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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公诉260件653人!上海检察机关通报打击惩治“套路贷”犯罪整体工作情况

网贷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20-01-07

关键词:上海检察机关通报套路贷

新型“套路贷”犯罪模式出现。
1月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上海检察机关打击惩治'套路贷'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以来上海检察机关打击惩治“套路贷”犯罪整体工作情况。同时,会上发布了打击“套路贷”典型案事例。

据了解,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上海市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套路贷”犯罪案件432件879人;对260件653人提起公诉,其中373人已获一审有罪判决,82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判处罚金500万元。


上海检察院指出,“套路贷”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1.专项行动以来打击力度明显增强。2019年7月打击惩治“套路贷”专项行动以来,共批准逮捕266件562人,占2018年1月以来总逮捕件数的61.57%、总逮捕人数的63.94%;提起公诉129件326人,占2018年1月以来总起诉件数的49.62%、总起诉人数的49.92%。

2.发案量存在区域不平衡现象。本市各区均有“套路贷”案发,但发案量存在区域差距。以批准逮捕案件为例,发案量前三位的是闵行、普陀、浦东,三个区发案量占全市发案总量的43.75%,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超过100人的区检察院有闵行、虹口。

3.涉及罪名以诈骗罪为主。以批准逮捕案件为例,共857人涉嫌诈骗罪,占全部涉嫌案由的97.49%,同时伴有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相对较低。2018年1月以来共对119名“套路贷”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占起诉总人数的18.22%。这与“套路贷”案件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辩解多、不认罪比例高有较大关系。

5.新型“套路贷”犯罪模式出现。出现针对患者、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实施诈骗,利用购车过程中支付定金、提车等环节时间差实施诈骗,以及借款人与小贷公司勾结骗取出借人钱款等新型“套路”模式。

上海检察机关打击惩治“套路贷”犯罪典型案事例:

浦东新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人詹某某系章某开设的小贷公司员工。2016年11月15日,被害人洪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向章某的公司借款,该公司员工对洪某某的个人房产进行审核后,将人民币55万元通过转账的方式转至洪某某的账户作为借款。洪某某收到后,随即向耿某提供的他人账户转账人民币22.8万元归还他处欠款,又根据严某等人要求先后将共计人民币30.2万元通过转账或提现的方式交于被告人詹某等人,其中詹某参与走账人民币2万元。上述人员将收到的钱款、洪某某的房产证、身份证及借条交于章某。

2016年12月28日,章某因另案被捕,经章某授意,朱某等人即向被害人洪某某追索得款人民币55万元。

诉讼过程>>

2019年1月18日,浦东公安分局对詹某某提请批准逮捕,因在案证据缺口较大,浦东新区检察院对詹某某存疑不捕,同时制发了详细的不捕案件继续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继续查证。

2019年3月11日,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将詹某某等人涉嫌诈骗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从证据层面看,詹某某对整个犯罪经过的参与、知情程度不明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难以认定。区检察院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明确了后续侦查方向。同年5月10日,本案补查重报,补侦提纲所列举之证据全部采集到位,同年6月19日,本案提起公诉。2019年8月30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犯诈骗罪判处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此外,耿某、严某、朱某等人也均已判刑。

典型意义>>

1.细化证据标准,精准打击 “套路贷”犯罪。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为办理“套路贷”案件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意见》规定较为原则,在实践中,尚缺乏具体执行标准,报捕案件不捕率依然居高不下。为解决上述困境,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两高两部《意见》为蓝本,结合实践经验,在全区范围内率先制定了《“套路贷”案件证据收集审查指引》,围绕“套路贷”基本行为手段、主观明知,细化证据审查标准,将两高两部《意见》细化成具体操作手册,被侦查机关作为取证指引广泛参考使用。在该案立案初期,詹某某只承认参与投资和走账,对于其是否明知公司操作模式未予供述,其他同案人和证人亦未指控,根据当时的证据标准,无法推断其主观故意,区检察院根据《意见》和《指引》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并制作了详细的退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从相关从业经历等角度取证,要求公安机关加大对詹某某及同案犯的讯问力度,查证詹某某的从业背景,以及对犯罪经过的参与、知情程度。案件退补重报后,证据全面采集到位,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詹某某系小贷公司员工,其虽不清楚具体借款数额和被害人实际到手数额,但明知公司的放贷模式,并参与出资和走账,最终本案认定詹某某系“套路贷”共同犯罪的从犯,并以诈骗罪顺利提起公诉。在本区《指引》的指导下,浦东套路贷案件不捕率大幅下降,有效提高了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精准度。

2. 强化法制宣传,坚持源头防治出成效。浦东新区检察院在打击套路贷犯罪同时,重视法律宣传和感化教育,是全市首家对套路贷案件进行庭审直击网络直播的单位。另外,区检察院还加强对已判决罪犯的法制教育,通过政策宣教,押人员向驻所监察室提供了检举材料,根据该检举材料,成功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套路贷”案件立案。

虹口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因被害人栾某欠其款无力归还,遂将栾某介绍至被告人汪某处借款平账。汪某等人让栾某写下110万元借条并以其名下房产作抵押,汪某等人使用人民币110万元制造虚假流水,栾某实得60余万元。后栾某因无力还款,继续抵押房产向他人借款平账,汪某获得平账款110万元,汪某与陈某等人共同骗得被害人栾某40余万元。

诉讼过程>>

公安机关在第一次将汪某、陈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提请逮捕时,虹口区检察院对汪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而陈某作为出资人,因其本人拒不供述、同案犯均不指认、被害人不了解出资实情,证实陈某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故对陈某不批准逮捕。不捕后,虹口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陈某涉案证据继续查证,在补充了一系列证据后,公安机关再次将陈某提请批准逮捕,虹口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在陈某参与“套路贷”犯罪事实外,通过串并案件,还另查明陈某诈骗另一被害人60万元的事实。虹口区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诈骗罪对陈某提起公诉。2019年11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此外,汪某等人也均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一是组织“回头看”,清理积存案件成果显著。本案是区检察院较早办理的一起“套路贷”案件,因该案涉及“套路”环节多,陈某作为出资人,行为隐蔽性较强,第一次报捕时证实陈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区检察院对陈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着办理“套路贷”案件经验不断积累,区检察院对该案证据进行再梳理、再分析,梳理出案件的证据缺口,明确下一步补充侦查方向,形成专项分析报告,督促公安机关落实补充侦查措施。通过梳理,发现陈某的出资去向,及时补充了证人证言,有效指认陈某行为,在证据完善后,区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陈某报捕,并依法对其批准逮捕。除该案外,虹口区检察院还同时对一批案件进行“回头看”,目前,公安机关重报批准逮捕15人、移送起诉2人。

二是加强“挂牌督办”,跟踪督促成效明显。该案办理中,区检察院由院领导牵头挂图作战,主动至公安机关通报专项分析报告,明确案件具体补充侦查方向和证据要求。区检察院坚持侦查工作不因案件不捕而停歇,为了加强跟踪落实,区检察院还对辖区内“套路贷”犯罪案件月月通报、每季度分析,通过这种方式,督促公安机关开展补充侦查,有效补强证据。

三是激活“自行补充侦查”,办案质效提升明显。在经补充侦查仍达不到起诉要求的情况下,该院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官3次赴宝山、普陀法院等单位调取相关民事、刑事诉讼材料,复核4名关键证人,完善证据锁链,最终逮捕陈某。该院还通过民事、刑事审判数据的综合分析深挖犯罪线索,扩大战果。比如:在另一起唐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官通过“天眼查”等APP查询发现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曾多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初步审查认为手法与本案相似,有“套路贷”犯罪的嫌疑,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线索,并成功串并线索,有力的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松江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上半年起,被告人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三人开始合伙在本市松江区向多名借款人高利放贷。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该三人通过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等方式,诱骗、逼迫被害人按虚高金额的借条还款,意图非法占有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118万余元。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卢某某等人采用轻微暴力、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等 “软暴力”、威胁叠加的方式逼迫被害人及其亲属还款,后因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而未得逞。其中,在向被害人徐某某索债时,卢某某、刘某某诱骗徐某某妻子签订空白租赁合同后,指使多名手下强行住进徐某某家中长达二年之久,不顾与徐某某同住的父母年迈,多次对徐某某父母实施辱骂、恐吓,严重影响他人生活。

诉讼过程>>

该院经审查,以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对卢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四名参与以 “软暴力”、威胁方式讨债的被告人提起公诉。松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卢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千元至3千元不等。

一审判决生效后,松江区检察院收到被害人控告申诉材料,反映卢某某等人可能还涉嫌其他“套路贷”犯罪。区检察院高度重视,针对被害人新反映情况,查询卢某某等人在法院涉及的民事诉讼信息。经核查发现,卢某某参与的部分民事诉讼有涉嫌刑事犯罪可能,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区检察院针对控申举报线索核查的情况,重新评估原案,认为卢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长期一起放债,人员和行为模式固定,讨债中惯用 “软暴力”、威胁手段实现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基本特征。6月28日,松江区检察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松江法院提出再审意见,松江法院对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2019年11月18日,松江法院采纳区检察院的全部再审出庭意见,认定卢某某等三人系恶势力犯罪团伙,并对原判量刑畸轻予以纠正,对卢某某等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30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一是加强协作,深入展开线索核查。松江区检察院收到被害人控告申诉材料后即刻进行审查,核实控告申诉的具体情况,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接报警记录,听取证人证言;至法院调取卢某某等人参与的民事诉讼记录24条,发现一起案件可能涉嫌“套路贷”犯罪,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继续查证。

二是加大深挖力度,依法进行监督。在对民事诉讼案件排查中,区检察院发现一起案件中,借款人在民事诉讼的询问笔录中反映卢某某等人讨债时对其拳打脚踢,导致其三根肋骨骨折,且有医院诊断记录能够证实伤势情况,卢某某等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借款人未就该情况报案,对此,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是依法启动再审纠错。针对申诉线索核查的情况,区检察院对卢某等人原审指控、判决情况“回头看”,从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重新审查卢某等人共同犯罪性质后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最终法院依法对三人改判,刑期和罚金刑均大幅提高。

奉贤区检察院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唐某某在本市奉贤区注册成立投资公司,以公司化运作的模式从事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唐某某以承诺固定回报收益为诱,对外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亿余元,并将汇集的资金用于公司非法放贷。在放贷过程中,唐某某利用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伙同团伙成员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协议等,并要求借款人办理不动产全项委托公证、借款公证,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且以“保证金”“公证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各种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借款合同上的金额。在借款人无法还本付息的情况下,唐某某指使手下人员采用喷油漆、塞锁眼、上门滋扰等方法上门催讨债务,或者利用事先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目的。经查证,唐某某等团伙人员共实施诈骗行为10次,犯罪金额合计700万余元。

诉讼过程>>

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部采纳奉贤区检察院的指控意见,于2019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唐某某等14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十五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

典型意义>>

1.强化引导取证,确保办案质量

唐某某等14人“套路贷”诈骗案犯罪事实多、参与人数多,且多数案件均发生于2015年前后,案件定性和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在公安机关对该案提请批准逮捕前,奉贤区检察院组织骨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先后10余次提前介入该案件,针对被害人如何被诱骗、资金如何回流、是否刻意制造违约、案件如何定性等疑难问题与公安机关深入讨论,并针对民事判决梳理、口供突破方向、银行流水比对等方面提出明确的补侦意见。在批准逮捕以后,专案组成员加强跟踪督促,定期向侦查人员了解捕后侦查进展情况,帮助公安机关梳理相类似的犯罪事实,明确侦查要点。最终,诈骗犯罪事实由提请批准逮捕时的1起增加到10起,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由8起增加至14起,扩大了办案成果。

2.强化诉讼监督,扩大打击成效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奉贤区检察院专案组成员认真审阅60余本卷宗材料,在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的同时,围绕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层层转手并收取高额手续费的中介人员,果断追捕追诉漏犯4人。对该公司法律顾问,在前期证据、事实不明朗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列明了重点侦查方向,督促公安机关及时查证,并对该法律顾问移送审查起诉。针对团伙成员在其他区实施并已被立案侦查的“套路贷”犯罪,积极与侦办单位沟通,实现案件串并。专案组加强与民事检察部门的联动,针对该“套路贷”案件中涉及的多起民事诉讼情况,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全面调阅民事诉讼材料,梳理涉及的民事诉讼及执行情况,深挖虚假诉讼线索6件,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3.强化机制建设,提升司法效能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奉贤区检察院坚持打击“套路贷”犯罪人员和查清涉案财产同步进行,提升追赃挽损成果。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被害人被强行过户的房产,要求审计人员围绕资金去向重点审查,配合公安机关查封、扣押、冻结金额1亿余元。同时,加强对唐某某关系密切的人员的审查,发现唐某某继子帮助唐某某转移资金100万余元,专案组成员与公安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查实并冻结了被唐某某以理财资金等形式隐瞒的钱款1000万余元。针对办理该“套路贷”案件中发现的犯罪分子不经预约即可银行大额提现的问题,至相关银行以案释法,引导金融行业人员甄别违法犯罪风险,健全防范“套路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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