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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顾雷:助贷监管的新挑战和新对策

观点 温泉 零壹财经 2019-12-04 阅读:6253

关键词:中国人民大学顾雷助贷监管融资担保

监管层仍要警惕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近期,“两高”关于非法放贷刑事案件的认定、银保监会对于融资担保的监管补充等一系列与助贷相关的规定密集出台,助贷未来发展走向备受关注。

中国助贷业务起源于2008年国开行与中安信业合作的微贷款业务模式,但其蓬勃发展是在2015年,2017年之后逐渐进入高峰期。在商业银行零售金融转型和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助贷业务成为跨领域、跨地域的新物种。

此前,10月11日下午,在“第五届中国普惠金融国际论坛”上,顾雷代表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对外发布《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这是中国首份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的研究报告,首次对助贷业务的监管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

11月29日,零壹财经对《助贷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进行了专访。在专访中,顾雷就业界关心的助贷业务的具体关键问题、助贷风险及监管关键点等问题谈了自己基于之前调研的思考。


零壹财经:《报告》发布之后,业界有一些什么样的反馈?哪些问题是最受关注的?

顾雷:《报告》发布之后,我们送到了央行、银保监会、司法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中国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国资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等一些主要的监管以及全国高校研究机构,希望与各界广泛交流。

现在,各方面来讨论的朋友很多。比较集中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收费问题。助贷业务应该向谁收费,一直存有争议。目前,市场中助贷业务中的收费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另一种是资金方收取自身的利息费用,助贷机构或增信机构也向客户收取一定费用,只是不以息费的名义。

我认为应该允许助贷机构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以保证助贷行业持续发展。因为助贷机构实际上承担了双重角色:一方面,助贷机构在资金方设置的前置条件下为其提供获客、初筛、催收等服务;另一方面,助贷机构又为客户筛选符合客户风险特征的资金提供方。既然助贷机构是为双方提供金融服务的,当然可以向双方收取费用,这也体现了助贷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具体收费模式上,我们更倾向于第一种模式,即资金方收取全部费用,再将服务费和返息部分返还给助贷机构或者增信机构,即由第三方支付机构统一支付给助贷机构。这种收费模式的好处是:首先,通过资金方向客户收取综合费率,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助贷机构随意对客户要价的情况,有效避免出现助贷机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寻租”现象;其次,这种收费模式可以让客户有更好的还款体验,定期支付一笔还款即可;最后,这种收费模式利用清算账户的机制,可以制定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收益规则以约束各方的权责,此外也有助于监管部门穿透每一笔贷款的资金流向以防控风险。

第二,利率问题。长期以来,助贷行业一直按照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率,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我认为,未来不排除突破36%的可能。因为36%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民间借贷的,而助贷业务不属于民间借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11月14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针对利率诠释如下:凡由金融监管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借贷行为,均为金融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也就是说,金融借款合同可以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意向,以体现民事交易与商事交易不同价值取向,并为将来突破司法解释24%的规定作了铺垫,对未来区分金融信贷利率和民间借贷标准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催收问题。关于催收的问题,《报告》没有单独讨论,但是业界关心,未来催收是只能自己催收还是可以委托给别人催收。

我们认为催收是必要的,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委托给其他机构做。如果只是委托其他机构催收,需要看受委托机构的资质、人员和方法是否合法,并建立催收举报机制,一旦有被催收方投诉,委托方就应该叫停,进行检查纠偏。

第四,助贷法律地位不清楚。在立法层面上,我呼吁尽快确立助贷行业的法律地位,完善助贷业务制度性安排。我建议可以由中国银保监会出台助贷业务监管暂行条例,对助贷业务全流程和关键点进行规范,规定资金方、助贷机构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统筹协调助贷法律关系,增强对助贷业务的监管依据。

零壹财经:课题组之前对助贷行业进行过较长时间的调研。经过调研,您认为助贷是否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顾雷:目前,我国助贷业务主要有四个方面风险:违规风险、违约风险、道德风险和信息管理风险。

违规风险,指的是违反现有的监管政策当中已有的一些助贷业务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核心业务外包、接受无担保资质的机构增信及承诺兜底、变相收取高利率、跨区域经营这几个方面。

违约风险,指的是借贷客户的违约风险是不可能完全规避的,这也是资金方不能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给助贷机构的主要原因。

道德风险,主要指的是助贷机构与借贷客户串通,套取资金方的贷款资金;或者助贷机构为追求更高的服务费,故意降低推送给资金方的资产质量要求,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信息管理风险,主要指客户资料丢失、数据管理混乱,甚至是客户数据泄露的情况。

在目前助贷业务这种“散养漫放”的状态下,我认为不排除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虽然助贷业务主要集中在消费金融和小微信贷领域,单笔金额较小,但是资金方与平台型助贷机构合作开展线上模式的助贷业务,其业务总量是线下模式所不能企及的,信贷总量巨大,且涉及人数众多。一旦发生大量信贷逾期,势必牵连资金方,银行产生不良信贷,殃及社会储户。所以,监管层仍要警惕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

零壹财经:《报告》对监管提出了很多建议,您认为其中最核心、一定要做的是什么?

顾雷:最核心的建议就是“主导审核,分级送审”监管制度。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双层金融监管架构体系,中央制定监管规则,地方进行金融监管。这就赋予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也为我们设立助贷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新模式提供了政策依据。课题组认为,中央监管部门应负责在宏观上指导助贷业务。也就是说,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助贷业务监管规则的统一制定、发布和实施。地方金融办、各地行业协会负责将助贷机构的相关数据、信息报送银行,由资金方(银行)统一负责对助贷机构、客户进行合规性审核,地方银监局则负责对资金方(银行)的日常监管。

这也是我特别想强调的一个地方。《报告》发布之后,有观点认为这样其实是对助贷监管有所分散,而不是“严监管”。其实,“严监管”不是要把助贷的各个机构都看得很严,而是要抓关键。我认为抓住资金方进行监管,突出了监管重点,提纲挈领,这才是真正的严格监管,绝不是放松监管。

零壹财经:助贷业务被认为是“网络借贷2.0”。之前我们在网络借贷监管上走过弯路,北京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谢平也曾提到,对金融科技的监管最不成功的案例是P2P。您认为未来对助贷的监管应该如何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

顾雷:我们认为要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一定要坚持两点:第一,核心业务不能外包;第二,加强信息披露。

对于核心业务不能外包,资金方需要承担助贷机构违约风险和资产质量风险,提高对助贷机构和信贷资产的风险识别和把控能力。同时,设置严格的惩罚措施,比如,发现客户识别和信贷资产质量识别外包的,一年之内不能开展助贷业务。也就是说,最核心的业务资金方是一定要自己从严把握的,不能外包不管。

对于信息披露,P2P业务出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这与最初P2P业务没有明确的主管机构有关系。在助贷业务中,我们要吸取经验教训,强制助贷机构进行信息披露。由于资金方是由银保监会监管的,监管层有这个权力要求资金方进行信息披露,诸如在什么地方披露、披露方式、披露程序和违规披露处罚等,最大限度防止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非法行为。

零壹财经:要从目前的状态过渡到对助贷机构进行适当监管的状态,您认为首先要处理好哪些问题?监管层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什么问题?

顾雷:
我认为有两个方面是必须要做的:

第一,要对助贷进行摸底。应该建立相关的报送机制,这样监管层才能实时掌握助贷业务的规模和分布以及一些关键的指标。助贷业务的资金方比较多,涉及到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等,所以需要综合的报送。从中央监管机构到各地银保监局,从各地金融办到互金行业协会应充分沟通协调,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导致的叠加振荡效应。

第二,要增加实操性和科技含量。助贷业务是跨行业、跨地区的,监管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现有监管进行必要的完善。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目前监管只是笼统地要求助贷业务不能跨地区,但对于“什么是跨地区”, “跨地区”是按照户口来算还是按照工作地点来论,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就需要增加实操性规定,不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增加科技配合,减少实际部门的操作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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