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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磅接连来袭,助贷借力增信机构,谁是最佳搭档?

监管 林帅 零壹财经 2020-05-25 阅读:22945

关键词:信保新规助贷增信机构融资担保信保业务

“信保新规”加码,谁是那个合适的保险公司?
5月9日,银保监会公布最新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在近期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里,《办法》位列第一,其落地指日可待。

《办法》的出台补齐了制度短板,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开了正门。其中,对于风险分担的规定备受关注。助贷平台向银行做风险兜底的时代宣告终结,互联网贷款的“助贷平台+信保/融担+银行”将成为主流模式。进入新的监管阶段,助贷平台要想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获得更多市场,寻找优质增信机构进行合作是关键。

1、担保业务“正名”,“助贷平台+信保/融担+银行”成为主流模式

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过程中,助贷机构一直扮演着关键角色。然而,作为过去几年兴起的新型业务,在监管层面一直缺乏对互联网贷款统一的监管规则,仅是部分地方银保监局发布了一些政策性指导文件,因而助贷领域一直存在灰色地带,助贷机构甚至一度被等同为“风险兜底”。

最新公布的《办法》中,与担保业务相关的两个规定,成了影响助贷行业的关键。

在《办法》第五十五条【担保增信】中强调“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和不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

这一规定宣告着以往由助贷平台向银行做风险兜底的时代正式结束,融担/信保资质的增信机构成为互联网贷款中风险分担的“正规军”。

另一个是在第五十一条【合作协议】中提到“商业银行应当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新增的“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与银行合作开展信保业务时可以收取保费,对信保业务而言是更进一步的利好。

两个规定的结合,意味着互联网贷款业务中的增信业务得以“正名”,在未来商业银行与助贷机构开展的互联网贷款合作中,信保/融担模式将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引入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或是引入保险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在与银行开展助贷合作中将成为主流模式。融担/信保机构的参与,也将带动中小银行与助贷机构开展合作的积极性。

不过,《办法》对融资担保公司和保险机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是在《办法》第五十五条中提到,“商业银行与有担保资质和符合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经营资质监管要求的合作机构合作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这一要求,是在增信机构展业资质之上,进一步对机构相应的实力作出要求,也让此前相对宽松的助贷合作范围骤然紧张,助贷机构和增信机构无疑要为彼此之间的合作作出更多的准备。

2、助贷平台严选增信,保险企业优于融担企业

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之下,对于助贷机构而言,选择合适的增信机构合作,将决定其是否能在市场中获得更大的优势。作为互联网贷款业务中风险分担的重要手段,增信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至为关键。不过,从注册资本金、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来看,保险公司在风控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两方面的优势要远大于融资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而《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可见保险公司设立门槛较高,对注册资本金的要求是融担公司的40倍。

在风险分散机制方面,保险公司一般通过大数法则、再保险等方式分散经营风险,《保险法》中也有做相应的规定。《暂行办法》中也有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做了条件限制,不过,目前我国再担保公司的政策职能还没能充分有效地发挥。

于保险企业而言,其主要的竞争优势本身就在于风险管理能力。此外,保险企业往往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杠杆对其业务的限制较小。得益于保险企业的规模效应,其信保产品的服务价格往往也较融担公司等其他增信手段更低,债务人更易接受。同时保险公司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也有来自监管层面的支持和更完善的制度监督。多方面优势的的综合,也让保险企业在信保业务开展方面更见成效。

同时也应该注意到,融资担保行业是高杠杆、高风险的行业,在以往发展过程中曾频繁出现违规行为。一个代表性的案例就是2015年发生的河北融投担保案。该案中,河北融投出现了超杠杆担保行为,根据当时媒体的报道,该案涉及的对外担保额保守估计在500亿元左右。而保险公司在准备金提取和偿付能力方面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针对其开展的业务均需足额提取准备金,并满足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

由于行业乱象频发,在2018年,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其中再次明确了担保业务杆杠率只能有10倍,强化了担保公司的资本充足水平。然而,尽管监管加大力度,近年来融资担保行业超额担保、自担保等问题仍时有发生。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自留责任余额杠杆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保险公司需要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承保数据,且年度报告中也需要做披露,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近期首家港股上市的融资担保公司中国金融发展也出现了相关的问题。根据其披露的财报数据显示,该公司在2019年税前净利润从上年的盈利2381万元变为亏损4.6亿元。该企业的核心业务主体正是集成担保,主营线上融资担保业务,该企业也合作了多家头部助贷机构。

在行业乱象仍未彻底肃清之前,对助贷机构而言,选择风险控制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更为稳妥的合规保险企业展开助贷业务,也是对其自身发展的一个保障。

3、“信保新规”加码,谁是那个合适的保险公司?

不过,更进一步看,在拥有信用保证保险牌照的保险公司中,并非所有平台都有能力承保互联网贷款类资产。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信贷业务,由于从获客、信审到风控等环节都在线上完成,业务流程中的风险也呈现出不同于线下业务的新特点,考验保险平台线上风控能力,要求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拥有对线上消费贷款客群的理解,并且要有一定的线上信贷业务的风控经验。同时,线上贷款业务要求做到 “千人千面”的个性化、精细化管理,对保险公司业务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也是个考验。

在此之上,5月19号银保监会发布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信保新规》),对开展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综合业务实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保新规》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定性、偿付能力充足率、承保限额等方面都做了系统经营监管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必须“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些也是未来助贷机构在选择合作的信保企业时要参考的关键指标。

在偿付能力充足率方面,《信保新规》第四条强调,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必须达到:1.近两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75%,且综合偿付能力≥150%。2.强调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

在承保限额方面,新规第五条规定:1.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上季度末净资产10倍。2.非专营性保险公司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上季度末净资产4倍,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提高至6倍。3.承保单个履行义务人自留责任余额集中度设上限。

近年来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快速增长,也吸引了众多财险机构在该业务领域的布局。国内包括平安产险、众安保险、太平洋产险、人保财险、阳光保险等险企均有开展信保业务。目前,进入央行征信系统的保险机构并不多,其中,较早接入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平安中国人保、中国信保、众安保险、阳光保险、华安保险国任保险等保险公司。

在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方面,来自中国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的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一季度末,纳入会议审议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4.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3.6%。

而在上述提到的保险企业中,财险老三家: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在2020年一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300.51%、261.57%、290%。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保险企业众安保险在2020年一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达到614.24%,远远超过财险老三家的表现。根据媒体的报道,众安保险历来对偿付能力指标都进行严格的考量,相关数据显示,众安保险偿付能力指标已经连续多年保持在500%以上。

此外,《信保新规》第四条中也强调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企业要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应该说,风控系统水平是决定保险企业开展信保业务能力的核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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