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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06-09 阅读:2793

关键词:车险

6月9日,保监会新闻发布会表示, 保监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
6月9日,保监会新闻发布会表示,保监会近日决定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自主定价权,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在目前全国范围内自主核保、自主渠道系数浮动区间分别为[0.85-1.15],深圳地区为[0.75-1.25]的基础上,深化改革后自主渠道系数下限下调到0.70-0.75,自主核保系数下调到0.70-0.85。

本次改革综合考虑各地车险市场现状等因素,制定改革方案如下:

一是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可在[0.70-1.25]范围内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70-1.25]范围内使用。

二是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可在[0.80-1.15]范围内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

三是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

四是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大连、宁波等26个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自主渠道系数可在[0.75-1.15]范围内使用。

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2月保监会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启动商业车险改革工作。从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商业车险改革分三个批次在全国陆续实施。改革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一是修订商业车险示范条款。新的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范围,将原条款中的5个附加险责任、家庭成员人身伤害和台风冰雹等自然灾害责任并入主险责任范围。

二是完善商业车险定价方式。实现车型定价,将车损险保费由原来单一的保额或新车购置价决定转变为综合考虑某一车型的车辆价值、安全性和维修经济性等多种风险因素确定。

前一阶段改革试点工作完成后,大部分地区驾驶习惯良好的低风险车主享受商业车险最低折扣率已由改革前的0.7下调到0.4335。本次下调商业车险费率浮动系数下限后,根据前期行业测算,最低折扣率将进一步下调至0.3825,部分地区低至0.3375(即具有良好驾驶习惯和安全记录的车主在一家经营稳健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费可能下浮20%左右)。

据保监会官网显示,下一步保监会将加强保险公司车险综合成本率、综合费用率、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率等指标的回溯分析,打击市场违规套费等各种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治理车险"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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