就设置了较高门槛,将很多中小型平台拦在门外。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ABS、发行债券等。但必须经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即:以后网络小贷公司进行ABS,须监管批准。

最后,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家。

“联合贷款”注意行为边界和法律风险

说实话,联合放贷的难度逐渐在增加,虽然抽屉协议频现,但电商平台能够得到的传统金融支持已经在萎缩ing

倘若网络小贷新规正式出台,请大家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大行生存压力小,无意将核心放贷业务外包,故与互联网平台消费贷合作减少。

2.城商行、农商行有合作热情,但囿于其自身坏账多,甚至出现BS银行拟破产的窘状。互联网平台不敢与之合作,怕引火烧身。

3.“兜底潜规则”始终未被打破,在利润丰厚时各方合作还比较顺畅,一旦利润摊薄,类似诉讼或互相控告的案件将甚嚣尘上。

4.单笔联合贷款中,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这一规定就限制了整个平台消费贷的放贷规模。

5.金融消费者被诱导过度消费,为达成一定的消费目标,电商平台会在算法的指引下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心理鼓励”,即有消费贷款可以用。有些银行家认为,此种做法属于有违商业伦理,飒姐把事情提出来,供读者自行评断。

法律法规的溯及力问题

司法实践中,溯及力问题常被诟病,逻辑是:之前没有给公众把事情的边界讲清楚,为啥倒打一耙。

飒姐还是要来普法一下,通常而言,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是有溯及力的,现在的解释可以追溯到法律正式实施那一天往后的时间内发生的行为。

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通常会自带出生日期和生效日期,没有溯及力。

但请注意,网络小贷新规指出:“本办法施行前经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全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审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资质。”也就是说,现在已经批准正在运行中的网络小贷公司有一年的缓冲整改时间,但要想继续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需要银保监会批准而非地方金融办批。

写在最后

助贷市场究竟还能撑多久,未来前景如何,值得进一步探讨。飒姐今天从电商平台的消费贷角度,谈了个人看法,作为普通消费者也将继续拭目以待各大金融机构能够给我们怎样的服务。

同时,提醒诸位涉及金融领域的老朋友,互联网会放大金融的外部性,金融牌照的问题还真的是个问题,请不要漠视当下存在的法律,尤其是非法经营罪的注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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