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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美图、人人、迅雷们的野望:利用区块链,成为新中心

孙爽 · 零壹财经 2018-01-23 18:14:49 阅读:9613

关键词:ICO区块链比特币

作者:孙爽 来源:零壹财经网 中本聪写比特币白皮书时大概没想到,它去中心化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会被中国的上市公司们用来培育自己的中心地位。——题记 一、成为新中心 区块链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去中心。它没有中心化的服务器,交易确认机制的基础是“一CPU(中央处理器)一票”,是一...

作者:孙爽
来源:零壹财经网

中本聪写比特币白皮书时大概没想到,它去中心化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会被中国的上市公司们用来培育自己的中心地位。
——题记

一、成为新中心

区块链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去中心。它没有中心化的服务器,交易确认机制的基础是“一CPU(中央处理器)一票”,是一种P2P(点对点)网络。比特币基于区块链成为不需要第三方中介的“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这是区块链世界的常识。

有趣的是,近日零壹财经翻阅部分上市中概股的区块链方案白皮书/介绍,发现了如下表述:

——美图区块链基础平台,致力于成为区块链的底层基础设施。在繁多的区块链应用中,无需自行搭建区块链底层基础,在美图构建区块链的基础平台之上能更好的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应用和生态。(美图)

——链克基于共享经济云计算和区块链技术,通过智能合约,保证用户共享计算资源和内容的付出和收益对等,不可抵赖;通过去中心化的记录,保证所有记录真实透明;通过区块链登记用户版权和修改记录,保障用户的版权免受侵害;网心科技将于1月17日正式开放“链克开放平台”接入申请,帮助广大开发者为玩客们提供更多应用服务。(迅雷)

——人人为社交网络提供一个开源的区块链平台,利用去中心化的账本记录所有参与者在社交网络中的交互行为,利用智能合约技术实现和约束社交网络中特定场景下参与者的交易行为。(人人)

都是行业参与者,怎么都摇身一变要成为其他参与者的底层设施了?就像是都在赛跑,突然不跑了,宣布甘当跑道。可问题是,其他参与者有什么动机把自己的足迹留在你的跑道上?凭什么接受你的新中心地位?

答案是:代币。你可以把它起名为XX币、XXToken,抑或XXCoin,甚至从名字看不出与“货币”有直接关联的XX通(行)证/卡、XX积分、XX权证,但它是这些上市公司打造的所谓的基于区块链的服务体系里的“一般等价物”、硬通货、入口。下文以“数字资产”统称之。

二、新中心的入口——链上“币”

美图有美图智能通行证(MeituIntelligentPassport,MIP),迅雷有链克(LinkToken,前身为“玩客币”),人人有RRCoin(抱歉,中文名空缺,但直译似乎为“人人币”)。它们是各家“链”上的原生数字资产,具有本服务体系内的使用价值:MIP能用来连接美图的人脸数据,链克和RRCoin能用来连接迅雷和人人的流量/用户资源。它们被用来吸引合作伙伴使用自家的“链”。

至此,一个链条浮现:要想分享某公司的客户资源和数据,就得用它们的数字资产,而这些数字资产是在各家自己建的区块链上的。支撑比特币价值的是人们对它使用/交易价值的共识,上述数字资产的背后则是这些公司的客户资源。

也就是说,上述公司采取区块链方案,为的是变现自家流量。

三、突破BAT的封锁线

我们知道,中国互联网的流量集中在BAT等巨头手中,其他公司要想获客,只能从这些中心购买。

可以预见的是,如果上述公司的策略奏效,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打造自己的“链”,从BAT对流量的垄断中突围。甚至,它们的野心是,成为新中心。

你可以说,即便不用链和币,他们也可以与合作伙伴共享客户资源。是的,相信这些机构在此前并非没将自家流量变现过,但从现有的市场格局来看,他们并没有在BAT之外成为流量黑洞,他们多半专注于某一类细分市场,不是BAT这样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入口,触达能力显然较为有限,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新的方式,弯道超车。

区块链如今被它们选中,是基于它一个无可比拟的好处:区块链链上交易记录难以篡改,这会增强用户对此类数字资产的信任度

类似于人人RRCoin的获取机制是完成广告主发布的商业任务、使用社区内应用、购买内部道具等,迅雷的链克只能通过购买它的玩客云装备获得,它的产生过程与玩客云智能硬件、共享CDN(内容分发网络)的经济应用有强关联,是用户交换可共享计算资源的媒介,目的是保证用户的权益与其共享的计算资源对等。上链、发行数字资产,它们志在盘活用户活跃度,提高产品和服务的使用量和销量,并将这些流量从合作伙伴处变现,C端与B端兼得。

而数字资产龙头“比特币”是怎么做的?要获得它,虽然在当下已经要使用专业的矿机而不只是普通的计算机,但它与上述公司有着明显的区别:矿机不是比特币发行方生产的。确切点说,没有证据表明比特币白皮书的撰写人/团队“中本聪”与矿机的厂商有关。事实上,中本聪的身份仍然保持着神秘。

上述公司应用区块链的地方(如果真的有),并不是它获取方式与发行方无关的激励机制,更多地可能只是应用了它“链上记录难以篡改”的特性。也就是说,它们用了区块链的地方可能只是在用户信息的登记,而非用户数字资产的生成/发行环节。

比特币的初心是“基于密码学原理而非信用,使任何达成一致的双方能直接进行支付,而不需经过第三方中介参与的电子支付系统”,目前看来,它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而前述公司的数字资产掌握在这些公司手中,要获得它只能使用它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它是存在中心的。这种区别使我们可以说比特币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网络,而上述公司所打造的,就只能被称为中心化的会员网络。

四、“变相ICO”的靴子

不管是不是中心化的,如果上述数字资产只是用作流量变现的媒介,前述公司蓝图都可以说是美好的,毕竟与“服务实体经济”相关。但它的发行存在一个重大政策风险,即它们是否突破了会员积分的定位,用户获取它们的目的是否不是为了使用公司体系内服务,而是基于对它们交易后的升值预期?它们的性质,是不是证券?发行数字资产是否会被认定为ICO?

——2017年9月4日,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一行三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2018年1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变相ICO活动的风险提示》援引上述公告称,ICO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迅雷发行“链克”为代表,一种名为“以矿机为核心发行虚拟数字资产”(IMO)的模式值得警惕,存在风险隐患,其实以“链克”代替了对参与者所贡献服务的法币付款义务,本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是变相ICO。

其后,人人被曝被监管层约谈,RRCoin项目已翻车。迅雷发公告表示取消链克的用户间转账功能,并发公告表示欢迎合作伙伴加入链克开放平台。

不谈人人,在笔者看来,迅雷的两步操作中,前者大大削减了链克的交易/套现价值,后者意在提高它的使用价值,在某种程度上使它规避了ICO非法募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认定,链克坍缩到“会员积分”状态。

而美图可能是吸取了迅雷的经验,对MIP着墨不多。用户要想拥有美图MIP,虽然不需要频频使用美图服务,不需要购买它推出的智能硬件,但要向它授权自己的数据信息。也就是说,用户获得MIP是以让渡自己部分个人信息的使用权为代价的。

接下来要看的,是监管层如何认定迅雷调整后是否合规和MIP的性质。

附:文中所述监管政策提及的几项罪名的判定要件

1、关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包含四个条件: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2、关于非法发行证券

《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证券法》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但这些法律并未给出“证券”的定义。

可以参考的是,1946年美国的SEC(证券交易委员会)v.W.J.HoweyCo.一案确立了判定“投资合同”的标准。被告Howey公司位于弗罗里达州,每年大约种植500亩橘子,将其中一半卖给各地的投资人。

在本案中,对如何判定Howey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的性质,法院提出了一个包括四个要素在内的检验方法,即所谓的“HoweyTest”:“证券法律中所谓的投资合同是指在一宗合同、交易或计划中,某人(1)利用钱财进行投资;(2)投资于一个普通企业;(3)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4)期望使自己获得利润。”(Individualwereledtoinvestmoneyinacommonenterprisewiththeexpectationthattheywouldearnaprofitsolelythroughtheeffortsofthepromoterorofsomeoneotherthanthemselves.)最高法院支持SEC主张,认为三者构成了《证券法》下定义的“投资合同”进而是“证券”,应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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