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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评级指引: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分为5类8级

支付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10-18 阅读:9033

关键词:清算协会支付银行卡风控支付机构

对于评级等级为 D 类和 E 类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10月17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印发《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协会成立评级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

《指引》指出,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与外包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服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打分,并由协会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该外包服务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等级,协会可根据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评级等级。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分为A(A+、A-)、B(B+、B-)、C(C+、C-)、D、E共5类8级,满分100分。
 

(一)A 类:综合评分为 90(含90分)-10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强,履约情况非常好;其中,95 分(含)以上为 A+,95 分以下为 A-;

(二)B 类:综合评分为 80(含80分)-9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履约情况较好;其中,85 分(含)以上为 B+,85 分以下为 B-;

(三)C 类:综合评分为 70(含70分)-8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较为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履约情况一般;其中,75 分(含)以上为 C+,75 分以下为 C-;

(四)D 类:综合评分为 60(含60分)-7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基本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基本可控,履约情况较差;

(五)E 类: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不合规,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差,整体风险高,履约情况非常差。


对于本年度评级等级为E类的外包服务机构,尚未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综合考量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程度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审慎决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强化对该外包服务机构及其所服务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并于下一年度协议到期时审慎决定是否与该外包服务机构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2016年4月,有报道称,央行已向企业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显示,未来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央行将按照分类评级对支付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多次出现D、E类评级的机构将被暂停支付业务,直至注销牌照。 

从具体分类评级来看,根据各项指标评价计分后,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包括A(AAA、AA、A)、B(BBB、BB、B)、C(CCC、CC、C)、D和E类。 

附《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9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 号)及《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 号)等监管制度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服务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具体方法见第三章。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接受收单机构委托,承办银行卡收单非核心业务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包服务机构”)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级是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指导与外包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基本状况、财务状况、服务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资质和能力进行评价打分,并由协会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该外包服务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等级,协会可根据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状况动态调整评级等级。

第四条 评级工作应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五条 协会成立评级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

第六条 评级工作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收单机构及时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直接评分;

(二)督促收单机构对评分异常的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相关评分内容进行重新审核和确认,并根据情况调整其直接评分;

(三)当收单机构评级出现以下情况,评级工作办公室可组织开展针对收单机构业务外包情况的现场核查:

1.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的评分在一个年度发生5次评分结果异常的;

2.收单机构合作的外包服务机构,有超过30%以上的机构评级结果为D级和E级的;

3.收单机构累计两年度未对其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直接评分的;

4.评级工作办公室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其他情形;

(四)确定外包服务机构的综合评分及评级结果;

(五)向监管部门报告综合评分或评级结果;

(六)向会员单位分享综合评分或评级结果。

第三章 评级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外包服务机构的评分分为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

直接评分是指某一收单机构依据本指引确定的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评定的分数;

综合评分是指协会在同一家外包服务机构所有直接评分后的基础上按照第十四条确定的方法进行汇总分析后得到的评分。

第八条 协会每年通过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发布评级计划,收单机构应按照评级计划要求,及时通过系统完成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的直接评分。

协会根据直接评分确定相应外包服务机构的综合评分和评级等级。

第九条 评级等级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即当期评级等级确定起至下一期评级等级确定前的期间),收单机构应在下一年度按照评级计划要求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进行重新评价并给出直接评分。

第十条 收单机构应通过信息收集或现场检查,综合考量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风险情况、创新业务等相关内容,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进行直接评分,并通过系统提交协会。

第十一条 系统根据一定校验规则甄别收单机构对合作外包服务机构的直接评分属于评分正常还是评分异常。

对于评分正常的外包服务机构,由协会人工审核通过后给出该机构的综合评分;

对于评分异常的外包服务机构,由系统将相关信息反馈至收单机构,收单机构应自收到反馈信息十日内向协会说明评分原因,如有需要,收单机构应对该外包服务机构重新调查、核对信息后,重新完成对于该机构的直接评分,协会综合评判后给出该机构的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直接评分和综合评分满分均为100分。

第十三条 直接评分由客观评分、主观评分组成,外包服务机构直接评分为客观评分、主观评分加总得分。

(一)客观评分:客观评分权重为40分,包含机构规模、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评分项。

(二)主观评分:主观评分权重为60分,包含合规及履约情况、风控情况、服务能力、创新业务和社会责任等评分项。

第十四条【综合评分计算】

外包服务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获得综合评分和评级等级,综合评分按照下述方式确定:

(一)外包服务机构分支机构的综合评分为该分支机构所有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对于评分异常的分支机构,协会根据收单机构的反馈,综合评判后给出综合评分;

(二)外包服务机构总公司的综合评分按照下面公式计算得出,

总公司综合评分=70%*所有针对该外包服务机构总公司的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30%*所有分公司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对于所有分公司均不在计算之列或没有分公司的外包服务机构,总公司综合评分为所有针对总公司的直接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对于总公司无直接评分的外包服务机构,总公司综合评分为针对其所有分公司综合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分为 A(A+、A-)、B(B+、B-)、C(C+、C-)、D、E 共 5 类 8 级

(一)A 类:综合评分为 90(含90分)-10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能力强,履约情况非常好;其中,95 分(含)以上为 A+,95 分以下为 A-;

(二)B 类:综合评分为 80(含80分)-9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较为健全,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履约情况较好;其中,85 分(含)以上为 B+,85 分以下为 B-;

(三)C 类:综合评分为 70(含70分)-8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较为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基本健全,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履约情况一般;其中,75 分(含)以上为 C+,75 分以下为 C-;

(四)D 类:综合评分为 60(含60分)-70分,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基本合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一定的风险,但基本可控,履约情况较差;

(五)E 类:综合评分为60分以下,外包服务机构业务经营不合规,未建立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差,整体风险高,履约情况非常差。

第十六条 评级等级在C类及以上的外包服务机构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但未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协会视情况直接评定为D 类,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进行通报,更新评级结果:

(一)以不正当手段,例如切机等抢夺商户累计达到5户(含)以上、9户(含)以下的;

(二)伪造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累计达到5户(含)以上、9户(含)以下的;

(三)对商户进行二次清算负有直接责任;

(四)冒用收单机构或清算机构名义进行不良营销;

(五)发生经核实的纠纷、投诉、举报 5次(含)以上,或发生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一定负面影响。

第十七条 评级等级在D类及以上的外包服务机构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协会视情况直接评定为 E 类,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通报,更新评级结果:

(一)以不正当手段抢夺商户累计达到10户(含)以上的,例如切机等;

(二)伪造商户信息、推荐虚假或违法商户累计达到 10 户(含)以上的;

(三)截留商户资金进行二次清算;

(四)涉及违法犯罪案件或已造成重大损失;

(五)被责令停业整顿、进入风险处置阶段;

(六)拒不配合收单机构、协会或监管机构监督检查的;

(七)发生经核实的纠纷、投诉、举报 10 次(含)以上,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八)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多次暴露重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四章 评级结果共享

第十八条 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查询外包服务机构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外包服务机构综合评分由系统自动根据收单机构直接评分结果计算,并确定相应评级等级。

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等级为 C 类(含)以上的,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等级为 D 类和 E 类的,由评级办公室人工审核,审核确认后,收单机构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对于评级等级为 D 类和 E 类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应在确保商户服务延续性的前提下,进行综合考量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对于本年度评级等级为 E 类的外包服务机构,尚未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综合考量外包服务机构风险程度以及自身风险偏好等审慎决定是否与其开展合作;已经开展业务合作的,收单机构应强化对该外包服务机构及其所服务特约商户的风险管控,并于下一年度协议到期时审慎决定是否与该外包服务机构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一条 评级办公室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备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协会负责对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将外包服务机构评级工作的执行情况及现场核查情况纳入每年协会的支付机构自律管理评价结果中。

第二十三条 评级办公室应通过各个渠道收集外包服务机构的业务开展、风险防控、日常运营等方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对外包服务机构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安部门发布的立案、涉案情况;

(二)会员单位的投诉和举报;

(三)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四)协会自律评价和检查中获取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评级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外包服务机构相关业务数据,可采取电话回访或现场检查形式对收单机构进行抽查,将日常收集到的各类情况登记并存档,作为评级调整依据。

第二十五条 评级办公室应向监管部门报备评级等级为 D类和 E 类的外包服务机构信息,并在系统进行发布。

第二十六条 收单机构对外包服务机构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限定时间内通过系统向评级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评级办公室核实确认后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收单机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收单机构应对外包服务机构直接评分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从事评级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于收单机构存在瞒报、漏报、误报外包服务机构评级信息或不对外包服务机构进行评级,且经协会通知仍不纠正等情况的,协会将对其进行自律处罚,并抄报监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评级等级仅作为收单机构选用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参考,如收单机构据此选用外包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造成风险、损失等不良后果的,协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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