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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托4大业务模式分析: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更具发展空间

互联网+ 姚崇慧 · 南湖互联网金融学院 2017-06-26 阅读:9057

关键词: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金融监管抵押融资

在互联网信托4大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
互联网信托是将信托活动进行互联网化,即在网上运作信托业务,比如通过网络签订合同、查询信托信息、转让信托产品等等。信托由于具有私募属性,与互联网的公开性存在着天然的不一致,所以与其他互联网金融业态相比,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相对滞后,至今并未出现相对成熟的、大面积推开的业务模式。2014年至2015年可以说是互联网与信托的“蜜月期”,在多个领域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尝试与创新。2016年以后,监管趋严,信托“触网”有进有退。通过对近年来互联网信托创新的梳理,可以总结出以下四种业务模式: 互联网信托直销、互联网消费信托、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和信托拆分。

1、互联网信托直销

互联网信托直销,即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包括官网、iPad客户端、手机App和微信平台等,销售信托产品。互联网信托直销的兴起有其监管背景:2007年银监会出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禁止信托公司通过非金融机构进行产品推介,此后2014年4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即99号文),重申禁止第三方理财机构直接或间接代理销售信托产品,之后信托公司纷纷建立自己的直销平台。

在实务当中,信托产品的销售一般要求投资者面签,并提供身份证明。2015年12月,中融信托开通了首个视频开户和视频面签系统,使得所有产品的销售都可以在线上完成,从而实现了真正的互联网直销。目前,包括中信信托在内的多家信托公司均能够提供网上视频签约。除了网上签约外,信托公司的直销平台还提供产品推介、账户管理等多层次的服务。

2、互联网消费信托

消费信托指连接投资者与产业端,为投资者提供消费权益的同时,对投资者的预付款或保证金进行投资理财,从而实现消费权益增值的信托产品(在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实务中,曾出现过消费为投资增益的个别案例,如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的“乐买宝”,现该产品已下架)。互联网消费信托指借助互联网手段发售的消费信托。

互联网消费信托的创新在2014年至2015年较为活跃,2016年之后随着监管趋严创新热度下降。总体上互联网消费信托有两种形式:

一是信托公司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推出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如2014年9月百度联合中影股份和中信信托推出“百发有戏”,通过百度金融中心及百度理财APP进行发售;2016年下半年中信信托与蚂蚁金服合作推出消费信托产品“乐买宝”(已下架),该产品当时在支付宝的界面中供消费者操作,依托网购平台实现与多商家对接。

二是信托公司打造消费信托产品,借助互联网手段进行发售。如2014年12月中信信托推出的线上消费信托产品“中信宝”(已下线),曾在微信号“中信消费信托”上发售产品。2017年3月,华融国际信托推出消费信托产品“融华精选”,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售。

回顾以往的互联网消费信托创新实践,由于市场接受度、合规性、业务逻辑以及盈利能力等多方面的先天缺陷,多有“昙花一现”的特征,未能形成持续的成熟的商业模式。华融国际信托的“融华精选”上线不久,其市场表现仍有待观察。

3、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

由于信托受益权质押在法律上仍属空白,此外目前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在资金端实行小额化,按照穿透监管的原则,不合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合格投资者100万门槛的规定,所以该业务并没有大规模推开。目前开展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的平台有两种:

一是截至目前有两家信托公司自建互联网理财平台,为本公司的存量信托客户提供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中融金服上线,后因亏损等原因于2017年4月关停。平安信托则于2014年底推出“平安财富宝APP”,至今运营良好。

二是第三方理财平台提供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在2014年及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过多家从事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业务的P2P平台。在2016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之后,由于监管趋严,开展该业务的平台已经为数不多。目前有深圳市高搜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旗下的“高搜易”等开展此类业务。

4、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拆分

信托拆分是备受合规争议的互联网信托业务,因其与2007年1月证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规定相悖。在2014年和2015年的互联网金融热潮中,出现了多家涉足信托受益权拆分转让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梧桐理财和信托100。2016年后监管趋严,这些平台在合规的压力下纷纷转型。但在实务中,仍然存在以信托“收益权”拆分及转让为名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理财平台,如多盈理财。

结束语

由于信托的私募属性天然与互联网的开放性相悖,同时受制于现有监管体系,目前除了互联网直销,其他形式的互联网信托均表现为“点”状的创新,未能形成大面积推广的业务模式。2016年12月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标志着支持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基础设施”开始建立。在以上几种互联网信托业务模式中,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信托受益权质押融资或更具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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