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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拆解“信联”:要完成使命,这三方面不应忽视

孙爽 · 零壹财经 2017-11-21 14:17:15 阅读:1314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联征信监管

作者:孙爽 11月13日,财新发布了关于信联筹建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并非新闻,早在今年6月,即有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筹建信联的消息传出。 财新的报道增添了一些细节: 名称方面,“信联”不会是最终名称,只是代称; 职能方面,信联将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特别是互联网...
作者:孙爽

11月13日,财新发布了关于信联筹建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这并非新闻,早在今年6月,即有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筹建信联的消息传出。

财新的报道增添了一些细节:

名称方面,“信联”不会是最终名称,只是代称;

职能方面,信联将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方面,信联将于年底被批筹建,由央行牵头的互金协会牵头筹建;

股东方面,八家个人征信业务准备机构(以下简称“八家机构”)已于信联筹备组签订初步入股协议,各家占股8%;入股后,八家机构的名字将不能再冠以征信或信用;百度、京东、宜信等公司有望入股;三大移动运营商和国家电网等有独特数据源的公司亦有望入股;

个人征信牌照方面,业内人士称其能将分为综合类(A类)和专业类(B类)两种,而八家机构可能无缘任一牌照,只能作为数据服务商而存在

服务对象方面,可以给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

更新频率方面,信联第一步将实现数据日更新,第二步将实现实时更新;

……

这则报道之所以能在半年后又引发热议,笔者认为,在于近日另一个更火的话题——现金贷。人们认识到,没有完善的征信体系,不能有效识别借款人的多头借贷情况和信用信息,不管是对从业者、监管者,甚至对金融消费者,现金贷乃至金融的发展都没有可靠基石。

然而,信联能完成这一使命吗?恐怕它至少需仔细评估三方面的状况:定位、牌照和法律法规。

一、定位:服务谁?

根据公开信息和财新报道,信联致力于纳入央行征信中心未能覆盖到的个人金融信用数据,数据来源将是“200多家网贷公司、8000多家县域的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财新援引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的话称“央行初步的思路是,个人征信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类监管;持牌金融机构的信息由央行征信中心采集,新成立的综合类个人征信机构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特别是互联网领域的个人信用信息,两者都可以给银行或银行以外的机构提供服务。”

问题来了,如果信联只能采集非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不能采集银行等持牌机构客户的信用信息,让它给银行提供服务是不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信联的数据提供方愿意在无法获得银行数据的情况下向银行提供自己客户的信用信息吗?

此类非持牌机构可以要求客户自行提交央行征信报告(主要记载信息主体与银行等持牌机构发生信用交易的记录),但这并非实时的,而信联致力于成为一个实时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的平台。如是,这是否意味着,银行等持牌机构可以从信联获取个人实时信用信息,却根本无需提供自身客户的信用信息?

如果认为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个人信用信息主要掌握在互联网金融机构手中,上述问题牵扯到一个更深刻的话题:如何看待“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界限?

事实上,这一界限十分模糊,仅从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的构成来看,不止包括网贷平台等非持牌机构,还包括银行甚至证券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实践中,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客群在下沉,而很多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并不是像它们声称的那样只服务银行服务不到或者服务不好的人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公司要求借款人提供自己是否有信用卡的信息。

在借贷的本质上,“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做的都是给借款人授信、加杠杆的事,只是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形式是民间借贷的线上化。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的功能监管原则,不管是“传统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只要做的业务性质相同,就应该接受相同的监管。征信上,两者也应该融合。

另外,这牵扯到如此定位信联能否实现我国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初衷——降低社会风控成本。如果不打通持牌与非持牌金融机构征信的界限,放款人将仍然不能有效识别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要解决这一问题,信联与央行征信中心之间应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应安排好持牌机构与非持牌机构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应确立可互通有无的数据报送标准,否则我国信用服务生态可能又多出一座“数据孤岛”。

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按照万存知此前撰文界定的征信范围——共享债务人的债务信息,即征信仅与金融相关的话,当前的金融监管动向是——凡是做金融就要持牌经营,这就意味着信联采集非持牌金融机构持有的个人信用信息的目标十分尴尬。

二、牌照:拥有何种权力?

(一)不发牌的原因


假如接受信联只做持牌机构以外征信的设定,其能否实现使命在行政监管上还要考虑牌照。

2013年,央行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我国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申请个人征信牌照的机构必须是符合一定条件的公司。

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

迄今,我国尚未有个人征信牌照下发。

4月21日,央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八家机构目前无一合格,“在达不到监管标准情况下不能把牌照发出去”。

万存知将八家机构的共性问题总结为三方面:

1、每一家都想追求依托互联网形成自己的业务的闭环,这样在客观上就分割了市场的信息链,而且每一家的信息覆盖范围都受到限制,因为信息不广、不全面,这样带来产品的有效性不足,不利于信息共享。我们征信是搞信息共享的,现在我们开业准备的情况是不利于信息共享的。

2、各自依托某一个企业或者企业集团发起创建,在业务或者公司治理结构上不具备或者不具有第三方征信独立性,存在比较严重的利益冲突。

3、对征信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规则了解不够,而且也不太遵守,在没有以信用登记为基础的情况下,在数据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根据各自掌握的有限的信息进行不同形式的信用评分并对外进行使用,存在信息误采误用问题。

央行副行长陈雨露在该会议的开幕致辞里提出,人民银行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方面,要坚持三个方面的基本原则:1、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2、征信活动的正当性,就是政治上要正确,体现社会公平正义;3、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原则。

财新报道,今年8月初,央行征信管理局围绕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和股东的第三方独立性对八家机构做了“筹备成立三年以来最严格、最全面的现场检查”。财新援引一位征信管理局人士的话称“目前还在整理材料,最终结论还没出来。”

(二)独立第三方——作为一种准入门槛

关于数据来源合法性问题,笔者从公司外部难以做出判断;关于第三方独立性问题,前述八家机构目前仅中智诚未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授信业务,即仅其在业务上具有这种第三方独立性。

亦有专家认为独立第三方不宜作为对征信机构的前置要求,而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需要征信数据的就是信贷机构,大家都是竞争对手,你想采集别人的数据,人家不可能给你,在自由市场环境下征信机构不是独立第三方并非前置禁忌,而是在业务模式上就根本做不通。”北京大数据研究院金融大数据研究中心专家,央行征信中心原资深顾问李铭称。

翻阅美国三大个人征信机构的财务报告,其中亦有金融机构的身影。环联的控股股东正是美国拥有多种授信业务的金融巨头——高盛集团(Fintech前线注:根据环联2016年年报,高盛拥有其30.3%的投票和经济利益分享权,根据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案》,环联被视为受高盛控制)。

或许市场亦会选择并非是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

不过,根据陈雨露和万存知的表态,“独立第三方”似乎已然成为我国征信市场准入的一个前提,八家机构目前尚未拿牌、央行“另起炉灶”成立信联都与此相关。

万存知在《征信体系的共性与个性》中称,

“无论是市场主体的要求还是政府监管的要求,坚持独立第三方征信,有效防范征信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国际公认的征信准则。这里的第三方,是指信用交易双方之外的那一方。独立第三方,其独立性是相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而言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业务上独立,即作为一个独立第三方的征信机构,不能从事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同质的业务。世界银行通过对全球征信国家进行研究后得出结论,国际上没有任何一个征信机构,是由某一个金融机构或某一个企业集团单独发起成立的。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上独立,即征信机构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与其发起人和股东在股权结构、人事安排、财务核算和经营决策上必须独立,防止个别大股东对征信机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扰和控制。

“三是关联关系上独立,即征信机构董、监、高等主要负责人,与该征信机构的发起人、大股东、主要信息提供者和主要信息使用者之间,通过穿透到自然人的方式,不存在委派或指派的关系。这样可以保证征信机构董事、监事、高管等团队的专业性,以确保专业人来干专业事。”

央行征信中心是央行直属事业单位,上海资信是央行征信中心控股的有限公司。央行不从事放贷业务,不是金融机构,也并非“某一个企业集团”,或许央行和央行征信中心的治理结构算“独立”,但在关联关系上,这两家单位算独立吗?它们的主要负责人会由央行委派或指派吗?

如果征信监管层认为央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不满足上述三方面的独立,并因此不向它们发放个人征信牌照,那么信联“够格”吗?

(三)关于上海资信成败的迷思以及信联数据来自何方

信联的标签,除了隐含的“独立第三方”,还有明明白白披露的——致力于“非持牌金融机构征信”。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8月31日,央行征信中心覆盖了9.3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仅有4.6亿人,在接入机构方面,其接入的主要是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

万存知曾专门撰文回应“有必要新批设个人征信机构吗?让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再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不就行了吗?”。他表示,“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础、管理体制、技术保障、专业队伍等长期因素所限,征信中心对上述第二、第三个领域(Fintech前线注:分别指非持牌金融机构和公权机关)的个人负债活动,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做不到全覆盖。所以,在征信中心之外,我们还需要培育新的力量予以补充。”

而央行并非未“培育新的力量”探索非持牌机构征信。1999年7月,上海资信成立,是我国首家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机构。2009年,央行征信中心正式成为上海资信控股股东。2013年,上海资信开发的NFCS网络金融征信系统正式上线,其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委托建设,主要收集全国的网络借贷、小额贷款、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及非银金融信用信息,向合作机构提供个人征信共享服务。

也就是说,即将成立的信联其实跟上海资信所做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是高度一致的。在独立性方面,上海资信也可圈可点。

然而,财新《“不可能”的信联》一文有一个小标题名为“NFCS教训”,并称其“查询量远远低于预期,印证了这一模式的失败”,还援引“业内人士”和“一位接近央行征信中心的人士”的话称“如果上海资信做起来了,就没有信联的事了”,“NFCS用户不多,数据质量很差”,“问题在于,一是上海资信系统比较落后,不适合对接互金。二是仍是行政化思路,这是关键。”

根据上海资信的披露,截至2017年10月31日,NFCS累计签约机构1091家,共收录自然人3731万人,其中有借贷记录的自然人1576万人;累计借贷账户总数为7078万笔,累计借贷金额5672亿元,累计成功入库记录数9.6亿条;当月日均查询请求17.7万,平均查得率63.1%。

财新援引网贷平台人士的话称任何一个头部的现金贷平台的日申请量都达50万笔,财新认为上海资信的日均查询量“远远低于预期,印证了这一尝试的失败。”截至2017年6月30日,央行征信中心个人征信系统的日均查询次数为376万,按照财新的逻辑也难以满足现金贷平台的需要。以日均查询次数为论据难以得出上海资信“失败”而央行征信中心“成功”的结论。

如果接受财新“央行征信中心是成功的”这一结论,接着往下看,财新援引征信业内人士的看法称“央行当初建立征信中心,强制银行分享客户信息,之所以能成功,是因为当时央行拥有银行业的管辖权,银行不得不交换,上海资信NFCS平台就没法复制这一成功”。

那么信联与上海资信有何不同?能“复制央行征信中心的成功”吗?

目前看来,信联与上海资信的不同之处在于:

1、信联由互金协会牵头,而互金协会已有一些非持牌金融机构会员。

2、信联已有八家机构入股。

关于第一点,信联和上海资信一样,并不拥有对互金机构的“管辖权”。在“血缘”或者说基于此的行政强制力上,上海资信由央行控股,而互联网金融协会在行政上甚至与央行是脱钩的,只是行业自律协会。

在会员数量上,2017年3月,互金协会公布了首批会员名单,共408家,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期货、信托、资产管理、消费金融、征信服务以及互联网支付、投资、理财、借贷等机构。而仅在P2P网贷平台方面,根据零壹数据,2017年10月底我国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数高达1564家。即便这408家会员机构全是P2P网贷平台,覆盖率亦仅为26%。

相比之下,根据前文,截至2017年10月31日,NFCS累计签约机构1091家,远多于互金协会会员数。

要求会员上报客户信用数据可能已经足够困难,又如何将触角延展至互金协会会员之外的非持牌机构?目前并未听闻互金协会将大规模扩充非持牌机构会员的消息。恐怕只能靠个人征信牌照了。

关于第二点,入股能解决数据来源问题吗?芝麻信用会因为8%的入股而交出自己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

而如果并不依靠八家机构,前文已述互金协会会员数不够多的问题。

另外,给八家机构同样入股比例的做法也值得考量。八家机构中仅中智诚未直接或间接涉足放贷业务,这意味着,仅中智诚无自有信贷数据。这可能导致这八家机构共享信息的意愿不同。

财新援引接近央行征信中心的人的话称上海资信的“关键”问题是“行政化思路”。信联引入市场化股东就能摆脱行政化思路吗?信联高管会由央行指定吗?

三、法律法规:顶层设计

即便信联甫一诞生即获得个人征信牌照,不拥有对非持牌金融机构的管辖权,亦难以要求此类机构上报数据。恐怕唯一能“扫清障碍”的是另行出台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凡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必须向征信机构报数。

这里不妨参考域外经验。

(一)印度

这方面可资借鉴的是印度。10月4日,印度储备银行(RBI,印度央行)发布了P2P监管指引,其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编制。上述指引明确提出印度P2P借贷平台业务实行牌照制,申请“非银行类金融公司-P2P平台”牌照的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即为“成为所有信用信息公司的成员/会员,并向这些公司提交数据(包括历史数据)”。

这份监管指引要求申请P2P牌照的公司:

保存信用信息(与平台上借款人的交易相关的),每月更新(或者更短,这取决于P2P和信用信息公司的协议);

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保证信用信息是及时、准确和完整的;

取得相关参与方获取其信用信息的同意。

这里仅讨论了P2P网贷平台,明显和印度不同的是,我国P2P网贷平台由银监会监管,实行的是备案而非牌照制,它是一种典型的非持牌但却拥有借款人信用信息的机构。从理论上讲,是信联的重点采集对象。信联要完成互联网金融征信的目标,应由银监会联合相关部分出台监管政策要求P2P网贷平台向其报送数据。

(二)日本

日本有三大信用信息机构(CIC、JICC和KFC),其中,CIC由《贷款业法》和《分期付款销售法》指定,JICC由《贷款业法》指定。

(三)韩国

韩国原全国银行联合会(KFB)是指定的信息收集机构(PCR),它以《信用信息的使用及保护法》(1995年施行)为基准,收集个人信用使用情况。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对KFB上报个人信用信息。

四、结语

总结来看,信联以及相关方面需要审慎考虑如下问题:

1、定位方面,

如果信联只采集持牌金融机构以外的信用信息,而我国金融监管的思路是“凡是做金融都要持牌经营”,信联是否采无可采?

信联将与央行征信中心和上海资信数据打通吗?

如果不是,是否我国又多出一座“数据孤岛”?

2、牌照方面,

为什么不给上海资信发个人征信牌照?

如果将“独立第三方”作为获得个人征信牌照的前置条件,信联符合这一条件吗?

信联将以何种方式运作?高管团队如何产生?

如果给信联发牌,它能实现覆盖持牌金融机构以外信用信息的使命吗?

央行是征信业监管机构,如果如民间解读所言,“信联”是央行“亲批”、互金协会牵头的,我国是否还允许(其他)民间征信机构存在?据笔者了解,八家之外,另有百余家机构曾申请个人征信牌照,其中相当一部分符合监管对“独立第三方”等征信业准入门槛的要求。信联一出,此类机构如何自处?还能获得牌照吗?如果不能获得,是否会被清退?

入股信联后,八家机构的身份和其他经营与它们类似业务的机构有何不同?如果不给八家发牌,而给信联发牌,并允许八家机构入股信联,这是否是在事实上认可了八家作为“合规征信机构”的地位?

如果八家机构不能作为“征信”机构而存在,甚至名字中不能带有“征信”或“信用”二字,其被允许经营的“数据服务”具体是怎样一种服务?与征信有何区别?

3、法律法规方面,

如果要助力信联完成使命,是否应立法强制要求拥有信用信息的机构向其报送数据?

当下种种问题的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是:让央行征信中心改制为公司,以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其面临的“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核算基础、管理体制、技术保障、专业队伍等长期因素”,为其发放个人征信牌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向它上报个人与借款还款有关的所有信用信息。如是,信联则是多出来的“故事”了。

或者,为了保持适度竞争,为改制后的央行征信中心和信联发牌,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向它们上报个人与借款还款有关的所有信用信息。

不过,《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运行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运行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此条例,央行征信中心作为我国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机构并不能改制为营利为目的的公司。

又或者,是否存在另一种解决方式:借鉴美国做法,不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列举征信业“黑名单”做法,制定《公平信用报告法》等法律,实行“负面清单制”?

不过,根据上述条例,我国个人征信实行牌照制。

或许,可以将目光转向上海资信,为其发牌,并立法要求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其报送信用信息。为了适度竞争,亦给信联或其他机构发牌。在适当的时间,将它们与央行征信中心数据打通,并一并向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开放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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