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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框架细化:董监高任职需经央行备案,担任董事长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

监管 任俊东 零壹财经 2020-11-07 阅读:16361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央行备案征求意见董监高任职管理

央行就金控公司董监高规定征求意见。
11月2日,央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备案材料。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

该《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五章30条,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

该规定共分为五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人民银行作为备案和监督管理主体,通过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的任职条件,加强任职管理,明确备案流程和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

正面清单方面:

规定明确,担任金控公司董监高,应具备一系列条件,担任金控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负面清单方面:

规定明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或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的;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不配合或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而受到警告或处罚的;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5年,或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以及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2次以上的;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的等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框架迎来首个配套细则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其中,《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准入决定》与《金控办法》已于11月1日施行,人民银行开始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准入管理和实施监管,亟需对其董监高任职条件和备案管理等在制度层面进行明确和规范,促进专业管理队伍的形成,规范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出现不符任职要求的情形,将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是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二是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相关人员实行建档管理,及时记录有关监督检查事项。

一旦出现相关人员不符合任职要求的情形,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可要求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记入信息系统、出具风险提示函、监管谈话、要求对相关人员限期调整、实施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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