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征信

万存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亟须厘清三个问题

征信 中国信用 · 微信公众号“征信圈” 2017-05-26 阅读:5562

关键词:信用体系征信体系大数据信用评分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是什么关系;第二个问题是互联网大数据对金融、对信用、对征信有什么影响;第三个问题是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来源渠道相当复杂。

在近日召开的“2017中国信用4·16高峰论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介绍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并明确了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以下为万存知演讲精选。

新阶段亟须厘清三个问题

“当前我国信用建设到了一个新阶段,其突出表现在当前人人增强信用意识、人人关心自己的信用记录,人人参与信用建设。信用建设、信用体系相关的功能和职能,不仅在国内受到各方高度关注,在国际上也很有影响。在这里跟大家交流几个问题。”万存知说。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征信体系是什么关系。征信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有一个由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双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而征信体系和制度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基础。企业和企业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和企业之间,都有经济交易关系,要通过信息服务将其连接起来,这种信息服务就是征信系统的功能。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企业作为法人主体,个人作为独立的经济人,在市场上有经济交易活动,权利义务关系、债权和债务关系。除了征信系统、征信体系建设以外,还应该有各个经济主体内的信用管理。例如企业内部的信用管理,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自律管理,都要诚信要遵纪守法。不诚信不遵纪守法,正常的政治经济交易活动就难开展。

第二个问题是互联网大数据对金融、对信用、对征信有什么影响。互联网大数据不是诚信,但是互联网大数据对征信有影响。所以这既是个学术问题需要进行理论探讨,也是一个政策问题,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和规范。

第三个问题是互联网大数据信息来源渠道相当复杂。所谓大数据就是要把各方面、各领域点点滴滴分散的数据汇集到一起形成一个海量数据。现在采集的数据有的能结构化、格式化,质量较高,有的不能结构化、格式化,质量较低。但从征信系统建设来看,信息来源渠道和使用方式必须清晰可追溯。对于企业,要维护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对于个人,要维护个人隐私与合法权益。所以互联网大数据和征信不一样,和信用建设要求也不一样,但是有联系有影响。具体有哪些联系和影响,还需要在学术上做研究和进一步设计。

万存知分析说,现在个人信用评分比较火,很多互联网大数据企业,通过信用评分得到了不少便利,但是有三个问题值得总结研究和反思。一是很难评估和论证个人信用评分,因为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所运用的数据是有限的、不完整的。每个互联网企业都想做各自的业务闭环,信息都是分割的,互相之间并不共享。

二是公平公正难保证。在很多互联网大数据中,有交易信息,还有行为信息、社交信息。当前有一个倾向是,社会精英的信用分相对高,反过来信用分相对低。无论是做信用建设还是做征信,首先要保持公平正义。

三是信用分的概念混淆。现在很多互联网大企业采集的信息,除了网上扒取和来自央行征信、公安人口等特许信息,还有来自于自身平台的消费。消费越多,评分越高。甚至有一种提高信用分的方式明确表明,要提高个人的信用分,就告知具体的信息,例如车辆信息、住址信息、配偶信息、甚至还包括房产信息等,只要上报以上信息,个人的信用分自然提升。

“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分就有了问题,即信用分成了消费积分,而且一个人在不同的平台上,在不同的公司信用分是不一样的,分和分之间不可比,人们不知道该信哪一个。”万存知表示,信用分是对一个人信用状况的评价,不能成为消费积分那样的客户营销。但这既是时间问题也是理论问题,也需要在学术上进一步进行研究,同时也是实践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零壹智库推出“金融毛细血管系列策划”,通过系列文章、系列视频、系列报告、系列研讨会和专著,系统呈现“金融毛细血管”的新状态、新功能、新价值、新定位。
 

上一篇>两高发布关于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个人征信发牌会加速吗?

下一篇>德勤:解读《网络安全法》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相关文章


用户评论

游客

自律公约

所有评论

主编精选

more

专题推荐

more

第四届中国零售金融发展峰会(共15篇)


资讯排行

  • 48h
  • 7天



耗时 153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