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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人士评上海网贷管理征求意见稿:考虑周密 张驰有度

观点 郑海阳 零壹财经 2017-06-01 阅读:2870

关键词:网贷监管信用报告资金存管备案

与其他各地的实施办法相比,上海出台较晚,但是与某些地区一刀切的做法不同,上海明显兼顾了社会各方的利益,甚至包括P2P产业链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利益。
《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发布,与其他各地的实施办法相比,上海出台较晚,但是与某些地区一刀切的做法不同,上海明显兼顾了社会各方的利益,甚至包括P2P产业链上的第三方支付的利益,可以说是考虑周密,张驰有度。

张:绷紧合规的弦

一、明确了第一责任人: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指出:

本市各区政府是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在市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接受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对注册在本辖区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风险处置等相关工作。

因此,在备案流程中,也需要区政府出具明确意见,从而真正落实“谁引进谁负责”。

二、明确了备案流程: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明确了备案的流程,之前小贷公司的备案流程相类似,不过更加严格。

先向区级监管部门申报——区监管部门审查——1个月公示——区政府出具意见——市金融办备案和公示。

值得注意:一是1个月公示期,公示期内如果有举报和投诉将会对备案进程造成影响;二是需要区政府出具意见,以充分体现第六条“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三是市金融办备案后也需要公示。

三、明确了备案的免责
第九条规定:“监管部门同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的行为,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由于第一责任人是区政府,因此和银行存管一样,备案不能作为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背书,同时也打消了备案机构的顾虑。

四、明确备案材料 

第十条明确了备案材料

对于新设平台,值得注意的是:
 

1、提升了“信用”的重要性:如要求企业股东及个人股东的信用报告,个人股东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高管则要提供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提升的信息系统安全的重要性:备案增加了“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需事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网络安全部门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对于正在整治中的老平台:
 

1、正在整治中的老平台需要提供详细的经营总体情况,包括产品信息、客户数量、业务规模、待偿还金额,平台撮合交易的逾期及其处置情况,以及原有不规范经营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2、审计报表、并在财务会计报表附注中按要求披露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信息,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五、明确了备案耗时:

对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市金融办应当自受理有关区政府出具的书面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做出办理备案登记或不予办理备案登记的决定。

新设平台从向区金融办提交材料到正式备案,最快的时间也需要40个工作日+1个月公示期+40个工作日,约为100个工作日以上, 5个月左右的时间。

六、明确了信息沟通预案机制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需要向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报告的事项,如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市金融办还承担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其处置情况报送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网贷机构每月5日前向区监管部门报送月经营报告、每季10日前报送合规经营情况自评报告,每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审计,上年度结束后4个月报送相关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信息安全等级测评报告。

七、明确了退出机制

第三十三条指出:“取得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银监局、注册地所在区监管部门可以建议市金融办注销其备案登记,市金融办也可以直接注销其备案登记: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登记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一般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悉企业运营情况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四)取得备案登记后6个月内未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或停止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连续满6个月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驰:给予网贷缓冲空间

1、明确了ICP证的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取得备案登记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的事项中有一条是ICP证的,要求“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业务资质”,但值得注意的是“在6个月内申请”,而并非“取得”;

2、明确了银行存管的办理时限

同样,第十五条也明确了备案后6个月内完成银行存管
 

(二)选择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客户资金存管。



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存管银行,需要“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这对前段时间积极开拓业务的一些城商行来说是一种打击。

3、外设分支机构无需备案

第三十八条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各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及时告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区、县)监管部门。”而无需再次备案,考虑到网贷机构经营的跨区性,这一条是对于网贷机构是比较有利的,可以避免把时间浪费在漫长的备案过程中。

作者为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裁,文章仅做信息传递,不代表零壹财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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