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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P2P监管时代

网贷 王剑 · 王剑的角度 2015-08-18

关键词:p2p监管

欢迎来到P2P监管时代。监管会制约某些行为,但也会创造新的创新机会(比如第三方征信,比如资产转让平台),我们应积极看待。

 

一、P2P监管细则待出

 

今日,有媒体报道,银监会计划把P2P的实缴资本门槛提高到5000万元。

 

我们暂无法验证该报道的真实性,但5000万元可不是小数字,它相当于我好几百年的工资收入。而根据网贷之家的披露数据,其统计的273家P2P平台中,仅111家的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甚至有好几家,注册资本甚至不达1000万元。而陆金所注册资本达到8.37亿元,是业内龙头。

 

众所周知,国内P2P平台已上千家,那么其他未纳入统计的平台,注册资本必然更小。前两年流动性收紧,P2P跑路无数,这真是一个群魔乱舞的热闹行业。

 

如果报道中的注册资本要求成真,那么股东实力强大的P2P可以追加资本,而其他弱小的P2P,有可能关张大吉,或重新转入地下。

 

但不管如何,欢迎来到P2P监管时代。监管会制约某些行为,但也会创造新的创新机会,我们应积极看待。

 

二、监管定位:信息中介平台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监管层对P2P的定位。

 

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牵头、起草、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对外发布。里面对P2P的定位是:

 

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话已经很明白了,无非两个要点:

 

①P2P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

 

②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撮合双方,不得参与借贷、提供增信、非法集资等。

 

翻译成白话文就是:

 

P2P本质还是民间借贷,P2P平台只能当信息中介,撮合借贷双方。

 

按惯例,上述指导意见出台后,把互联网金融的各业态监管任务布置到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再出监管细则。很遗憾,时至今日,银监会尚未出台P2P的细则,大家都翘首盼甘霖,必然也有少部分违规参与者心里知道,这甘霖真浇下来,会把自己淹死。

 

其实,上述定位并非是首次提及。早在2013年12月,银监会研究局副局长龚明华便公开指出:“P2P网贷公司如果离开做信息中介的定位,而做了信用中介,做资金池,做担保等,就很容易出问题。”

 

此外,监管部门和有关专家屡次强调这一点。但强调归强调,正式的监管文件就是难产,因为这摊破事的监管成本实在是太高了。

 

现在,我们回到本文开头的新闻。如果真的做纯信息中介平台,P2P平台自身不介入增信和资金,那么为何需要5000万元注册资本?

 

三、五花八门的业务模式

 

但是,在2013年这样的“互联金融发展元年”,龚局长发出的警告被大家选择性忽略。P2P借中央高层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幌子,野蛮生长,纷纷脱离了“信息中介”的本源,模式眼花缭乱,最为典型的有两类:

 

1、纯信息中介模式

 

就是监管所规定的模式,P2P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此外还可提供数据分析、信用评审等配套服务,撮合交易双方。但不能做资金池(承担流动性风险),也不能提供担保(承担信用风险)。如果承担了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那么它其实就是一家银行了(银行的职责就是信息生产、承担流动性风险、承担信用风险)。所以,P2P不能开成银行,这是底线。

 

这就好比“非诚勿扰”节目上,乐嘉等三位老师们只起到撮合作用,男女嘉宾相互结合。老师们会帮你分析男嘉宾,但不会为男嘉宾的人品提供最终担保。

 

很可惜,该模式的扩张能力并不好,目前也仅有少数P2P平台(如老牌P2P公司拍拍贷等)坚持这样做,它们是我国P2P行业未来的希望。这一模式下,风险由借贷双方自负,平台公司收取佣金,并从佣金中提取一定的风险保证金,用于保护投资者,但相对有限。

 

该模式是真正的直接金融,互联网化的个人借贷。

 

2、债权转让模式

 

该模式下,P2P平台(或其合作方)实质上充当了专业放款的角色。它们先以自有资金放款,然后把债权拆成零散小额转让给P2P投资人(卖理财产品)。该模式有几点值得注意:

 

①由于先放款再转让债权,从形式上避免了“吸收存款”这一动作,因此形式上不是非法集资。

 

②放款一般是线下进行的,卖理财产品一般线上进行,所以这只能说是“半互联网金融”,资产端没能实现互联网化。放款端有时是自己做,有时会找合作方,比如小贷公司。

 

③主要赚取利差,信息不够透明是最核心的风险隐患。

 

很显然,这一模式的要害是能获取高息资产。只要能做到这一点,就可以把这资产拆成零散小额,包装成理财产品,卖给网上投资人,赚取利差。所以,很多拥有收息资产的机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集团)等纷纷进入P2P,大多是采取这一模式。

 

以银行系P2P为例。为突破信贷额度、区域网点的限制,它们便以P2P的方式(银行业一般不叫P2P而叫“直销银行”),一方面线下去寻找借款客户,给他们发放贷款(这业务和普通发贷款没有实质性区别),另一方面则在网上把这些贷款拆碎了卖给投资人,自己则赚取利差。这相当于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体外又再造了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当然,虽然名义上是表外,但其实由银行对投资者刚性兑付。

 

为吸引投资人,P2P平台还会引进担保或抵押。《指导意见》不允许P2P平台自身为投资人担保,但可以引进第三方担保机构。

 

债权转让模式由于信息不透明,有可能存在巨大的风险隐患。这样的诈骗案例已有报道。

 

比如,如若某机构需要大额融资(风险较高),它可通过开办P2P、担保方,但隐匿这两者间的关联。然后由P2P放款给众多借款人(其实都是它自己),再由担保方担保,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

 

这一模式称为债权转让模式,本质就是资产证券化。

 

此次监管意图很明显,就是只允许做第一种模式。而第二种模式,它本质上是资产证券化,已不属于此次P2P范畴之内了。但显然不会马上消失,未来仍有规范发展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划分是基于逻辑的。而现实中P2P做法五花八门,几乎是各种门类的混合体……

 

纯信息中介的P2P,不让P2P平台介入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那么这两类风险怎么管?全让投资人自己承担?毕竟天无绝人之路,有两大神器,第三方征信和资产转让平台,分别管理好这两种风险。

 

四、神器一:第三方征信

 

首先,P2P需要用第三方征信管理信用风险。

 

凡是放贷,终归需要风险定价。所谓定价,可以理解为:基于数据或信息,计算出一整群人贷款的预期损失率,将这个预期损失率加到贷款利率上,从而弥补了这块损失。

 

而风险定价又需要信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不是半互联网金融),其放贷行为也要实现网络化。那么,这需要从互联网上获取充分的数据,借助一个计算机模型自动计算风险,最终实现风险定价。

 

但如今你建立一家纯信息中介的P2P,网站开张,无数人来你网站上申请借款。你如何帮助你的投资人分析这些人的风险呢?

 

随着第三方征信机构的兴起,它们会从多种渠道获取个人用户的多维数据。有些数据与与信用直接关联(正相关或负相关),比如“收入越高信用越好”这是一种正相关。而有些数据与信用不相关,但并一定没用,不同数据之间相互计算出某些中间变量,这些中间变量与信用也会高度相关。所以,中间变量很重要,征信技术的一方面,就是凭经验或利用机器学习,从一堆看似无用的数据中,算出与信用相关的中间变量。

 

为何要从多个数据源获取数据呢?比如我和唐老板用微信约了见面时间,我按时到达后,用手机打通他的电话说“我到了”。这时,微信数据和电信运营商的数据都无法判断我是不是个守时的人,两个数据汇总一起才能做出判断。所以,数据要汇总,能起到1+1>>2的征信效果(>>的数学含义是远远大于)。

 

那为何要独立第三方征信公司?P2P公司自己做行不行?这是基于几点假设:

 

①独立第三方才能够公正客观,让P2P平台自己做有可能为了做大业务而放松征信标准;

 

②只有独立第三方才能从多处获取数据,因为一般情况下A数据源是不愿意把自己数据交给B数据源的,这决定了A和B都做不到“汇总各方数据”;

 

③如果P2P平台自己拥有充分的数据可以用来征信放款,那么它就不用做纯信息中介模式了,它可以做债权转让模式了。

 

当然,这只是假设,仍有待实践检验。

 

毫无疑问,征信公司的做大做强,提供第三只眼,是纯信息中介模式的P2P致胜的关键。

 

五、神器二:资产转让平台

 

前文提到,不允许P2P办资金池了,而原本资金池是P2P用来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工具。现在如何管理流动性风险呢?

 

我们联想一下股票市场,就知道答案很简单:证券公司也是中介,撮合投融资双方,自己不提供资金池,而管理流动性的利器是:二级市场。

 

是的,P2P也会需要二级市场。

 

比如,上述第一种模式,某P2P平台成功撮合了小王和小张的个人借贷,小王借给小张100块钱让他买糖吃,小张准备领到下个月工资后偿还。但突然小王有事要用钱,于是就需要一个资产转让平台,把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另一个出资者。

 

第二种模式也同理,P2P平台把债权打碎成理财产品卖给投资者后,投资者如果临时要用钱,也需要把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转让出去。

 

如果没有这样的二级市场,那么投资者参与时得掂量下自己可贷资金的期限。一想到后面可能要用钱,他就不参加了,整个市场的参与者就少了。

 

所以,P2P可以当成一级市场,如果有一个流动性好的二级市场配合,那么有利于一级市场发行产品。所以,实力强大的P2P平台(或其股东),配套开设一个资产转让平台,这几乎是顺理成章的推论。

 

最后,我们发现,如果按监管要求,一个纯信息中介的P2P,除了现有工作内容,还要跟第三方征信公司合作获取借款人征信信息,最好还要开办一个资产转让平台。这样算下来,5000万注册资本,可能真的不算多。

 

提示:一个监管方案出来,我们不仅仅要对着那些被监管打压的领域叹息(或许它们师出无名,本该限制),其实更要看到,在监管所要求的商业模式下,有哪些新业务机会,比如第三方征信,比如资产转让平台。

 

本文转自微信公号“王剑的角度”,作者王剑为东方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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