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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办法 严禁超额承包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监管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07-20 阅读:7527

关键词:保险p2p保监会履约险网贷平台

《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
7月20日,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通知,《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保险公司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合作以及超额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另外,针对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规定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办法》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信息披露;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合作网贷平台公布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的保险产品重要信息,相关宣传内容应当经双方共同审核同意,避免网贷平台进行虚假、误导宣传。

随着《办法》的出台,20余家引入履约保证保险的网贷平台和承保的保险公司面临自查自纠、进而依规定整改的局面。包括陆金所的“稳盈-安e+”产品引入平安产险的履约险,小马金融、米缸金融与天安财险合作,宜信与国寿财险北分合作等。

何为履约险

所谓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P2P借贷关系中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保险,涉及到P2P核心风险即资金与收益的安全,对P2P平台而言是一种强有力的增信。

与第三方担保相比,虽然履约险借助了担保的概念,实际上保险和担保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建立在大数法则、风险控制、互助互利基础之上,而担保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一对一的一种保障。双方的合作也同样建立在算法之上。如履约险不会对全部借款项目进行承保,而可能限定为某类别的优质资产,不同风险评级的资产投保费率也不尽相同。

履约险真的安全吗?

2015年末,要求网贷“去担保化”的声音甚嚣,而许多所谓的“第三方担保”屡屡出现违约,于是网贷平台开始和保险公司寻找一种“更说得过去”的保障方式。一方面,平台期望通过风险对冲来进行安全升级,另一方面,投资人也能够告别“血本无归”的状况。所以履约险,成为了继第三方担保模式后,大热的另一种模式。

然而,履约保证保险一定安全吗?2016年底侨兴私募债事件曾引大众发对金融产品引入保险“是否安全”的普遍关注。该事件中,众安保险和浙商财险分别作为招财宝个人贷、侨兴私募债的保险人,在违约发生后,众安保险声称在等待浙商财险的审核,而浙商财险表示招财宝个人贷产品不归其承保,二者的赔付职责未能在约定期间内完成履约。

为何履约险也不安全?从它的三种模式来看:
 

第一种是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是投资人的模式。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发起借款申请,并在网贷平台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履约险。投资人可以在满标后获得项目的保单号,一旦借款人发生还款逾期,保险公司将现行对投资人进行赔付。

第二种的投保人为网贷平台,[和第三种一样]在这种模式下履约险由网贷平台进行购买,投资人为被保险人,出现逾期后保险公司同样对投资人进行赔付。

而第三种投保人则是网贷平台,虽然同为履约险,但这种模式的被保险人是网贷平台大股东。也就是说,网贷平台大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向投资人全额保障本息,为增强平台大股东的担保能力,平台作为投保人为网贷平台大股东购买履约险。



三种模式中,第一二种的投保人不同,但受益人均为投资人;而第三种模式的实质,实际上是平台为股东购买的险种。这种险种的潜在风险就在于,一旦发生逾期现象,保险公司只会根据额度将投资金额赔付给平台的股东,而至于股东是否会将逾期欠款再赔付到投资人手里,保险公司则无法做出相应保证了。

据不少了解履约险的业内人士称,为了更好地获得投资人的信任,绝大部分网贷平台在进行宣传时,只会着重在“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这个噱头上,很少有平台能够真正给投资人解释以上三种模式,更不会主动透露保险的真正受益人是谁。

进入2017年,保监会也对保险公司参与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给出了风险提示。4月下旬,保监会曾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控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风险。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全面摸清风险底数,合理估算风险敞口。各家保险公司应审慎开展网贷平台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在去年12月底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投保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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