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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P2P“爆雷”遭投资人索赔,法院判无需赔偿

网贷 任俊东 · 零壹智库 2020-08-10

关键词:代言P2P爆雷投资人索赔P2P虚假代言

只有在明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
8月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上海二中法院”发布消息称,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该院二审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该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中晋系”集资诈骗案中一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图1:赵波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此外,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一、“九球天后”代言投资理财产品爆雷

上海二中院官微介绍:

· 潘晓婷代言“中晋合伙人”

“九球天后”潘晓婷可谓台球界的传奇人物,因为球技高超、气质上佳,不少知名品牌争相邀请她代言。2014年1月,潘晓婷通过经纪公司为“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代言。

在媒体公开的代言广告中,“九球天后”气定神闲地将目标球精准击打进袋,并配有如下声音:“判断源自于观察,更来自于专业。我擅长规避风险!我是潘晓婷,我是中晋合伙人!”

2016年4月,“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案发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中晋”受害人起诉潘晓婷

赵先生就是“中晋系”集资诈骗案受害人之一,他将潘晓婷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20万元。

赵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广告视频。他表示,广告中的声音、图像和动作结合在一起,给投资者传达了这样一个信息:潘晓婷是一个专业理财高手。“我是出于对她的信任才购买该款产品。”赵先生说。

潘晓婷表示,她在代言之前,查看了相关公司的资质、税务、商标等情况,尽到了审慎义务。且其作为知名运动员没有必要在明知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参与虚假宣传。

潘晓婷说,代言广告是事实,但是广告中“我是中晋合伙人”这句话并不是她所说,声音不是她本人的声音,视频中口型也对不上,广告存在剪辑或合成可能,故申请鉴定。

为此,法院依法委托了鉴定,但司法鉴定机构因受检材料条件限制未能受理。赵先生和潘晓婷对此予以认可。

此外,在“中晋系”爆雷后,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代言人何时该担责

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承担责任者为广告主,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代言的情况下,才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由此,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最终,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法官助理:代言虚假广告可能承担三类法律责任

上海二中院审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近来,与本案潘晓婷情况相似的诸多明星代言人均因代言的理财产品“爆雷”,相继被众网友“催债”而登上微博热搜榜。那么,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1、民事责任——连带赔偿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3、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本案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三、400亿中晋实控人已被判无期

2008年9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国太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即中晋系)、被告人徐勤等10人集资诈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国太集团罚金3亿元;判处徐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陈佳菁等9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上海法院公告称,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起,被告人徐勤先后设立中晋财务公司、中晋基金公司、中晋资产公司及被告单位国太集团,并由国太集团统一安排下属各公司以及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运营、人事和行政。为谋取非法利益,徐勤等10名被告人明知国太集团及其下属单位无盈利能力,仍假借私募股权基金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各种虚假宣传,承诺还本和支付高额利息,共同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国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徐勤等10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国太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单位及徐勤等10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全国多地1.2万余名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达48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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