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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国务院机构改革,对互金行业影响有哪些?

肖飒 · 零壹财经 2018-03-14 14:32:28 阅读:13940

关键词:互金监管制度风险

国务院此番改革方案,大刀阔斧,于互金行业而言,最明显的的变化莫过于P2P的娘家变了,从银监会变成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您可能发现,商务部和外交部合并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与其他部委组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务院此番改革方案,大刀阔斧,于互金行业而言,最明显的的变化莫过于P2P的娘家变了,从银监会变成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您可能发现,商务部和外交部合并为“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与其他部委组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这一系列机构改革,是否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生存、发展空间?我们今天聊一聊。

1、P2P大局已定,影响不大

关于网络借贷,已经陆续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及《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构成了系统的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体系,现在网络借贷平台正在接受地方监管机构为首的各机关的备案审核,陆续将有网络借贷公司获得正式备案。

虽然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但我们相信在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必然有网贷监管的对口部门,相应职责不变或基本不变。

同时,网贷平台备案潮后,新设P2P网贷平台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抢滩点,也要看监管机构的态度。当然,备案潮后,未备案成功的P2P如何稳妥有序离开,也是考验各级监管机关的重大课题。

2、证监会“保壳”成功,股权众筹有想象空间

坊间戏称证监会“保壳”成功,其实就是证监会依然作为独立机关存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由证监会管理的一项是“股权众筹”。

随着《证券法》的修改,是否会给予高科技企业开放向社会公众进行股权募集资金的“豁免权”,值得关注。

其实,美国等国家已经先行先试,对于鼓励科技创新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我国法律环境下,刑法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一把利剑,如果给予豁免,是通过司法解释,还是高院判例或者直接刑法修正案,也许都有可能。

飒姐认为,最有可能的办法是证监会相应部门代表证监会,直接给予某一行业或某类企业批准,给予其可以进行小规模股权发行的权利。这样一来就不用劳烦公安机关等出手,也减小了行政成本。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力量,不可小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设立,是合并吸收了工商、食品、质检等机关基础上成立的,其名称一语道破其功能,那就是:从国家层面,对于整个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其成立后,未来几年内可以预测到将有大量统一的市场监管制度出现,不再是似乎大家都有权管理,但又是分段分类管理,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我们坚决支持国家这一决定。

从法律角度讲,统一的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判定刑法第三章共91个罪名产生影响。

以后的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伪劣商品罪的入罪门槛,实质上都受到国家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影响,敲黑板,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发布的具体监管细则,不影响刑法的入罪问题,仅在本辖区内的本行业内适用。

最后,此番改革,合并归类,将部委的数量降低,给市场更明确的信号,那就是,以后的政策法规会统一标准,行政效率将大幅度提高。

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而言,未来将持续金融严监管,但在个别金融创新领域会留下较大的市场空间。也许是股权众筹,也许是其他直接融资的新做法,但无论如何,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将产生影响,一方面是直接的行政规则约束;另一方面是间接影响涉及市场管理秩序罪名的“罪与非罪”。

201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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