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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寒冬,真的“寒”了吗?

观点 马金伟 · 微信公众号“肖飒lawyer” 2017-10-18 阅读:2498

关键词:网贷监管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借贷资金存管

平台总数少了,但市场份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可能会随着网贷行业的合规化而增加,因此“寒冬”的说法恐怕不太准确。
随着网贷行业各类监管文件的颁布施行,系统化的监管体系已然成型,行业的发展也已经进入稳定有序的轨道。但是随之而来的也并不全是叫好的喝彩声,“网贷严冬”的说法不知什么时候开始悄悄流传,各类平台面对品牌建设难度加大,获取流量难、流量贵等问题也在抓耳挠腮的寻求新的解决之道。

那么,网贷行业的现状究竟如何,不妨通过以下几个问题一探究竟。

1、网贷,真的寒冬了?

这样的说法或许是不客观的,随着相关监管政策的出台,市场不断的将不合规平台冲刷下去,留在行业内的必然都是在各个方面合法合规的平台,平台总数少了,但市场份额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可能会随着网贷行业的合规化而增加,因此“寒冬”的说法恐怕不太准确。

尽管,9月整个网贷行业成交量环比下降,但这可能是因为行业已经倾向于成熟化,行业格局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新流量的增长相对于之前略有降低。

再加之政策监管,使得一部分没有完全合规的平台在逐步退出,金融消费者暂时持观望态度。

2、国资股东多赔付,可行吗?

《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

网贷机构应根据平台实际情况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保障出借人合法利益。

(一)具有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背景的网贷机构,应由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集团等提供合理范围内的资金援助,协助网贷机构尽量缩小不良贷款余额和待偿余额之间的差额。


上述规定内在逻辑还是将落脚点放在了保障金融消费者利益,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上。

通过要求有实力的国资股东对平台承担责任,防止其在退出时留下遗留问题,对平台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

对于其帮助范围,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而不能划分统一标准,以免此规定反而对各类国资股东造成过重负担,产生不当侵害。

具体范围,应当结合股东盈利,股东资产实力,金融消费者资金缺口,平台赔偿能力等数方面进行确定。

不可否认的,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有益于我国p2p网贷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实施,是可以避免国资股东退出潮的发生的。

3、网贷监管&转折

2016.04.13,《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印发,在网贷行业风险事件爆发的初期,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印发,有效的遏制了网贷行业不良发展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以及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损害。

2016.08.1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发,该暂行办法依据我国已有的各类法律法规制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业务活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有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有利于保障网络借贷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2016.11.28,《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2017.02.22,《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2017.08.2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上三个指引文件的颁布,确定了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监管体系,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的各个步骤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与指引,从而保障了行业的各个环节的有序发展。

4、将来的网贷平台,什么样?

从相关网络数据来看,迄今为止,我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业累计有5929家,目前正常运营的为2004家,也就是说问题平台总数约占三分之二。随着监管细节的完善,这一比例也基本可以确定。

目前行业中的业务量已经趋于稳定,业务方向也基本几种在几个类型,但是也都是在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业务。

另外,在资金方面,随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颁布实施,各网贷平台的资金走向都已经趋于明朗,不再像以往遍布资金池。总得来看,网贷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平稳健康发展的道路。

监管之后,还能够留下来继续发展的,必然是积极拥抱监管,排除自身不合规因素,以完全符合相关规制条件的平台整体来继续运营的各类合法合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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