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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中心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

快讯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7-05-08 阅读:3959

5月5日,国家信息中心首次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包括大公信用、中经社、中诚信、东方金诚、北京信构、考拉征信、金电联行、凭安征信、国富泰、蚂蚁金服、鹏元征信、联合征信、数联铭品、安徽征信、汇法正信...
5月5日,国家信息中心首次与15家信用服务机构签署信用信息共享协议《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包括大公信用、中经社、中诚信、东方金诚、北京信构、考拉征信金电联行、凭安征信、国富泰、蚂蚁金服、鹏元征信、联合征信、数联铭品、安徽征信、汇法正信等。

根据《信用信息共享合作备忘录》,国家信息中心将向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并定期更新可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服务机构将向国家信息中心反馈信息应用情况及奖惩成效,并共享掌握的失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信息。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副司长陈洪宛表示,在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只依靠政府力量而不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力量是不够的,只依靠信用服务机构而缺乏政府强有力的推动也是不行的,必须探索将政府推动的力量与信用服务机构的成长发展结合起来。因此,信用体系建设必须要走政府和市场共建共创、共享共用、互利互赢的道路,创造条件让信用服务机构快速发展并充分发挥作用。

对此,陈洪宛提出三方面意见:
 

加强社会信用建设要充分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信用信息共享签约是为了信用服务机构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空间和信息资源。

发挥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要以信用信息共享为基础。信用信息共享是政府与信用服务机构合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要通过与信用服务机构的信息共享,发挥信息在信用服务领域的作用和价值。同时,希望信用服务机构把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

信用服务机构也要加强自身信用建设保障信息安全。对于签署共享协议的信用服务机构来说,诚实守信是首要的前提条件。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其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相关部门监管要求,确保共享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向他人提供。再次,自愿接受群众监督、媒体监督、行业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



据介绍,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会同国家信息中心与工商银行江苏银行等金融机构,阿里集团、百度公司、京东等互联网、电商企业,摩拜、ofo等共享单车企业签署了20个信息共享协议。

国家信息中心隶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是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维护单位。根据公开信息,该平台已联通37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累计归集各类信用信息超过8亿条。平台实现了信用查询、红黑名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功能;同时国家信息中心还开通运行着“信用中国”网站,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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