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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亮:新技术改变金融,新技术也要改变金融监管

观点 柏亮 · 财政监督 2017-05-10 阅读:428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整治监管行业自律科技创新

在疾风暴雨的整治之后,需要较为稳定持续的监管措施,用制度来代替“整治”。
原标题:监督沙龙|聚焦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

背景材料: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互联网资产管理等逐渐形成了新的金融业态,各类平台不断涌现。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仅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就已超过2000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415家(股权众筹平台占比28%),等等。另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告,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发生金融行为的人数已经超过4亿,其中互联网理财人数达9890万人,这一数据不包括余额宝、微信支付等使用人数。各平台竞相角力,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集聚了风险隐患,平台跑路、诈骗,信息泄露、账户盗刷等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例如:

2016年,“裸贷”风波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诱惑缺钱的女大学生拍裸照,借高利贷,月息20%甚至更高,一步步将受害人拉入泥潭,有的借4000元还了10万都没还完。网络借贷平台成为“裸贷”借贷双方嫁接“业务”的桥梁。

2016年6月,浙江银坊金融负责人蔡锦聪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蔡锦聪以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多万元。

2017年1月,辽宁省丹东警方侦破一桩投资诈骗案:犯罪嫌疑人从境外引入所谓“XXX慈善互助金融平台”,以投资“项目”20天内回报率高达15%吸引被害人加入。后经调查,“项目”本身没有任何实体经营内容,而是纯粹的互联网资本运作,即后加入的投资者向先加入的投资者打款,所获得的利润是通过后加入的投资者打款所得。在后加入的投资者无法支付先加入投资者所获利润时,骗局崩盘。

话题嘉宾

叶青:第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湖北省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

柏亮:新金融成长服务机构零壹财经创始人兼CEO。主编《互联网金融:框架与实践》、《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系列)、《众筹服务行业白皮书》(系列)等专著

孙兴全: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系副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主持人

王光俊:《财政监督》杂志编辑

近日,有报道称原定3月底结束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延期。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整治工作分摸底排查、清理整顿、评估、验收四个阶段,而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整治还在第二阶段——原定2016年11月底结束的清理整顿阶段。这意味着,那些尚未完成整治的平台又有了新的时间窗口。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现状如何?为什么要对其进行专项整治?在专项整治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常态化监管?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形势和格局如何?本期监督沙龙聚焦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围绕相关问题展开探讨。

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与专项整治

主持人:如背景材料所述,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各类平台不断涌现。据统计,截至2016年底,仅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就已超过2000家,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415家(股权众筹平台占比28%),等等。同时,2016年我国通过互联网发生金融行为的人数已经超过4亿。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的金融业态,已经成为传统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请您谈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现状?

柏亮: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以网贷平台和众筹为例,截至2017年3月31日,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监测到的P2P借贷平台共4890家(仅包括有PC端业务的平台,且不含港台澳地区,下同),其中正常运营的仅有1536家(占31.4%的比例),环比减少1.3%。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正常运营的平台一直在减少,主要原因包括:大量劣质平台在竞争中死去、非法经营平台在监管整治中被关停、一批缺乏持续运营能力的公司主动退出等。

但是,网贷交易金额和贷款余额却在持续上升。截至2017年3月末,全国P2P借贷行业累计交易额约为3.96万亿元。3月交易额为2102亿元,环比增长4.1%,同比增长48.34%。截至2017年3月底达到9782亿元,同比增长111.3%,环比增长6.5%。零壹研究院数据中心预测,4月底网贷行业贷款余额将破万亿元。

据零壹研究院统计,截至2016年末,国内已上线608家众筹平台,其中问题平台和已转型平台至少达到271家,正常运营平台仅剩下337家。2016年,我国互联网众筹整体筹资规模在220亿元左右,同比增长超过90%。

以上数据都说明,网贷行业和众筹行业都在监管和竞争中越来越规范,虽然出现了大量的风险事件和平台倒闭清退,但是行业整体趋势是持续增长的。

互联网金融发展还体现在两个重要方面:其一,技术创新和市场变革,催生了大量新型的金融技术,比如大数据征信、区块链在金融中应用,人工智能在投资和资产开发中发挥作用,这些创新扩大了金融的应用范畴,改变了金融运行方式,提升了金融效率。其二,传统金融领域快速反应,采用新金融技术,改善了金融生态,培育了新的增长点,比如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资管等,既有传统机构的变革与创新,也有新兴机构在这些领域发掘新的机会、创造新的模式。

孙兴全: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什么状况?一是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除背景材料所列,还有极具颠覆性的互联网虚拟货币、红包,几乎所有的传统金融产品都已有互联网金融介入,包括理财、消费信贷、基金销售等。可以预见,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还会有更大的发展。二是作为普惠金融,其参与者众多,专业性互联网金融企业有多少?参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有多少?不见得统计清楚了。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需求方又有多少?我看到街头烤红薯的小贩也运用扫码收钱;微信红包、QQ红包参与者据称超过6亿,小孩都可以玩;大学生网贷非常普遍。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一统天下时被金融边缘化的群体参与金融提供了方便。互联网金融把不被传统金融重视的“长尾客户”的需求都激发出来了。需求创造供给的力量比任何宣传的力量都大。

叶青:互联网金融是必然存在的方向。在传统的金融活动中,主要特点是存钱容易借钱难,也难以形成金融的大数据。有了互联网之后,金融活动变得与其他买卖活动一样的容易,增加了普通百姓的投资机会。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两个方面,易于贷款的同时,也就容易造成不计后果的消费性贷款,比如,年轻人没有经济保障的贷款与消费,就容易发生一些不安全的事件,甚至陷入高利贷的泥潭。

主持人:根据背景材料,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竞相角力,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也集聚了风险隐患,“裸贷”、平台跑路、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干扰了市场秩序。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分别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提出了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为什么要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专项整治?针对不同风险领域分类施策,这会给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叶青: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主要有: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得益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与突破,后者同时也带来技术漏洞、网络安全和信息泄露等问题。

操作风险。从客观因素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业态,发展时间较短,历史数据缺乏,并且信息披露不到位、不规范,可靠程度不高,给基于交易信息的产品设计、定价,以及风险控制造成困难。

信息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多数交易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和信用记录等资料进行核实、认证,在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交易双方的“不在场”使得与不对称信息相关联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较之传统金融业更容易出现。

监管风险。一是伴随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致使现有法律法规难以适用,有些产品更是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不确定性增大。二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客观存在的跨界混业经营,对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金融监管模式提出严峻挑战。三是互联网金融的实时性、互动性和无边界性打破了交易的时空限制。

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对商业银行支付业务的替代,如果后者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理念和业务模式,并形成错位竞争、有效互补的双赢局面,那么势必导致金融格局的调整与波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从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固有的不稳定性特征;互联网金融能够覆盖中低收入人群、普通人群、年轻人群这些很难被传统金融机构服务到的“长尾人群”,其产品和服务兼具普惠性和网络外部性,这就决定了一旦该领域出现流动性、庞氏骗局等问题,波及面将更广、影响也更为深远。

孙兴全:对发展互联网金融,应有基本的共识,一是遵从市场经济规律,金融创新要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交易费用,维护市场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二是要符合金融运行规律,以信用为本,强化监管,防控支付危机、欺诈等金融风险;三是要体现互联网精神,真正利于市场主体之间合作、共享、共赢,要互惠,不能互害。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产生了不少问题。一是一些所谓的金融创新,并没有降低交易费用,如网上贷款信用成本高,高利贷普遍,线下没有效率的创新是持续不了的。二是许多市场参与者还没有进入征信系统,监管法律也不完善,泥沙俱下,产生了很多问题。失信、一定范围的支付风险、各种诈骗手段、非法集资、网络黑客攻击、虚假宣传等都有发生,还派生出暴力催债、“裸条”放贷、“肉偿”、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介入等社会问题,使一些互联网金融异化为“互害金融”。例如,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纷纷倒闭,一些陷入网上高利贷的小老板被逼得倾家荡产,一些大学生被逼得失学躲债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柏亮:近几年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一方面确实诞生了许多优秀的创新金融机构,另一方面也鱼龙混杂、混入了大量非法经营行为。互联网金融大多面向普通金融消费者,风险蔓延,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行业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有整治的必要。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没有监管准则、缺乏市场共识、难以形成行业标准,不利于形成有序的金融市场。这次整治,也提供了建设规则、规范发展的机会。

虽然不同细分领域的整治措施各有不同,分类施策,但影响总体上是相似的:清除非法机构、制止非法经营,制定监管规则、构建行业标准,告别野蛮生长、迎接规范发展。

一些细分领域的监管措施比较“严苛”,短期内会对行业发展速度产生影响,部分机构的业务面临调整难题,但市场的发展和监管的调整是动态反馈的,在集中整治结束后,监管也会逐步完善。


主持人:近日,有报道称原定3月底结束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延期,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整治还在第二阶段——原定2016年11月底结束的清理整顿阶段。这释放了什么信号?专项整治提出运用多种措施,实现整治全面覆盖。一是运用“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根据业务实质执行相应的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二是加强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建立数据交换和业务实质认定机制,必要时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三是加强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您对此作何解读?您认为这些举措的落地实施可能存在哪些困难?有何建议?

叶青: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全面覆盖,非常必要。没有按时完成任务,就必须继续下去。

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都通过网络进行,交易双方不需直接见面,虚拟性较高,所以投融资双方了解度不够,而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又对投融资双方的资质审查不严格,准入门槛要求低。加上我国征信机制不够完善,网络数据的数量不够、质量不高,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也还不明晰,互联网金融机构自然没有足够动力主动披露信息,甚至还会存在故意隐瞒和误导现象。因此,互联网不仅没有很好地起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作用,反而使得交易双方的地域分布更为分散,信息不对称问题愈加严重。

互联网金融机构经常在高杠杆比率下经营,有些机构还会引入不具备充足担保实力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甚至无抵押无担保状态下的贷款现象也并不在少数。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盈利也存在向消费者销售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一致的产品的行为。另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说,大部分互联网金融投资者关于金融行业的专业知识不足,也使得非理性投资行为增加,加剧了信用风险。

孙兴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将延期,这意味着原来的一些措施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必须创新监管方法。这三项措施就是要将地下互联网金融阳光化,监管范围要全覆盖,揭开一些产品的马甲,要识别金融产品类型,分类有效监管;要加强征信系统、数据共享,降低信用成本。

柏亮: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现象让整治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一是门类繁多,模式各异;二是市场主体多元、数目众多;三是涉及大量普通金融消费者,公众性强;四是地域分布不均,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集中了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和用户。

这些现象导致监管落地时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尤其是聚集较多的区域,面对的市场主体更多、问题更复杂,监管落地所需要的时间比预期的更长,这可能是专项整治延期的主要原因。建议实事求是,在整体进度可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适当调整。

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格局及其监管

主持人: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野蛮生长,监管层除了清理整顿,也通过组织建立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引导行业自律,从而形成依法依规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并通过设立中国互联网投资基金等形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您对此作何评价?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您认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未来的发展形势和格局如何?

叶青:目前的措施很有必要。互联网金融还需要高科技的支撑。从2015年开始,中国互联网公司也掀起了布局人工智能的热潮,扩展人工智能团队。在金融界,人工智能领域的科技创新技术正逐渐受到青睐。2015年,中信银行旷视科技合作,引入了人脸识别技术,首先在柜面和客户交易的时候引入了相关流程,未来会在智能柜台,客户到网点以后使用设备自助服务场景也会使用刷脸场景。下一步,中信外拓人员开展信用卡、存贷款业务时也将成为人脸识别的应用场景。未来,该技术有望运用到移动互联网上,“在移动互联网上体验刷脸的感觉”。

区块链正在成为互联网的基础协议之一。从金融角度来讲,区块链技术可以让互联网金融梦想照进现实,它从本质上解决了如何在互联网上传递价值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一个分布式的可信任的数据基础设施。区块链技术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分布式,不是集中式架构,分布在全网各个节点上。二是可信任,任何在区块链上写下的数据都没办法篡改。这两点特性,为挖掘区块链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提供了空间。

区块链是未来金融科技创新的温床,以后会衍生出很多基于区块链基础设施的商业模式。原来实体资产没办法切割,数字资产的可分割性提供了流动性,使资产交易成为了可能。国外这方面探索非常多,纳斯达克甚至在研究发行数字化股票,原来的股票都是在场内交易的,而一个以区块链作为基础架构的股票交易市场,清算就会变得非常实时,甚至可以点对点清算。国内这方面的研究也正在起步。

柏亮: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的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而不是扼杀创新。整治和监管落实,将为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更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具有创造力和发展能力的市场主体降低市场培育的成本,获得更有力的资本支持。

对于新兴的金融市场和新型的金融组织,通过协会自律的方式进行管理,是一种有益尝试,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有利于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调整监管措施。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和日新月异的技术环境下,技术与资本的结合将重新划分金融市场的版图。

主持人:经过了监管细则出台,行业整顿之后,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则是关键之举。您认为在专项整治之后,该如何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常态化监管?您对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有何建议?

叶青: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

针对信用风险问题,可以对行业准入门槛、行业经营准则进行明确规定。平台有责任对融资者的信用水平进行审核,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加快官方和民间两种信用系统的发展,实现信息共享,拓宽信用数据收集渠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黑名单制度。

针对流动性风险,要建立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对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评估,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

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解决法律合规风险的方法。利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各个方面,明确法律底线。要保证互联网金融安全的发展环境,但不能遏制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活力。法律的制定要注重国际合作,互联网使得跨国界的金融交易越来越频繁。

针对操作风险,一方面需要减少终端、平台、网络的设计缺陷,提高使用的简单性、明了性,同时建立业务操作规范和误操作自动识别系统,从而减少误操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需要增加对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和交易对象的培训。

针对技术风险,要加强技术团队建设,开发新型可靠的安全技术,不断对漏洞进行修补,采用可信技术、防火墙、数据加密等技术保证数据安全,通过多重用户名和密码、校验码、短信验证等方式实现身份验证。

另外,提高互联网金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引入互联网金融保险产品都可以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风险。

孙兴全:要按照节省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防控金融风险、打击犯罪行为,普惠、互惠的原则。一是完善法律法规,所有从业者都要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不要竭泽而渔,把市场做死。同时,所有金融活动都要纳入监管中。二是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无论是经营者还是消费者,其信用状况都可查询,这是准入的必备条件。三是管控价格,如高利贷仅不受保护的规定还不够,要细化为超过法律界限的高利贷消费者有权拒付,并得到执法部门的保护。四是传统金融部门特别是国有银行要主动放下身段,参与互联网金融竞争,在规范经营,降低金融服务价格,提供数据共享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柏亮:在疾风暴雨的整治之后,需要较为稳定持续的监管措施,用制度来代替“整治”。但稳定并不表示一成不变,要有能够适应市场变化的调节机制。

监管变革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新技术改变金融,新技术也要改变金融监管。要把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运用到新金融的监管中,充分理解技术对金融业带来的变革和创新。用“监管科技(regtech)”来面对“金融科技(fintech)”,制定适应新技术环境、新商业模式的监管规则,才能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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