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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ICO监管启示录:沙盒监管或是一条出路?

区块链 郭竞 零壹财经 2017-09-01

关键词:ico监管区块链众筹监管沙盒

国内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向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学习,首先确立监管主体,借鉴监管沙盒制度,通过测评的方式,寻找推动ICO金融创新和行业合规监管的平衡点。
近日,国家互金安全专委会发布《2017年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通过对国内43家相关ICO平台进行检测发现,截至6月底,国内已完成的ICO项目共计65个,累计融资规模达到2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国内ICO融资项目多、融资金额大和参与人数众多表现出国内ICO行业火爆的态势。国内知名的ICO项目,例如小蚁币在首次ICO价格仅为1元,截至8月28日收盘价在210元左右,超过两百倍的涨幅使得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蜂拥而至。ICO市场疯狂的同时,众多ICO平台有着众多的ICO项目,由于监管的缺失、项目良莠不齐,充斥着非法集资、虚假宣传、诈骗等风险。零壹财经通过对全球发达国家的ICO市场监管态度梳理,在监管逻辑和方法上给予国内ICO行业监管一些参考。

针对于ICO的乱象,美国、日本、新加坡、瑞士、加拿大和英国先后表示对于ICO监管的态度,通过分析ICO相关风险,警示投资者应该对于ICO持谨慎的态度。

美国证监会发布报告:警惕上市公司利用ICO"拉高出货"和"操纵市场"

8月28日,美国证监会发公告,提示投资者警惕上市公司"拉高出货"和"操纵市场"的两种欺诈。并给予投资者建议,内容包括ICO项目信息披露、空壳欺诈等问题,应注意ICO的风险。此前,美国证监会确认正在研究加密代币ICO监管。

日本:承认比特币合法性、严管如虚拟代币买卖、虚拟代币交换业务(ICO)的公司

今年4月1日,日本内阁会议通过的《关于虚拟代币交换业者的内阁府令》开始实施。该文件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但是规定从事虚拟代币买卖和虚拟代币间交换业务的公司,需要在政府登录申请,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包括3年内的收支预想、公司结构等各种信息。日本相关ICO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

新加坡:定义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表示ICO存在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

新加坡被定义虚拟代币为资产而不是证券,所以不需要接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资金和支付工具。但是ICO具有匿名性和在短时间筹集大量资金的便利性,ICO易受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风险,并将ICO纳入监管沙盒。

瑞士:定义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正在制定虚拟代币监管规则

瑞士定义虚拟代币为资产而不是证券,所以加密代币公司不需要接受瑞士金融市场监管机构(FINMA)任何特定的批准或许可,司法环境相对宽松。瑞士政府表示正在制定加密代币的规则。

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监管机构针对ICO发布正式警告

加拿大安大略省证券监管机构表示ICO或将归属证监会管辖,并针对ICO正在制定相关监管规则。

英国:将ICO纳入金融科技"沙盒机制"

英国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与新加坡一样,运用监管沙盒推动新金融项目测试,但是对于ICO而言,FCA并没有选择直接禁止ICO相关活动,而是选择密切关注ICO相关活动并将ICO纳入监管沙盒。英国监管机构对于ICO监管,仅仅是持观望的态势,未来英国ICO监管并不确定。

综合美国、日本、新加坡、瑞士和加拿大监管机构对于ICO的态度,整体来看,ICO存在欺诈、信息不够透明、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风险。美国明确ICO归属于证监会管理,加拿大则表示或将归属于证监会管理;日本的ICO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向政府提交申请,增加自身的信息披露;新加坡、瑞士将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政策相对宽松,新加坡将ICO纳入监管沙盒,瑞士则正在制定虚拟代币相关监管规则;另外,英国则一反常态对ICO持观望态度,仅仅将ICO纳入监管沙盒,未来监管态度不明确。总体来看,国外监管态势趋严,针对ICO存在的风险进行了阐述,或将严管ICO相关公司。

制衡ICO金融创新与行业合规监管成难点

国外除了新加坡和瑞士将虚拟代币定义为资产,其他国家更倾向于将虚拟代币的监管纳入证券法的范畴,例如美国将ICO归属于美国证监会(SEC)监管,加拿大安大略省监管机构称ICO的监管主体为或为证监会。如果ICO项目完全遵守条理清晰的证券监管制度,ICO与传统的IPO相比并不存在明显的区别和优势,因为ICO的好处主要是ICO投资者匿名、交易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但是在完整的证券监管条例下,一定程度上会限制ICO带来的金融创新。从现阶段美国、加拿大等国监管态度来看,为了规避ICO带来的风险,ICO监管势在必行,与此同时,监管机构并不想扼杀ICO所带来的金融创新。

针对ICO监管,监管沙盒或是一条出路

现阶段英国和新加坡将ICO纳入监管沙盒,监管沙盒是授权金融创新公司加入一个特殊的政策环境中,获得授权的金融创新公司可以在规定的监管条件下,测试他们的业务能够给金融带来什么改变,能得到什么实际的价值,监管部门也能从各方面评测该公司的项目。简单来说金融创新公司可以获得较松的监管条件,以此试运行金融创新公司的业务的实际效果。针对ICO行业,可以达到推动ICO的金融创新,通过试运行的方式,让监管机构了解ICO最适合的监管方式,以此找到推动金融创新和行业合规监管的最佳平衡点。

国外针对ICO监管的态势总体趋严,美国将ICO归属美国证监会(SEC)监管,英国和新加坡将ICO纳入监管沙盒,寻找金融创新和行业合规监管的平衡点,国内监管机构在其中或可找到适合中国的ICO监管方式。

国内针对ICO态度趋严,监管出台势在必行

从国内监管态度来看,国务院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定义ICO或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并警示投资人自担损失;央行组织监管会议探讨ICO风险、行业标准的监管的可行性方案,内容涉及控制ICO规模、加强信息披露、监督募集的虚拟代币、发布投资风险警告书等;根据第一财经消息,目前证监会已经就ICO问题向相关企业进行征询,正处于收集意见和讨论阶段;北京金融工作局局长霍学文在8月16日表示,ICO将纳入监管;另外,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发布ICO风险提示函,认为ICO项目可能涉及非法集资、洗钱、传销、诈骗等风险。

综合来看,国内监管机构与国外类似,通过警示ICO存在的风险,并告知投资者风险自担,希望寻找推动ICO创新和行业合规监管的平衡点。目前国内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监管程度,如何规范行业标准、如何进行投资者教育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虽然国内定义虚拟代币为虚拟商品,但是国内监管机构可以通过像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学习,首先确立监管主体,借鉴监管沙盒制度,通过测评的方式,寻找推动ICO金融创新和行业合规监管的平衡点,找到最适合ICO金融创新的监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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