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货币监理署发布金融科技公司申请银行牌照草案
互联网+ 编译,|,零壹财经,高雪颖 零壹财经 2017-03-24 阅读:4377
近日,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 OCC)发布了向金融科技发放许可牌照的草案——《评估来自金融科技企业的申请》(Evaluating Charter Applications From Financial Technology Companies)[1]。
向金融科发放全国性银行执照一事争议已久。此前,2016年12月2日,OCC发布了《探讨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Exploring Special Purpose National Bank Chapters for Fintech Companies)[2],探讨了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权限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后,纽约州金融服务管理局(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DFS )负责人Maria T. Vullo致信[3]OCC署长Thomas Curry表示反对OCC的设想。
此次发布的评估章程主要介绍了特殊目的国家银行,以及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申请评估信息,本文将提炼此次发布的草案中的要点。
目的
OCC称决定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这符合OCC的特许执照发放标准。作出这一决定有三个原因:
一是在现代经济中,科技公司给几百万美国人提供了主要的金融服务,特殊目的国家牌照能给这些公司制定一个统一标准和监督管理的框架;
二是给双轨银行制度提供了支持,金融科技公司依据联邦法向消费者提供理财产品与服务;
三是可以使金融体系更加强大,金融科技公司成为特殊目的国家银行可以促进金融体系更加繁荣、现代化和有竞争力。
活动范围
特殊目的国家银行在一定范围内从事银行活动,定期接受OCC的检查。
牌照申请
意欲申请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金融科技公司需首先向OCC创新办公室提交牌照申请,进行初步调查。若金融科技公司有意对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申请进行进一步沟通,该办公室会安排其与OCC相关工作人员开会讨论。
会议结束后,OCC将与申请者探讨一些更加新颖和复杂的问题。申请者会与OCC审查员、主题专家、法务人员、创新办公室工作人员接触,非正式地讨论公司的提议、特许过程、国家银行章程要求。
之后,申请者需要填写特许牌照申请表,并尽快在该申请日前后在当地社区公布其申请公告。公告发布后的30天内是公众评论运行期。对于申请,OCC使用公共文件,为了使任何需要文件的人可以方便地找到它;OCC的公共网站上也提供公共文件。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的商业计划的一部分,如普惠金融计划(Financial Inclusion Plan, FIP,包括金融科技公司的商业目标、途径、活动和给相关市场团体提供服务的承诺)。申请人可请求保密处理申请计划书的某些部分,例如包含所有权的信息。
评估标准
OCC对申请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公司进行一定的评估,评估过程中主要考虑以下四点:
1. 组织者和管理者是否有对应的技能和丰富的经验;
2. 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支持运营和应对潜在风险;
3. 是否有包含明确的盈利途径和时间安排的商业计划;
4. 商业计划中是否包含FIP。
商业计划
所有国家银行牌照的申请者都需要向OCC提交一份商业计划,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申请区别于传统银行国家牌照的申请,该草案中提到特殊目的银行牌照的申请需要参照商业计划补充指导提供商业计划,包括风险评估;记录、体系、控制;金融管理;监控和修改计划;替代的商业战略,应急预案,复苏和退出策略;FIP。
批准申请
OCC批准牌照申请有两个步骤:初步的条件批准和最终批准。在初步条件批准和最终批准之间的阶段被称为组织阶段。
OCC的初步条件批准证明申请者已通过了OCC审查的第一步,申请者开始筹集资金,雇佣员工,制定政策和秩序,包括与FIP有关的事项。得到初步条件批准的国家银行必须在18个月内开始营业,除非获得OCC授予的可延期营业的特权。
申请者若已完成所有OCC要求的组建银行的主要阶段并得到了任何其他必要的监管机构的批准,便可得到OCC的最终批准,意味着其可以开始银行业务。OCC也会对特殊目的国家银行进行监管。
根据Banking Exchange报道[4],美国国家银行监事协会(The Conference of State Bank Supervisor, CSBC)主席兼CEO John Ryan表示:“OCC此番声明开创了一个危险的先例,它无视了国会两党的反对,而且会为消费者和纳税人带来新的风险。OCC的新章程取代了现行国家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却没有推出相当的替代机制,同时还使纳税人遭受金融科技必然失败的风险。两项结合十分危险。CSBS正在对此问题进行积极研究,并希望国会能继续权衡这一重要问题。”同时,Ryan也表示“OCC章程是个自找麻烦的解决方案。”
[1] https://www.occ.gov/publications/publications-by-type/licensing-manuals/file-pub-lm-fintech-licensing-manual-supplement.pdf
[2] https://www.occ.gov/topics/bank-operations/innovation/special-purpose-national-bank-charters-for-fintech.pdf
[3] http://www.dfs.ny.gov/about/occ_letter1-17-17.pdf
[4] http://www.bankingexchange.com/news-feed/item/6761-reaction-begins-to-occ-s-fintech-charter-dra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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