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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国税局发文推进自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试点确认工作

融资租赁 毛彧之 ·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2017-07-28 阅读:3236

关键词:融资租赁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自贸区

6月6日,商务部、国税总局发文将辽宁、浙江等省自贸区的内资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6月6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内资租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确认工作委托给各自贸区所在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税务局。

7月7日,浙江省商务厅、国税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就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自贸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条件、材料及流程等事项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申报试点的企业需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并同时具备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

《通知》就企业申报流程方面做出了规定。申报试点的企业需自主向舟山市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舟山市商务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通过税务机关核实纳税情况后会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出具推荐函,并报送浙江省商务厅复审。对通过复审,确认符合试点条件的企业,浙江省商务厅、国税局将联合发布公告,企业可持批复文件至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此外,《通知》还明确提出,对于已确认的试点企业,如迁出自贸区,一年以上未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再享有试点资格。

阅读政策原文,请点击“零壹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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