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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等四部门: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机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9-11-29 阅读:1744

关键词:机构信用评级业务央行


11月2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单列第五章,从五个方面专门对信用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执业独立性。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二是机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与受评经济主体或者受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存在五种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信用评级业务。三是人员独立性。评级人员在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期间存在应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四是部门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确保信用评级业务部门设置独立于营销等其他部门。五是薪酬独立性。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的薪酬不得与评级对象的信用级别、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状况等因素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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