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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or资产:世界各国政府是如何定义加密货币的?

区块链 编译:Captain,Hiro · 巴比特资讯 2018-08-07

关键词:加密货币数字资产金融工具证券代币

加密货币是什么?是钱?是商品?是证券?是实用性代币,还是别的?至少到现在来看,几乎没有国家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
加密货币是什么?是钱?是商品?是证券?是实用性代币,还是别的?至少到现在来看,几乎没有国家政府在这个问题上达成共识,也正是由于各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分歧才导致了比特币和以太坊等货币在全球市场中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中。

因此,加密货币缺乏单一的、明确的存在形式。一些国家将其视为货币(如日本、德国),而另一些国家则将其视为不受监管的投机性资产(如墨西哥、丹麦),这使加密货币在金融上相当于薛定谔的猫。然而,当我们站在全球的角度来看加密货币时,就会发现它们不仅仅限于上述类别,它们可能还属于很多其他的分类。这就是为什么加密货币应该由未来的立法根据其独特的特性来进行分类。

美国:证券、商品、财产、货币

鉴于世界各国政府在加密货币地位的问题上达成全球共识的难度很大,有必要指出的是,目前在各个国家内部也几乎没有办法对加密货币达成共识,更不用说各国之间的共识了。这一点在美国是最明显的,美国有5个独立的机构都有各自的加密货币分类。

首先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6月份之前,SEC将一般的加密货币定义为有价证券,也就是某人投资于预期回报。例如在今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表示它将把任何通过交易所平台进行的交易作为一种证券来加以监管。

许多此类平台为交易资产提供了一种机制来满足联邦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如果一个平台提供数字资产交易是证券,并作为联邦证券法定义的‘交易所’运作的话,那么该平台必须作为一个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要么就被禁止注册。

在宣布这一消息后,比特币的价格下跌了10%,但其他美国当局和机构的声明与SEC有关加密货币是有价证券的说法并不相同。同样是在今年3月,纽约的一名联邦法官裁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可以将比特币和其他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监管,使它们与黄金、石油和咖啡处于同一水平。

如果上面两家机构对于加密货币的不同定义这还不够让人感到困惑的话,那么美国国税局(IRS)自2014年3月起就把货币定义为了应税财产,当时它宣布称:

就联邦税收而言,虚拟货币将被视为财产。

观察家们本以为美国对加密货币有三个独立的定义就足够了,然而还有另外两个机构则把加密货币当作是货币。美国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是美国财政部负责实施经济制裁的部门,它所参与的制裁包括对某些加密货币(如Petro)的制裁。在今年4月,该部门宣布将以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方式对待“虚拟货币”,这使得任何处理了经济制裁范围内的加密货币的个人都要承担起诉责任。

同样,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主持非法使用金钱,包括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它在2013年3月更新了条例,条例涵盖了所有“创造、获取、分配、交换、接受或传输虚拟货币”,这需要交易所(被分类为“货币传递者”)来实现了解你的客户(KYC)和反洗钱(AMC)措施。通过扩大监管,它将加密货币置于货币的概念之下,而其他政府机构则将其归类为商品、证券或财产。

当然,这些分类之间并不是相互排斥的,但它们为那些希望理解使用加密货币合法地位的个人和企业带来了困惑和复杂性。幸运的是,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上述一些机构开始将在加密货币的定义上趋于一致。

美国证交会于今年6月最终澄清它不认为比特币或以太坊是有价证券,而是将其重点放在首次硬币发行(ICO)上,这两种货币按市值计算是最大的两种货币。一个月前,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委员RostinBehnam发表讲话强调该委员会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之间的合作正在日益密切。

我谈到了我在CFTC和SEC协调规则方面的立场。鉴于大量参与者在两个市场进行了双重注册,同时两机构有很多相重叠的政策,CFTC和SEC现在有一个真正的机会来协调冗余规则从而让市场参与者和监管机构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这些措施都是温和的、初步的,但鉴于美国证交会不再将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视为证券,它们至少缩小了美国加密货币的范围。尽管如此,它们仍然不是法定货币,当然这并没有阻止成千上万的美国人以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为支付手段。

加拿大、墨西哥和南美国家:商品、虚拟资产、法定货币

像美国一样,加拿大并不认为加密货币是法定货币。然而,它对虚拟货币的处理方法相对来说要更加一致,加拿大税务局(CRA)目前将它们定义为商品——这一定义似乎在大多数政府机构中都适用。这就是为什么涉及加密货币的购买行为会受到CRA的监管,就好像它们是易货交易一样适用于相关的税务。尽管如此,2014年6月通过的一项议会法案也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货币服务业务”以更新反洗钱法律。而加拿大证券管理机构(CSA)在2017年8月宣布,“许多ICO项目涉及证券销售”。

墨西哥也把重点放在了加密货币作为商品的方面。该国政府于3月1日通过了监管金融科技公司的法律,其中包括“虚拟资产”一词(即加密货币)。与之前对证券、商品、财产和货币的定义相比,这是一个公认的模糊定义,墨西哥在3月份的法律规定目前并没有缩小其适用范围(因为该法令实际上还在等待第二轮立法)。然而,墨西哥的一些重要人物在此前的言论表明,政府倾向于将比特币定义为“商品”,墨西哥银行行长AgustinCarstens在2017年8月表示,由于比特币不受央行监管,因此它是一种商品,而非一种货币。

墨西哥再往南的国家情况就要更复杂了。委内瑞拉政府在去年12月宣布了石油支持的Petro,并在今年4月颁布法令规定加密货币必须成为涉及政府部门的所有金融交易的法定货币。然而,尽管所有其他加密货币都立即被划归为金融资产和证券,但至今还没有一种货币被宣布为法定货币。更让人困惑的是,委内瑞拉议会只要一有机会就开始反对Petro。在今年3月,该国甚至宣布这种有政府背景的加密货币实际上是非法的,因为它是在没有国会批准和委内瑞拉央行参与的情况下创建的。

虽然对加密货币的不同分类通常适用于上述的美洲国家,但有些分类在其他的美洲国家却不存在。尽管巴西税收办公室此前曾在2017年规定出于税收目的,加密货币应被视为金融资产,但巴西的证券交易委员会(CVM)于今年1月宣布,加密货币在法律上不能被归类为金融资产。在智利,尽管该国央行最近开始考虑具体的监管,但加密货币既不是证券,也不是货币。

在哥伦比亚,金融监管机构还宣布数字货币不算作是货币或证券,而出于税收目的,它可以被视为一种“高风险投资”。当然,这种分类比厄瓜多尔更容易让人们接受。在厄瓜多尔,加密货币不仅不是法定货币,而且也被禁止作为支付手段。

虽然南美国家对加密货币通常持限制性的立场,但还有一些国家对加密货币保持一定的开放态度。在阿根廷,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也没有专门针对它们的监管规定。也就是说,根据国家民法典的条款,它们被视为商品。但阿根廷12月的税收法规更新将它们归类为来自股票和证券的收入。

这些变化表明,当涉及到加密货币的分类时,有关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状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加密货币固有的抽象化使得它们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因此它们的特定分类和使用都取决于一个特定国家当前的政治和经济状况,以及这个国家想用它们做什么。这就是为什么在国家货币和经济相对疲软的国家,加密货币往往被剥夺法律地位。

欧洲:私人资金、记帐单位、合约交换手段、可转让价值

当将拉丁美洲的加密货币地位与欧洲的加密货币地位进行比较时,我们就能发现这种趋势就变得更加明显了。自2014年4月以来,欧洲大陆最大的经济体德国一直把加密货币视为“私人资金”。在此之前,德国财政部在2013年8月也承认加密货币是一种“记账单位”,使其成为一种受税收约束的金融工具,该国政府要求交易该货币的公司要在联邦金融监管局进行注册。今年2月,德国政府又进一步确认了加密货币是真正的货币,并在2015年由欧洲法院裁决时将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豁免了加密货币的持有者。

在英国,加密货币通常不会受到监管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将加密货币与现有货币、商品、证券或任何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比较将是不准确的。2014年,该国税务海关总署写道:

加密货币具有独特的身份,因此它们不能与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资活动或支付机制进行直接比较。

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该国政府还没有提出对或规定加密货币的明确的地位。即使英国是G20集团的一部分,加密货币投资作为一项投资行为在英国要征收资本利得税,但该国在今年三月份的文件中还是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而不是货币。

在英吉利海峡对岸的法国也不愿对加密货币实施任何具体监管,尽管它一直在与德国在共同努力希望提出国际范围内适用的法律。不过,虽然法国似乎正在朝着创建一个有利的监管框架的方向发展,但是法国央行自2013年以来一直坚持认为加密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支付手段。另一方面,法国金融市场监管机构(AMF)在2017年末进行了一次公众咨询,最终确定了两种加密货币:实用性代币和证券性代币。此外,需要对加密货币的交易员(无论是私人还是商业交易员)征收所得税,政府在2016年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记账单位”,其目的是对其进行收税。

欧盟其他国家的情况也大不相同,尽管似乎反复出现的共识是加密货币不是货币——除非当局想把它们纳入反洗钱法的范围中去。在瑞典,该国央行在3月份声明“比特币不是货币”。这与瑞典税务委员会2013年10月的一项初步裁定相矛盾。该裁定称比特币在交易时是不需要缴纳销售税的,它属于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管辖范围,应该被视为一种货币。

在丹麦,金融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2月发表声明确认比特币(以及其他加密货币)不是货币。而在2014年3月,丹麦央行发布了自己的声明,宣布了几乎相同的事情。丹麦税务委员会最终于2018年初裁定加密交易利润应当进行纳税,这意味着加密货币被视为一种(投机性的)资产。

在荷兰,该国央行还否认比特币和其他加密货币的货币地位,并在1月份的一份意见书中写道:

我们不认为加密货币是货币。

相比之下,荷兰的一家法院于今年3月裁定,比特币可以被视为一种“可转让价值”,使其地位等同于财产。这与意大利经济和财政部在一份法令草案中正在研究的一个定义有些相似,该法令将加密货币描述为“数字表示的价值。。。。。。它可以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交换工具”。这种分类并没有把加密货币定义为货币或财产,但这一点在其他一些欧盟国家也有相似之处。例如,在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和拉脱维亚银行都宣称加密货币是一种“合约”支付媒介,它的地位次于货币,但在功能上与货币接近。

除了欧盟以外,瑞士可能是欧洲在加密技术方面最重要的国家,特别是由于它积极地将自己定位为加密码货币贸易商和企业的理想之地。2014年,瑞士联邦政府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将加密货币定义为资产,而不是货币或支付手段。但从那以后,这个内陆国家引入了一些“监管简化”来吸引金融科技公司。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出现了一些加密货币的新途径。2017年11月,楚格地区开始接受以太坊和比特币来支付管理成本和市政服务,实际上该城市将二者都视为货币。不久之后,恰索市也紧随其后。该市在2月份宣布将开始接受比特币作为税款,最高可达250瑞士法郎。

这些来自欧洲的例子提供了两个主要的结论。首先,欧盟(和非欧盟)国家,就像美国和加拿大一样正在阻碍具体的以加密货币为重点的监管,从而使加密货币有时间和空间巩固为为更明确、稳定的形式。因此,各国不愿将任何单一的“定义”或“地位”归于数字货币。相应地,目前对加密货币许多不同类别的东一仅仅是试图应用任何相关的既存法律的结果,这些法律可能取代具体的立法以限制加密货币的滥用。这些分类只是权宜之计,它们通常不应该被当做某些国家或政府对加密货币的真正想法。

其次,尽管许多欧洲国家正准备宣布专门定制的加密货币立法,但它们似乎不太可能推进到承认比特币、以太坊或任何其他主要加密货币是法定货币的地步。除了瑞士和德国这两个明显的例外情况,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否认加密货币是货币,而且考虑到各国政府和央行都在小心翼翼地保护自己的金融权力,它们不太可能很快改变这一立场。

中国和东亚国家

2013年12月,中国政府发布公告称比特币不是一种货币。

就性质而言,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它没有与货币等值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用作货币。

尽管如此,同一份声明中也承认“比特币的买卖交易作为在互联网上买卖商品的一种方式“,同时鉴于政府没有试图禁止或阻止这样的活动,因此有可能这份声明默认加密货币是一种支付手段。

自2013年以来,中国政府的立场变得强硬起来。中国政府在2017年9月禁止了ICO,并在同月禁止了加密货币交易所,后来又禁止了相关外汇交易,称这两项活动都存在“金融风险”。换句话说,该国政府有效地否认了加密货币在中国是合法的证券、资产或商品,就像它在四年前否认其货币地位一样。考虑到中国今年也在采取措施加大挖矿难度,这个目前的政治和监管环境正在否定加密货币的任何官方地位。

对亚洲其他地区的加密货币来说,情况就不那么悲观了。日本政府经历了与中国相反的过程,该国于2014年将比特币列为“非货币”,支付服务法于2016年3月最终将加密货币认定为货币,并对其地位进行了修正。然而,作为加密货币的独特性的标志,该法案中包含的实际定义更具体地将加密货币描述为可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财产价值”,而不是作为一种货币。

在韩国,加密货币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可衡量价值的资产”,这是韩国最高法院与今年5月30日做出的裁决。这符合韩国当局迄今发布的规定和指导方针,其中就包括了6月份对反洗钱法的修订,该法案要求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客户尽职调查(CDD)以及增强CDD(EDD)措施,这充分体现了该国政府在2月份做出的即帮助促进加密货币作为资产的“正常”交易承诺。

新加坡政府也倾向于将加密货币视为资产,而不是货币。在2017年8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警告ICO和加密货币交易所,它对那些属于证券定义下的代币拥有监管权。该机构在今年9月重申了这一警告,同时在5月份还警告了8家尚未注册的交易所。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香港采取的做法,香港证监会(SFC)于今年2月份明确表示其将加密货币视为证券,并要求ICO和交易所申请许可证。由于现有的证券法,香港继续关闭了某些ICO项目,同时继续提醒公众加密货币不是法定货币。

独特的身份

同样,上述立场强调了大多数发达国家对加密货币作为一种新的金融工具、一种创造收入和筹集资本的新手段,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基础持谨慎的开放态度。然而很明显的是,目前很少有国家愿意承认比特币或任何其它去中心化的加密货币是货币。这种不情愿在我们之前没提到的某些例子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俄罗斯,加密货币“不是一种合法的支付方式”,而是财产,土耳其政府在此前曾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比特币“不被视为电子货币”,它与伊斯兰教不相容。

因为大多数政府仍不确定加密货币在未来会如何发展,而且可能因为它们不想承认去中心化货币的根本影响,所以它们回避为加密货币建立一个明确的合法身份。取而代之的是许多国家试图运用他们所能得到的任何相关的现有法律,并希望这能抑制那些可能从国家政府的角度来看不受欢迎的加密货币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在国际层面上,加密货币被各种各样的分类(从私人资金到财产,再到“可转让价值”)所淹没。

另一方面,对加密货币分类的变化也是加密货币通用性的结果。因为加密货币通常不是由一个中央机构发布和控制的,所以对如何使用它们几乎没有限制。因此,一些持有国家可能将其作为支付手段,另一些国家可能将其视为投机金融工具或财产,而未来它可能会带来更多功能。这种对持有者需求的可调节性是加密货币的一个定义性特征,这也是为什么英国政府在2014年说加密货币具有“独特身份”的这句话可能是正确的。这同时也是为什么当世界各国政府终于开始着手为加密货币制定具体的法律时,它们被建议最好不要试图将其完全归入到现有的法律类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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