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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宝到底是不是P2P?

互联网+ 周假 零壹财经 2016-12-26 阅读:5672

关键词:p2p蚂蚁金服招财宝私募债监管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谭鸿对笔者表示,招财宝的个人贷和企业贷的本质是带担保的P2P业务,根据“行为监管”的思路,应该被划为P2P网贷业务的监管范畴。

12月20日,侨兴3.12亿元私募债违约后,关于招财宝发行私募债是否违规和其个人贷是不是P2P业务引发讨论。

侨兴3.12亿元私募债发生后。招财宝个人贷产品投资人也收到了违约通知。

起因在于侨兴集团下属两家公司侨兴电信与侨兴电讯两家公司自2014年12月15日起通过招财宝平台陆续发行了10亿元私募债。2016年12月16日为还款到期日,总计3.12亿元本息偿付违约。

招财宝设定,侨兴私募债认购起始金额为1万元,认购后满足一定期限后,可通过招财宝“变现”功能,以“个人贷”借款变现退出,但其底层债权仍为侨兴私募债。

“变现”功能使得原始债权持有人和个人贷投资人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谭鸿对笔者表示,招财宝的个人贷和企业贷的本质是带担保的P2P业务,根据“行为监管”的思路,应该被划为P2P网贷业务的监管范畴。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律师进一步指出,个人贷投资人对应的原始债券持有人,可以划定为P2P业务。

陈云峰认为,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事项的第十条(七)、(八),招财宝很可能涉嫌触碰监管红线。

8月24日,由银监会等多部委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13项负面清单中禁止以下事项:(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对招财宝个人贷是不是P2P业务划定之外,另一个问题是,“个人贷”产品突破“合格投资人制度”了吗?

在招财宝的“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2014年私募债券第二期28产品说明书”中,对投资者提出要求:投资者认购本期私募债,需符合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粤股交)债权投资者要求并申请开立登记账户。

粤股交自然人投资者开户条件要求,自然人投资者原则上需具备两年及两年以上证券、期货、基金或信托等投资经验,投资者本人名下金融资产市值在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在私募债合格投资人制度方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4年12月15日起,侨兴集团下侨兴电讯和侨兴电信通过招财宝各自陆续发行了七期私募债,每期规模200万元,因此,招财宝的侨兴私募债认购起始金额设定为1万元,以符合私募债认购的200人限制。

在招财宝平台,个人贷的起投金额为100元,侨兴私募债违约后,大量个人贷投资人发现,其个人贷投资产品被告知发生了原始发行人偿付违约。而很多投资人也表示,是在出现发行方违约提示后才意识到其购买了侨兴私募债原始持有人的个人贷产品。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宋杰律师表示,侨兴私募债投资人通过类债权质押的个人贷的形式进行P2P操作,实际上变相突破了合格个人投资者的要求。

“这违反了网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八)禁止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另一方面,其实际上也违反对私募债发行的监管。”宋杰表示。

此外,侨兴私募债在招财宝平台上发行于2014年12月,证监会关于整顿私募债借道“区域股权交易中心+互联网平台”进行“大拆小”的政令出台于2015年9月,P2P网贷暂行管理办法出台于2016年8月,招财宝虽于2015年9月后停止了为企业发行私募债,但侨兴私募债原始持有人侨兴私募债违约事件爆发前,仍可以通过个人贷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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