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联网+

关于“老赖名单”的那些事

互联网+ 陈雪芬 ·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2018-06-20 阅读:7999

关键词:老赖失信名单法律逾期信贷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为“失信名单”)作为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一项创举和“利器”,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应用。
一、引语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下简称为“失信名单”)作为惩戒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一项创举和“利器”,得到了广泛的宣传和应用,被公众称为“黑名单”、“老赖榜”,然而,上述名称也体现了公众对于失信名单的纳入条件等信息仍然有局限性和较为片面的解读。本文结合实务经验,就“老赖名单”的纳入和删除条件进行解读。

二、什么样的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名单规定》”)于2017年进行了修改,现将相关变化列表如下:


与前者相比,上述修改将“(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明确列为纳入失信名单的第一种情形而非规定为前提条件,这就纠正了此前部分地方法院关于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必须同时具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和其他情形(即条文中随后列举的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若干情形)的错误理解,使失信名单的适用范围更加清晰。司法实践中,根据《失信名单》第一条中的情形(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案件属于多数。

三、何种情形可不被纳入失信名单

(一)法律规定

《失信名单规定》增加规定了第三条,增加的这一条规定使得失信名单制度更加完善和平衡,具体内容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实务理解

目前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普遍采取在执行通知发出后,如被执行人没有在通知期限内履行义务,一律纳入失信名单的做法。这种做法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保持对被执行人的高度威慑力的角度来看,有其合理性,但在此过程中也必须注意对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防止申请执行人滥用权利和有悖立法本意,就本人办案经验而言,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对被采取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如其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则不应纳入失信名单。在此类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纳入人民法院强制措置之下,可供人民法院执行和申请执行人受偿,依法应当进入财产处置程序。如果此时仍一味强调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恶化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和经营条件,将不利于被执行人筹措被查扣财产以外的资金和收入,多方面解决执行问题。至于该财产是否“足以清偿”,本人认为,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举证责任,执行法院予以审查。

2、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对于何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上述规定本身并未给出答案,还有待司法实践进一步丰富,本人认为,至少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①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此情形下,相比较物的担保,显然保证人的履行顺序在后,在对设定担保的抵押物采取处置拍卖并最终不足清偿全部债权之前,不应径行将保证人纳入失信名单。

②判决内容显示

例如本人曾经接触一个案例,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告一办理某项房地产过户手续,被告二负有协助办理义务。但由于某些客观原因,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迟迟未催告和重新启动过户手续,被告一相应也未办理,由于未收到关于办理具体时间和方式的通知或者说请求,被告二的协助办理义务迟迟无法切实履行。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嗣后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直接将被告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人接到被告二的咨询后,建议他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与人民法院交涉,取得了较为良好的效果,法院随后将其失信被执行人民名单中撤销。

3、重视执行担保的作用

《执行名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可以请求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失信名单严厉限制了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且已经和将要与社会信用体系、其他行业风险评价体系对接,对被执行人的影响范围已经超出了个案,被执行人应当充分研究、重视执行担保。通过引入执行担保,既可以解决案件的执行困难,也可以保有被执行人的信用和经营能力不被显著恶化,体现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方式的多元化智慧。

值得一提的是,2017年,广东地区法院已成功受理了全国第一单执行担保保函:暂缓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因执行异议而向法院申请暂停拍卖,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最终获得法院的认可,在被执行人财产被拍卖之前暂缓了执行程序。

四、结语

随着失信名单惩戒效力越来越强,附加的联动措施越来越多,许多法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作为执行案件的规定动作,使得不少并非“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也被纳入了该名单。单纯从尽快完成执行工作的角度出发,毫无疑问是强制措施越多越好,可法律制度往往需要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对被执行人应否采取失信惩戒措施,除了查明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外,还应当考虑失信名单的威力,即一旦错误适用可能造成的损害。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长沙警方:“龙盈”“尚善”理财产品涉非法集资 11人被抓

下一篇>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三者相辅相成 相互融通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16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