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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应直接了当地对ICO进行监管

柏亮 · 零壹财经 2017-09-03 11:45:09 阅读:12677

关键词:ICO监管穿透性非法集资

文 | 柏亮 ICO引起了广泛的狂热,有文章开始用“大妈入场”做标题了。有人统计,最近几个月国内ICO募资可能达到数百亿元。 ICO也引起了普遍的担忧,因为有文章开始用“大妈入场”做标题了。有人说,监管层要取缔ICO了。 大妈,真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风向标啊。 这...

文 | 柏亮

ICO引起了广泛的狂热,有文章开始用“大妈入场”做标题了。有人统计,最近几个月国内ICO募资可能达到数百亿元。

ICO也引起了普遍的担忧,因为有文章开始用“大妈入场”做标题了。有人说,监管层要取缔ICO了。

大妈,真是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风向标啊。

这并不是一个玩笑。因为一种金融活动,一旦吸引了“大妈入场”,很可能意味着,它开始成为一种大众行为,而涉及大众行为(超越私募范畴)的金融活动,都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

ICO的机制基本不对人群设限,只要你持有符合要求的数字货币就可以,而这些数字货币的交易主体也是没有限制的。

ICO在中国已经被形容为“疯狂”了。对它的监管态度,成为行业的焦点,也几乎成为大众话题。

对于这种对投资者不设限的融资活动,有关部门应该直接了当地进行监管。因为对于融资行为的监管,已经有比较完整的体系,基于穿透性原则,可以直接实施监管。

ICO本质上是融资行为,应按照融资行为进行监管

按照穿透性监管原则,应该根据ICO的本质决定监管方式。

零壹智库学术委员,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教授在最近的研究报告中,把ICO分为以下几类:1)产品或服务位标的的ICO,2)收益权为标的的ICO,3)权益份额为标的的ICO,4)股权为标的ICO。

第一类,属于商品预售或公益性质,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公益相关的法律约束。第二类,带有资产证券化性质;第三类,带有基金性质;第四类,对应资本市场的股权融资。

无论哪一类,本质上都是融资行为。第二三四类在现有的金融体系中都有相应的市场和监管体系。无论是资产证券化、基金还是股权融资,都可以分为私募和公募两种方式(或者场内和场外),私募和公募在准入门槛、募集对象、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不同。

ICO本质上是金融行为,只是中间隔了一层比特币(或其他数字货币),似乎就把金融监管体系给遮盖了。

中国央行把比特币定义为特殊的虚拟商品,因此很多人认为,以比特币为介质的交易都属于商品交易,因而可以不受金融监管。这是对金融监管公平原则和穿透原则的误解。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已经具备金融资产的诸多特征,可以界定位一种特殊的金融资产,纳入到金融监管中。而ICO,应根据行为特征,对应现有金融体系中的同类行为,受到同样的监管原则约束。

别忘了,中国还有一种对融资行为的管理方式,叫做处置非法集资。

收益权ICO,应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原则;权益份额ICO,应按照基金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原则;股权ICO,应按照股权市场的监管体系制定监管原则;公募型ICO应按照公募的原则监管,私募ICO应按照私募的原则监管。

除了ICO项目以外,另一个监管重点是ICO的发行和交易平台。在其他领域,商品和服务交易场所(零售按照电商管理,大宗的按照大宗商品管理)、权益交易场所(场外,场内,)、股权交易场所(场内,场外,是否公募,是否集中交易)都有成型的监管体系。ICO交易市场的基本原则,也应该符合相应的基本监管原则:从交易市场的条件、准入,到发行机制、交易机制的建设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准则。

当然,ICO所处的交易环境、技术环境和项目特征,与现有的金融市场相比还是有所不同。在基本原则之下,考虑到ICO市场本身的特点,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创新。同时在审批程序上可以简化,比如权益类和股权类可以考虑尝试注册制。在可控的特殊环境下,尝试注册制改革,也不失为一条可选的路径,促进金融创新与监管创新之间的快速磨合。

过渡期应该做什么?

从现在全无监管,到建立一套基本可行的监管准则,非一朝之功。这中间一定会有一个并不短暂的过渡期。

在过渡期应该做什么?

第一,建立技术标准,严格限定在区块链项目范围内。

单从理论而言,并非只有区块链项目才能通过ICO融资,事实上也有很多莫须有的项目包装成区块链项目融资。但是,在监管体系建立之前,应该严格限定在区块链范围内,行业内通过自律或其他方式,建立基本的区块链技术认证标准,不得以区块链项目之名进行欺骗性融资。

第二,收缩融资范围,严格限定在私募范围内。

区块链技术还在发展早期,大众投资者的认知度还很低。应该由专业投资者,进行专业判断,投资这类新技术项目。不能用短期财富效应『忽悠』大众投资者盲目投资区块链项目。因此,在监管体系建立之前,ICO应严格现在在私募范畴内。

第三,建立登记体系与信息披露标准。

在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建立ICO项目登记、确权、认证体系,并建立行业通行的信息披露标准,保护参与各方的契约和权利,并得到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和评价。

第四,高强度的惩罚措施。

除了相应的法律惩处之外,对于违法违规的ICO项目责任人,进行高强度的惩罚,比如行业通报、行业禁入、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

还有过渡期吗?

机会很小,暂时很可能没有。

第一,监管成本高。

第二,虽然有过渡性解决办法,但市场非理性行为和恶性参与者可能会加大协调成本。

第三,一些猖獗的非理性行为,引起了“高度关注”。

第四,窗口期太短了。

当然,技术与市场的发展,同样会引起监管的重视。区块链作为一种技术,它是中立的,它的发展会由市场本身来决定。而以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为基础的ICO,经过这一轮疯狂,在冷静、理性及相应的制度建设之后,相信还会有人想起它的。

声明:作者为零壹财经创始人兼CEO,本文仅代表其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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