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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创新逻辑

互联网+ 零壹研究院 · 零壹财经 2015-08-12 阅读:2164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创新逻辑

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绝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渠道层面,后者有着充足的改造空间,并有其它金融行业可作参照。

 

保险的起源与本质

 

保险是最古老的风险管理方法之一,在人类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的人们就萌生了基本的保险思想和原始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000年的巴比伦王国就曾采用收取专门赋金的形式救济遭受火灾和天灾的民众;古代埃及横穿沙漠的犹太商队之间对丢失骆驼的损失也采用互助、互济的方式进行补偿。我国从春秋战国时间开始逐步形成一套仓储制度用于备荒赈灾,镖局更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货物运输保险原始形式。

 

现代保险则由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共同海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现代火灾保险的起源可追溯至公元1118年冰岛设立的黑瑞普社,它是对火灾损失互相负责赔偿的制度。人身保险则由基尔特制度、公典制度和年金制度等汇集演变而成,吉尔特制度是一种为会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或疾病等提供金钱救济的互助制度;公典制度是一种前期无息、后期高息的存款制度,鼓励年轻人积蓄以获得养老保障;年金制度则将资本收益和购买者的生存状况结合起来,为购买者提供生存期间的持续收入。

 

从上述保险业务的起源可以看出:保险的核心在于风险分摊,它是出于潜在风险承受人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一种互助制度,本质是被保险人先让渡一部分自有财产以便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获得相应的财产补偿。因此,早期保险的交易结构是点对点的,它要么是单个保险人对单个被保险人订立的契约,要么是各个成员进行平等协商所建立起来的一种非营利性制度。

 

对于前者,被保险人有充分的选择权利,他只要找到合意的保险人,双方达成一致,便可获得相应的服务,保险人之间可充分进行市场竞争。对于后者,被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事务决策和加入、退出权利,可充分保障自己让渡的财产权利在未来得到合理的补偿。而从原则上讲,任何面对某一潜在风险的人,无论其人数的多寡(只要多于一人),便有权利组织自己的互助机构,以便分散风险、共担损失。无论哪种表现形式,早期的保险都具有个性化、平等化和普惠性的特点。

 

然而,随着保险市场的扩大,保险产品设计、实施所需要的专业程度越来越高,保险机构作为风险分散中介,其职能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透明度越来越低。尤其是大型商业保险公司的出现,在保险服务的提供方面日益居于强势地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地位日益不平等。更加突出的是,随着险资被作为低成本资金用于投资性用途,众多保险公司已经偏离了帮助被保险人分散、分摊风险的主题,而化身为类似于银行和投行的风险逐利机构,导致保险行业的异化。

 

目前保险行业的问题

 

首先是用户(包括现实与潜在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机构的权利不对等。由于保险机构占有相关的数据与资源,与用户之间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前者自身又多为商业性机构,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在产品的推出、设计和操作上,保险机构更多的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而非被保险人的利益,这就导致互助共济的保险理念经常不能落实。例如:用户期待某一险种,保险公司觉得无利可图却不提供;用户需要更合理的理赔、支付服务,保险公司出于利益纠葛不予支持;甚至于用户本以为购买了某些保险,在风险发生时却因其无从理解、未被告知的免责条款而被拒绝理赔;等等。

 

其次,是保险机构的信息不透明。在原始保险形态下,用户了解互助组织的财务状况,明晰每一笔保险金的源头和每一笔赔偿金的去向。而在现代保险制度下,保险公司自身成为风险中介,截断了用户之间的信息通道。用户对于保险的唯一信息渠道就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合同),对于自己所支付的保险金是否合理、风险事件发生时自己所获得赔偿是否合理一无所知,亦无能力进行确切评估。固然,保险公司可能存在因测算失误导致自身损失的情况,但是更有人为提高保费、提高赔付门槛、降低赔付金额的动机。甚至存在保险机构与合作机构相“配合”夸大赔付额度从而提高保费的情况,从整体上侵犯了用户的利益,推升整个社会的保险成本。信息不透明使得用户不能了解保险基金的运作,难以信任保险机构。这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也是导致我国民众保险意识差、保险密度低的重要原因。

 

第三,保险机构庞大、臃肿、管理成本高。保险公司自身成为风险中介之后,需要以自己的资金能力为限,承担全部可能的理赔责任,这在保险标的的风险之上又增添了资金管理风险,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的难度,导致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同一保险公司又会推出多种保险产品,这些保险产品需要横向管理,再次增加管理成本。

 

第四,险资运用带来巨大道德风险。保险金被交予保险机构之后,本意是存储起来以备未来赔付只用,但为了资金保值、增值的目的,这部分资金经常被用来投资。甚至许多个人或组织成立保险公司的目的,并不真正在于为社会提供保险服务,而在于通过保险牌照获得低成本资金用于投资,导致保险业务的巨大扭曲。险资的运用存在多方面的风险,首先是如果万一亏损,保险公司将无力对用户进行保障,从而导致保险不再“保险”,对大量用户产生严重影响;其次,险资来自于用户,但是用户往往并不能获得险资投资的额外收益,收益大多归于保险公司,这就使得保险公司有充足的积极性谋求较高收益,形成道德风险。

 

第五,巨大风险导致监管成本的提高。为了避免保险公司的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世界各国均对保险机构实施了严厉的监管。但是这种监管在实质上不针对保险标的,而是针对保险机构的运作,也就是说,即使监管合理、到位,用户也无法得到额外好处,只是保障了自己的应得利益,而由监管导致的巨大成本,却必须由用户承担。

 

最后,作为上述各种问题的累计,用户的保险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用户对保险机构不信任,投保和理赔不方便,保险机构存在巨大非核心业务成本,用户承担高额保费却不能获得合理赔偿,直接导致了

 

(1)用户投保积极性低,保险机构不得不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展业,销售成本占据保险金的相当一部分份额,后续的管理成本又占据相当一部分份额,真正投入风险共担的资金被大打折扣,核心保险业务的运作相当低效。

 

(2)产品创新不足,保险机构关注险资的获取甚于用户的需求、关注自身的利益甚于用户的利益,不能快速、及时响应用户需求而推陈出新,产品刻板、无趣;不能充分保障用户的利益,用户教育困难。因此,保险行业经常限于同质化竞争,进一步推升保险机构运作成本。

 

(3)机构影响力弱,尽管在与用户的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但是保险机构在保险用户中并无太大的影响力,原因就在于漠视用户和产品同质化。在此背景下,用户对保险机构无忠诚度,迁移率高,再次推高保险机构的老用户维系和新用户拓展成本。

 

(4)数据积累难。用户数量偏低、用户活跃度偏低,加之不注重产品创新和新技术应用,使得保险机构难以获取数据、懒于获取数据。即使握有大量数据,也缺乏运用的积极性。保险业本来是最需要大数据、最能从大数据获益的金融行业,但是其在大数据方面的步伐并未走在其它行业前列。

 

(5)普惠色彩削弱,极高的运营成本(尤其是非核心业务的运营成本)使得保险产品的价格高、保障低,限制了大量用户购买保险的欲望和能力。保险也日益向高端人群倾斜,更加青睐高收入人士,成为“嫌贫爱富”机构,削弱了其普惠价值和社会风险保障人的角色,同样是对保险本质的偏离。

 

互联网能重塑保险行业吗

 

保险行业对于保险本质的偏离已非一朝一夕,其中存在商业环境、技术条件、监管政策、金融演化等多种因素,并不适宜归咎于某一团体或某一机构。互联网能否重塑保险行业,能否促进保险回归本质,可从保险行业的关键问题着手进行分析。

 

用户需求

 

保险行业首当其中的关键问题是漠视用户需求,漠视的原因在于低成本用户接触渠道受限和可获取的用户数量受限,因而提供服务的成本偏高,不能覆盖其运营成本。这是互联网最擅长之处,同时也是互联网可以重塑保险行业的重要理由。

 

互联网机构对于用户需求有着充分的敏感性,一方面得益于互联网机构“以用户为中心”的特质,更得益于互联网金融具备极低的用户接触成本;另一方面,互联网机构能够从大量传统机构手中抢到用户,正在于其对用户需求的用心把握以及对用户体验的极致追求,这也是其提高用户黏性、降低边际成本的首要手段。

 

互联网对于传统行业的重塑,一向从需求端发动,重在满足用户的长尾化、个性化需求。在满足了这部分用户需求之后,传统的“主流用户”被吸引进来,带动行业前端交易环节的整体线上化。然后以更加深入的满足用户需求为牵引,互联网开始对传统行业进行深层次的改造,包括生产方式、交付流程、乃至金融支持等,甚至开始转向C2B,即直接搜集个性化用户的订单再进行生产。在此过程中,传统行业逐步实现了面向互联网的自我改造。

 

而保险行业与其它已被改造的传统行业类似,在用户需求满足方面尚存在巨大空白,因而可能并适宜被互联网改造。

 

信息对称

 

保险机构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保险产品本身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掌握保险产品的全部信息而用户不掌握,用户难以真正评估保险产品的定价是否合理、保障是否到位;另一个是对机构运营信息的不对称,用户难以了解保险机构运营的真实状况,更不清楚自己缴纳的保险金被怎么使用,既无从衡量保险公司的违约风险,也无法获得保险金的额外收益。

 

利用低成本的信息展现和传播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是互联网的拿手好戏。正如电子商务用户可通过对店铺和商品的评价,提高店铺服务和产品质量的透明度,影响后来用户的决策,实现店铺和用户权利的平等化。对于保险机构和产品,自然也可以采用类似方法,但是这种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方式是低层次的。更深层次的信息(例如经营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往往受到行业规则、企业惯例和法规政策的影响,具有较大阻力。

 

但是保险行业作为涉及公众风险、影响公众利益的金融机构,实质上属于社会化企业,理应增强对社会公众(尤其是投保用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虽然有监管机构代表公众进行监管,但是这种监管难免是统一的、粗放的,只能避免最坏事件的发生,却无力全面保障公众利益。而互联网作为众包、众管的理想工具,应能在保险机构的信息透明、信息对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降低成本

 

如前文所述,保险机构的大量成本花费在销售渠道、资金管理、内部管理和监管应对上,导致用户缴纳的保险金大部分被非核心业务成本占据,真正投入风险保障的资金被严重侵蚀,是其脱离保险本质的重要表现。

 

互联网在降低保险行业成本方面具有巨大优势,可表现于多个方面。例如:通过新型营销渠道和方式降低销售成本;通过线上报案、理赔、支付降低赔付成本;通过市场化的专业分工降低资金管理成本,通过互助组织降低内部管理成本,通过众包、众管降低监管成本,等等等等。

 

互联网具备的交易效率优势和由此引发的组织形态调整,是降低保险行业成本的根本保障。

 

积累数据

 

数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传统保险机构对互联网技术的最大憧憬。一方面,互联网可以帮助保险机构高频次接触、获取、服务用户,获得大量的用户数据;另一方面,互联网引发的大数据积累在各行各业均在发生,这为保险机构连接、汇集多方面的保险数据带来便利。大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对于保险行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具有多方面的益处,例如:精细化风险预测,提高产品设计与定价的效率;精准刻画用户行为特征、预测用户偏好,提高产品销售的效率;自动反欺诈,提高保险案件的理赔效率,避免资金浪费和欺诈损失;等等。

 

目前的银行业和借贷服务业已经开始向大数据时代迈步,在电子商务公司、社交平台和数据监测机构的数据配合下,他们正借助大数据技术和智能技术开展征信、审贷、反欺诈、精准营销、自动放款、贷后管理等各项业务。如果支离破碎的征信数据能够借助互联网进行整合并获得创新性应用,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保险行业的大数据时代也必然很快降临。

 

提高效率

 

一旦大量用户的需求开始从互联网渠道满足,高频次的用户交互得以建立,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改造便无可避免。用户需求始终是互联网革新传统行业的发动机,为了抢到用户、留住用户,“触网”的保险机构不得不持续优化体验、改进产品设计。在用户体验被逐步优化的过程中,传统保险机构的响应机制、决策流程、产品操作、组织结构必然发生深刻变化,使得自己更像互联网机构,能够更快响应需求、更快交付产品、更快提供服务。

 

其中的关键,同样在于组织流程再造和服务环节细分,保险机构通过“脱媒”或“去中介化”实现对保险资源的全网络调度,保持产品与服务的动态优化,将是大幅度提高效率的重中之重。

 

重归互助

 

保险公司组织流程的再造和“去中介化”趋势,很有可能帮助保险行业重归互助形态。这一回归,一方面可借助互助保险组织实现,互助保险组织天生具有适合互联网的运作机制,在互联网的推动下,有望在我国短期内发展壮大;另一方面,去中介化后的保险公司在实质上也会具有更多的互助组织特征——通过众包和众管实现用户与机构之间的平等,显著提升用户在保险事务中的自主权和管理权。

 

P2P借贷和股权众筹是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重归本质的先声,保险市场同样存在这种可能性。其启动较晚,原因在于保险在金融行业里的规模相对较小、受关注度不够高。一旦创业者和互联网机构开始“觊觎”这一市场(这种情况已经发生),保险市场向去实体化、去中心化演进的趋势便不可避免,这一趋势无疑将促进保险行业重归互助形态。

 

重归普惠

 

如果上述成本降低、效率提升、中介弱化、权利对等的猜想均能发生,保险的普惠色彩将重新焕发。其结果是市场的极度扩大——保险人、被保险人齐心协力强化风险管理、扩展保险品类,将此前囿于技术、成本、机制等制约而不能覆盖的风险类型纳入保险范畴,使得保险行业真正成为社会风险的保障人。

 

综上所述,互联网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绝不可能仅仅局限于渠道层面,后者有着充足的改造空间,并有其它金融行业可作参照。这一改造进程的速度,预计将更多受到传统保险机构思维、组织惯性和法规、政策的制约。

 

注:本文章内容选摘、改编自零壹财经、零壹研究院即将出版的《互联网保险报告》一书,转载须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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