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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监管,任重而道远

区块链 武圣 · 微信公众号“互联网金融法律顾问” 2016-12-27

关键词:比特币监管反洗钱数字货币资产

2013年12月5日,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提出“比特币是从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文 | 武圣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律协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专业委员会委员)

伴随新一轮大涨,比特币重获投资者们的青睐。作为具备投资价值的商品,其市场活跃度高,伴随的风险也日益增大,同时对于监管也更加渴望。那么比特币到底有什么法律空白?监管之路会通向何方?本文将为大家做一分析。

一、比特币合规现状

2013年12月5日,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是从性质上看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虚拟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同时金融机构不得参与比特币的任何业务,且比特币交易所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因此,在我国,比特币在法律上定义为虚拟商品,仅可作投资用途。

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进一步明确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战略目标,做好关键技术攻关,研究数字货币的多场景应用,争取早日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二、比特币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管辖权与准据法适用问题

比特币的侵权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中被欺诈,一类是被盗,无论是哪一类案件,侵权案件发生时,受损方的计算机系统和侵权方的计算机系统往往是分属于不同地区。同时,无论是侵权方还是受损方,都有可能使用移动式计算机。

因此,侵权方和受损方有可能都在移动中(只要有网络连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同时,我国《刑法》中的管辖权原则,都未明确规定何地法院有管辖权。同时,在跨境比特币侵权案件中,由于各国对比特币的立法不同,对比特币定性也不同,所以涉及比特币的相关纠纷的解决相对滞后。

(二)法律定性不明确

比特币本身没有价值,而目前投资者和用户逐步增多,才有了价格,其价值的浮动基于有多少人、多少商品和多少服务愿意接受比特币的付款。因此,使用的人越多,比特币升值空间越大。但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只有比特币得到了明确的法律定性,才能由此去进一步规范比特比交易。

例如,实务中用户账户被盗,比特币丢失,公安局立案或是法院审核中就遇到没有专业机构给比特币定价的问题,而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他人财物,由于比特币的经济价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交易软件上显示的价格给予证明,但这种定价有时得不到公安局和法院的认可。

(三)信用问题

比特币交易和传统交易的最大一个区别在于没有第三方监管。传统的电子交易往往需要通过银行,但比特币交易没有第三方的参与,导致双方交易的成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诚信度。一旦一方出现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四)取证困难

比特币的账户是匿名的,其所有者只有通过掌握自己钱包的私钥来证明自己对比特币的所有权,但目前钱包实名识别的问题仍是技术难题。虽然有个比特币交易所,比特币交易所对自己用户进行了实名认证的身份识别流程,且交易历史是完全公开的,投入足够的人力和时间,通过交易链原则上可以追溯到某个用户,但是一旦用户的私钥丢失,或是同时采取了虚假身份信息或是虚假ip地址,则很难对应是哪个确定的用户,同时用户可以拥有多个钱包。

所以理论与实际的差异导致确定某个比特币的真实所有者是异常困难。

(五)容易沦为洗钱、换汇和避税的工具

由于比特币的交易是匿名化,且方便快捷可跨国流通,所以有犯罪分子利用交易所平台实现洗钱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行为包括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因此,通过交易所平台购买别人的比特币,再把比特币提出到其他平台或是自己的钱包,通过多次转让,使追踪路径困难或直接无法追踪,之后再通过境外的交易平台或黑市或直接境外购买商品等换成外币来完成洗钱等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洗钱罪的行为特征。

但现在由于境内外交易所都施行了严格的反洗钱措施,包括严格的实名认证制度、限额限时提币制度等,结合汇率的现状,所以通过比特币交易所实现洗钱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都比较高,不是好的通道。换汇也是如此。

同时,又由于比特币匿名性和追踪困难,很容易隐匿这部分资产,又由于法律的缺失,国家税务部门无法进行监管,逃税也就产生。

因此,比特币的未来,值得我们共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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