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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要将支付机构评为5类,央行也出台过评级办法

支付 Melody 零壹财经 2017-07-17 阅读:9416

关键词:评级支付中国银联央行牌照

央行向企业下发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显示,未来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多次出现D、E类评级的机构将被暂停支付业务,直至注销牌照。
7月17日,支付之家网获悉,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已于近日向非银行支付机构下发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中国银联业管委秘书处根据支付机构评价得分情况,将支付机构分为Ⅰ、Ⅱ、Ⅲ、Ⅳ、Ⅴ共五类。中国银联总分公司根据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从市场合作、创新产品开放、风险防控、数据服务等方面为不同类别支付机构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支持。对于Ⅴ类机构,终止全部业务,要求限期退出银联网络并向监管机构建议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



据悉,评价办法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入网运营、市场合作、跨境业务、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等类别。

但是,业管委秘书处不向除被评价支付机构以外的其它单位透露评价结果。而支付机构不对外公布评价结果,不向任何机构及个人探寻其它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不将评价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2017年2月初,网传央行针对支付机构、金融机构等下发了关于反洗钱分类评级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简称《通知》)。根据评级结果将分为5类11级,DE类机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首次报送截止时间为2月28日,以后每年1月20日前报送。

评级指标包括设计指标、执行指标和检验指标等内容,并根据最终得分情况,将划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共5类11级。


根据该《通知》要求,评级工作将分五个阶段实施,包括:法人机构自评、初评、初评结果反馈与意见征求、复评、复评结果告知。

值得一提的是,除《自评表》所列标准外,法人机构如在评级期间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致使反洗钱合规状况持续恶化的,将直接被评定为D类机构。

在这之前,2016年4月,有报道称,央行已向企业下发《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显示,未来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央行将按照分类评级对支付机构进行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多次出现D、E类评级的机构将被暂停支付业务,直至注销牌照。

从具体分类评级来看,根据各项指标评价计分后,支付机构将被分为5类11级,包括A(AAA、AA、A)、B(BBB、BB、B)、C(CCC、CC、C)、D和E类。

其中,A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优异;B类机构整体表现良好,个别指标变现一般;C类机构基本指标整体表现一般,部分指标存在问题;D类机构潜在风险 较大;E类机构风险隐患严重。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管理指标。监管指标包括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控、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持续发展能力6项。自律管理指标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

从以上三个评价办法可知,前一个位中国银联发布,后两个均为央行发布。但支付机构的评价得分划分大体一致。

另外,2017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 《通知》要求,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 12%(A类)、14%(B类)、16%(C类)、 18% (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 16% (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 22% (D类)、24%(E类)。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银联业管委[2017]6号关于发布《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的函

各成员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合规有序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合作,促进发展,中国银联第五届业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管委”)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发布实施,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支付机构及时将《办法》转发所辖分支机构,并组织做好培训和学习工作。

二、业管委秘书处将于近期组织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工作,届时相关评价细化要求、评价标准等内容将函告各支付机构,请各支付机构按照函告内容准备相应材料,积极参加评价工作。评价工作开展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业管委秘书处。
 
中国银联业管委秘书处
2017年07月03日印发

银联网络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加入中国银联网络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合规有序开展银联卡业务,防范风险,加强合作,促进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业务评价是指中国银联业务管理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业管委秘书处”)组织相关评审方,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评价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依据支付机构的业务管理、市场合作、风险防控等客观数据对其进行评价,客观公正反映支付机构的真实情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综合支付机构各方面客观数据等定量因素及合规情况、合作情况等定性因素对支付机构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评价组织

第四条 支付机构业务评价工作由业管委秘书处组织银联总分公司、成员机构、外部专家等相关评审方,通过指标模型评分、审议评分等方式开展。

五条 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涉及的财务、业务、市场、技术等数据和情况原则上以上一自然年度的信息为准。支付机构发生严重违规、重大风险、并购重组等情况时,业管委秘书处对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每年评价工作开展前,业管委秘书处向支付机构告知评价流程、评价指标,列明支付机构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时间节点和其他需支付机构支持的工作等要点内容。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 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管理、入网运营、市场合作、跨境业务、风险防控、业务规范等类别。

监督管理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媒体负面曝光、被银联谴责通报等。

入网运营包括交易上送合规、差错争议执行、非标价格商户注册等。

市场合作包括支付机构业务规模、支持银联重点项目情况、与银联合作情况等。

跨境业务包括是否可以受理境外银联卡、是否通过银联国际进行跨境交易转接、是否遵守跨境差错规则等。

风险防控包括清算风险管理、账户信息安全管理、收单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等。

业务规范包括交易信息完整真实性、收单业务外包管理、价格费率合规使用、商户资金清算执行、受理终端认证等。

第八条 相关评价指标根据监管政策及业务、市场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得分采取百分制,业管委秘书处根据支付机构评价得分情况,将支付机构分为Ⅰ、Ⅱ、Ⅲ、Ⅳ、Ⅴ共五类。

Ⅰ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85分≤评价得分≤100分。

Ⅱ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70分≤评价得分<85分。

Ⅲ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60分≤评价得分<70分。

Ⅳ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50分≤评价得分<60分。

Ⅴ类机构的评分标准为:评价得分<50分。

第十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评定为Ⅳ类:

(一)加入银联网络后,支付机构获准的支付业务连续停止展业1年以上的。

(二)在首次收到针对一类违规行为[1]的警告函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该类违规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支付机构未遵守与中国银联的相关协议约定及中国银联相关业务规则,将银联卡交易信息直接发送给发卡银行的。

(四)支付机构存在将银联卡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等核心业务外包行为的。

(五)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规避银联规则要求,或拒绝、阻碍现场检查的。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直接评定为Ⅴ类:

(一)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二)被监管机构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三)出现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款所列情形,且未在限期内整改或再次出现该情形的。

(四)发生其他重大违规及风险事件,对银联网络及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业管委秘书处不向除被评价支付机构以外的其它单位透露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支付机构不对外公布评价结果,不向任何机构及个人探寻其它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不将评价结果用于商业目的。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中国银联总分公司根据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从市场合作、创新产品开放、风险防控、数据服务等方面为不同类别支付机构提供差异化的服务和支持。

第十五条 对于Ⅰ类机构,给予各项业务的开通和调整较大灵活性;全面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以及数据服务;执行风险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对于Ⅱ类机构,给予各项业务的开通和调整适当灵活性;发挥支付机构的业务特长与行业背景,在特定领域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和数据服务;从严执行风险防控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Ⅲ类机构,视情况限制部分业务的开通和调整;慎重开展产品合作、市场合作;提高风险防控要求。

第十八条 对于Ⅳ类机构,限制部分业务的开通和调整;实施部分业务退出;提高风险防控要求并从严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Ⅴ类机构,终止全部业务,要求限期退出银联网络;向监管机构建议取消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业管委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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