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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网贷监管基本法(征求意见)”第一时间全面解读(一)

网贷 杨东 · 众筹金融研究院 2015-12-28

关键词:网贷监管基本法征求意见全面解读

杨东全面解读此次征求意见稿。

 

今天下午3点,中国政府网公布了期待已久的网贷监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人民群众投融资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体现本办法的高度)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笔者将对此进行系列解读,抛砖引玉,大家共同努力制定出中国特色国际水平的P2P监管办法。

 

一、该《办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金融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并强调,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第二,明确了网贷监管体系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第三,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第四,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

 

第五,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二、该《办法》出台带来的重大意义《办法》出台将对P2P平台行业产生非常大影响:突破网贷行业无人监管的窘境,监管构架逐步实现分层次监管。具体而言,《办法》出台具有下列重大意义:

 

首先,《办法》出台后,网贷行业业务模式会发生较大转变,有助于减少平台资金池现象。在无监管阶段,即使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但由于一部分P2P平台受利益驱动,仍出现了不少资金池问题。监管细则出台后,银行托管有望真正落实,行业将出现大洗牌,平台趋于更安全化,市场鱼龙混杂的情况将会被有效控制。

 

其次,有利于金融投资者保护和教育。网贷行业的规范化对于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但同时投资者也必须本着谨慎的态度,选择优质P2P投资平台。关注高管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平台业务是否稳健,平台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贯穿整个投资过程。P2P行业存在如此之多的乱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于担保两大毒瘤很难打破,出现E租宝等一系列的事件,都是因为中国金融市场这两大毒瘤,包括老百姓、投资者也希望能够有担保,这样一种意识也是中国的国情,所以一是技术的问题、另一个是百姓投资者的教育问题。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必须要承担起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只有把投资者教育工作搞好,传播“风险自担、买者自负”的常识。

 

最后,有利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大发展,推进供给侧改革。2016年肯定是大发展之年,随着《办法》的出台,随着证监会、国务院的注册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债权众筹还是股权众筹都将在市场规则的规制下取得跨越式发展。2016年证监会五大工作重点,第四点就是股权众筹,明确说要稳步推进股权众筹试点工作。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和新三板、创业板、产业投资者放在一起,将会打造一个新的金融输血管道,有助于促进新的供给侧、新的制度供给,帮助双创和国家整体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三、该《办法》的详细解读目录

 

解读意见

 

五条

 

备案登记

 

银监会在对P2P平台采取了事中、事后监管,对平台设立采取了无门槛的准入监管措施,对P2P平台的注册资本金、准备金等没有硬性要求,不同于英国的监管措施,即在注册资本金、准备金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体现了我国监管方面的一种开放,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金融创新的鼓励和支持,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和政府改革的趋势——对金融平台和金融创新采取鼓励态度,同时大大减少行政审批、许可等。

 

放开市场准入是一大进步,但也可能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在缺乏门槛限制的情况下,大量的P2P平台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即可运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受到挑战。同时,在缺乏准入门槛要求的情况下,P2P平台的风险控制如何确保?如何对其可能导致的社会风险进行治理?因此,不仅应当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同时还应多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

 

本次指导意见最大缺陷在于缺乏投资者保护方面的赔偿机制,一旦平台跑路,投资者面临较大的损失,然而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草案中并没有说明。笔者以为,可以考虑建立类似存款保险制度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和风险保障基金,风险保障基金从平台收取的每笔手续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基金成立风险保障基金。这一部分应该加如草案当中,这有利于保护金融投资者。

 

第10条

 

信息中介功能

 

纯信息中介定位是合理的。未来P2P平台的定位应当是纯粹的信息中介平台。但需要注意的是,P2P的信息中介不是一般的信息中介,而是金融信息中介,金融信息中介实际上存在一定的信用转换,某种程度上发挥着类似于类金融机构的作用。因此,对待P2P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当事是采取法无禁止即可为,还是需要国家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同时,平台要具有专业的风控能力,专业的互联网技术能力。金融信息中介虽然没有准入机制监管,放开了准入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对P2P平台的监管措施要削弱,而是意味着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行为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强化对金融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理念,严厉监管平台。

 

笔者同时认为,采取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也是合适的,符合行为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理念。目前列出12大负面清单是比较合理的,但笔者认为第10条第11项有待商榷,即股权众筹风险较大,应当禁止P2P平台采取其中;但实物众筹风险不大,笔者个人认为信息中介平台是可以参与

 

第4条和45条

 

对P2P平台监管

 

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平台都有一定的信用中介的功能,无论在抵押担保,资金池啊,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是我国的国情,在这种情况下,提议给他们18个月过渡期是合理的。

 

还有我国应该探索未来制定债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债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应该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一部分业务,类似于美国的SEC对lendingClub的监管,目前,宜信在做债权转让或债权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这是模式应该是允许的,国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监管,建议监管部门对此模式进行监管;对于像网络债权转让,债权资产证券化模式,实际上他也是一种信息中介,应该对其监管。我认为信息中介应该分为两大类,

 

一种是纯的信息中介,一种是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介于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这种中间形态,加以鼓励和监管。

 

按照证券的监管,进行资产证券化,去单独进行监管,目前,草案没有提,需要专门立法,后期应该交给证监会立法来监管,不适合银监会单独监管,这也是未来需要考虑的一个立法。这么做也符合第四条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调监管,创新监管;P2P模式较多,所以对不同的类型模式要进行分类监管,而一些监管需要一行三会等监管机构参与,者也需要协调监管。

 

第14条

 

合格投资者

 

笔者认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非常好的,应该给予一个积极的评价。针对目前的P2P平台风险较高的现状,草案对投资者的要求提出了较高要求,除了需要有非保本类金融投资产品经验,还应对合格投资者再适当增加些金融资产要求,比如,投资者金融资产在20万以上等。这对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保护措施,因为P2P现在风险较大,出问题较多,这也算是对弱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16条

 

线下业务

 

笔者认为P2P平台除了必要业务,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同时P2P平台不应该在线下进行理财营销以防止非法集资的情形;同时建议禁止P2P平台利用传统媒体花费高额费用进行广告宣传,以维持其信息媒介的定位。

 

第22条

 

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建议非常好,建议除了电子签名、电子认证,还要增加一个可信时间戳的认证,保证电子合同的安全,可靠,完整。

 

第28条

 

客户资金保护

 

客户资金实行银行存款是非常好的,如此一来,依靠银行的信用与高效的资金管理可以避免平台形成“资金池”,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平台出于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而挪用客户资金的现象。

 

另外我认为,只要把客户资金有效的通过银行资金存款后,实际上可以允许P2P平台通过电子化自动撮合系统,按照客户的投资意向和要求,客户自己投资或者平台撮合把客户资金投向符合条件的项目,这个不算资金池,在英国等国家P2P平台也是这么做的,也是允许的。这有利于平台的效率,有利于投资者理财效率的提升,

 

第34条

 

地方金融办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发挥重要作用,这方面北京市金融办已经成立的北京市网贷协会有很好的实践,该协会建立了网贷信息共享机制对消除网贷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和道德风险有很好的实践效果,对于地方网贷行业的监管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35条

 

行业自律组织

 

即将成立全国性的网贷行业协会,要处理好跟筹备中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关系,允许平台可以加入两个协会,但是要突出协会的公益性,不能向平台收取过高的会员费,从而增加平台的运营成本。

 

第36条

 

客户资金存管

 

一方面,“办法”在充分考虑客户资金安全的前提条件下,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客户资金的存款方,这对于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金方面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存管”在多大意义上有实际效果很难说,因为“存管”和“监管”的区别还是很大。另一方面,该“办法”没有具体指出银行跟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业务上应该怎么样进行合作,双方的责任划分应当怎么样安排没有一个具体的说明。

 

四、该《办法》核心内容一览表

 

P2P网贷管理暂行办法核心内容一览(2015年12月28日)

 

平台的法律定位:信息中介

 

监管原则:

 

1、不得增信,2、不得设立资金池,3、不得非法集资,4、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监管机制:

 

分工协作,协同监管

 

银监会:对P2P业务活动统一监管,指导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工信部:对P2P机构业务中涉及电信的负责监管

 

公安部: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犯罪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负责金融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

 

事中和事后监管:

 

备案制(无准入门槛)

 

备案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负面清单监管:

 

办法中制定了12条禁止性规定,确立了底线监管的方法

 

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

 

(突出对投资人的保护)

 

借款人行为监管

 

(诚实信用)

 

1、实名制注册

 

2、诚实信用

 

3、五条不得从事的行为

 

出借人行为监管

 

(契约精神)

 

1、实名制注册

 

2、借款有风险,风险自担

 

P2P平台行为监管

 

1、不得同时开展线上线下借贷业务,除信息采集、核实等必要环节

 

2、确定了小额、大众的原则

 

3、确保平台的技术安全

 

4、单个项目设立一定的募资期限

 

5、鼓励平台积极接入征信系统

 

6、合格投资人评估制度,分级管理

 

资金存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方

 

信息披露制度

 

借款人

 

保证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和融资信息

 

P2P平台

 

(经营信息)

 

1、借贷项目交易金融

 

2、交易笔数

 

3、借贷余额

 

4、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

 

5、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

 

6、借款逾期金额

 

7、代偿金额

 

8、借贷逾期率

 

9、借贷坏账率

 

10、出借人数、借款人数

 

11、客户投诉情况

 

五、2015年P2P行业发展大事记

 

 

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P2P网络借贷是众筹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监管有利于规范行业有序发展,同时也是互联网+发展的大方向和大趋势,符合五中全会精神和习总书记乌镇讲话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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