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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金企业组团进军互联网金融交易所 “占山”就一定能“为王”?

互联网+ 李利军 · 野马财经 2016-10-26 阅读:3775

关键词:交易所网贷P2P网贷平台金交所融资

在网贷监管、借款限额等一系列规定下,网贷平台转型势在必行,涉足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正成为趋势。
在网贷监管、借款限额等一系列规定下,网贷平台转型势在必行,涉足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正成为趋势。

开鑫贷10月25日宣布推出开金网,并将品牌升级为“开鑫金服”集团。除了开鑫贷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外,开金网成为金融资产交易、企业理财的专业平台;同时,经江苏省金融办批准,发起设立江苏开金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下称开金中心)。

其实开金中心 8月8日就已经正式成立,股东包括开鑫贷融资服务江苏有限公司、无锡市金融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开金泰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开鑫贷成立金交所,反映了部分网贷平台已经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业务调整。

对大标“不抛弃不放弃”

8月发布的《暂行办法》中,借款限额的条款成为促使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的催化剂。《暂行办法》发布以后,大部分平台开始着手转型,减少大额标的的发布数量。

然而,在平台抢滩资产端的时代,放弃辛苦拓展的渠道,对平台来说有些“吃亏”。由此P2P网贷平台对接金交所,将大额业务放在金交所上进行交易,来实现业务的合规化。

此前,为了解决地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以及更好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自国内首家金融资产交易所------北金所成立以来,天津、重庆、武汉、四川、广东、浙江等地纷纷成立金融资产交易所。但这些传统金融交易所在“互联网+”时代效率有待提升。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认为,与传统金交所相比,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可以通过各参与主体的互联互通,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具有丰富的生态系统。

比如,在资产与资金端,可以与信托、券商、保险、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担保、典当、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机构合作;在登记结算领域,可以与银行、专业的登记结算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等进行对接;在第三方服务方面,可以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提供专业服务。

大数据更是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杀手锏。

董希淼称,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比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更有技术优势。目前大量的交易所的业务偏重线下,其网站一般定位于信息的发布和展示,信息化、数据化的水平不高,而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为投资人匹配相应的资产,运用各种征信数据判断资产推荐机构、融资方的信用状况,将金融资产交易带入了互联网时代。

“比较敏感”

去年6月,由蚂蚁金服、中投保恒生电子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浙江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获得浙江省政府同意。而在今年7月,由百度发起并设立的西安百金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宣布开业。此前,中国平安中国平安通过控股,参与成立了西双版纳金融资产商品交易所,而旗下陆金所也拥有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

互金企业进军互联网金融交易所,呈现“占山为王”的态势。

而从企业融资需求看,资产证券化领域屡掀热潮,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打开,P2P网贷平台探索将线下资源转化成适合线上交易的类证券化产品,可谓是顺势而为。

据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介绍,设立开金中心首先就是要为发展中小企业债权直接融资服务。他表示,目前,中国企业融资主要通过间接融资进行,直接融资仅占约20%,其中债权直接融资只占总体的10%,尤其需要发展。反观美国,直接融资占整体融资的比重高达80%,其中债权直接融资占总体的55%。

周治翰表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一直呼吁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建设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协调发展的金融市场,并加强对中小企业、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金融服务。

一家网贷平台的负责人向野马财经表示,他们也参与到当地金交所的合作中。然而,在《暂行办法》出台后,他们认为比较敏感,并没有对外宣传,目前还在等监管方面的态度。

据盈灿咨询统计,P2P网贷平台与金交所合作,大多涉及到债权转让、债权收益权转让、定向融资计划等业务类型。


早在2011年和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俗称38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俗称37号文),来规范金交所的行为。

其中,37号文件规定 “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由此“小散”不再是主要投资人群,机构投资人和高净值投资人成为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部分P2P网贷平台的客户构成将面临挑战。

同时,还可以看到37号文件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成立金交所提出了 “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盈灿咨询发布的相关研究文章推测,金交所的数量并不会出现爆发式增长。因此,P2P网贷平台想要涉足金交所的难度不小。

另外,每日金融智库成员、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雪律师表示,目前金融类资产交易场所的风险主要有两类:一是法律法规空白地带风险,二是业务实际操作的风险。

《暂行办法》对借款额度提出限制,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而P2P借助金融交易所转型的作法,既有回归之意,却又增添风险,参与平台不得不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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