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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泉:网贷监管办法或许不完美,依然要严格执行

网贷 零壹财经 零壹财经 2016-09-07

关键词:网贷监管李继泉

从没有规矩到有规矩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有了这个规矩之后等于给大家一个方向性的工具,首先是一个好事,值得肯定。

李继泉,北京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文根据李继泉律师在零壹财经·华中新金融研究院主办的“网贷监管落地与发展策略闭门会”的发言整理而成。经本人审定并授权发布。  
 
《办法》出的时候还是比较突然,虽然它之前做了一些酝酿,出了以后大家反馈的力度和复杂程度千奇百怪,我从24号下午到昨天接的电话都是回答各类疑问。

从没有规矩到有规矩是一个重大的转变,有了这个规矩之后等于给大家一个方向性的工具,首先是一个好事,值得肯定。这是第一个我的认识。
 
第二,我听到一种声音,有做金融的大咖提出来要跟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监管层反映一下我们的苦处,这个想法很好,但是我作为一个律师我说一下这个事的看法:大凡国家出台一个新的制度一定会实行一段时间,它出台了就改不了,我们就依据现在不那么完美的办法怎么去做,这是我实践中的一个认识。
 
第三,我们律师主要是使用规则,我认为用好这件事情就是要认真研究稿件,研究法律的思维或者法律的字面解释。法律落实的时候是信奉字面意思,我们平常说话可以一语双关,但是法律的特点是以落到字面的意思为准,这样大家理解办法的时候就能找到一些方向,这是我第三个认识。
 
第四,对于《办法》的内容,大家有很多困惑和烦恼。

首先,关注最多的是借款金额限制,个人20万,法人100万,这时候就面临怎么处理的难题。因为这个《办法》是短期不会改的,我们需要基于这个《办法》想这个事情以及我的资产配置。
 
其次,十三项负面清单,大家很纠结很痛苦,有的看完以后觉得自己非常规范,有的觉得不能做了,各种声音都有。我说说我的认识,我是在平台之外服务。我们每一个平台有那么多的员工那么多部门,真正把一个平台搞清楚很难,只用13个规定守住所有的出口是很难的,用13个不能守住所有的出口是很难的。
 
比如说第7条:产品自行发售理财,券商、资管、信托等,它写的很细,这13个不准既有类又有种,当一个内容规定很细的时候,意味着之外的东西有很多。
 
还有关于地推的问题。目前P2P或者网络借贷这个属性还是比较突出的,怎么处理?也要对照《办法》不做扩大解释,比如说不准你的人员做推销,可以做维护,可以做其他的。《办法》出台之后大家要去想,没有统一的答案。比如说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以外的你不能推销的,那么微信、飞信、微博算不算渠道?大家一定要开放性思维想这个问题。我们的物理和这种非物理场所的界定,本来都是日新月异的是变化着。国家是没有写进的法律的,可能是一个灰色地带或者是蓝海。
 
再有一个就是相关的配套:第一个是数据备份体系的建立,《办法》规定由互金协会负责,互金协会是刚刚搭建起来的,网贷工作委员会在全国层面还准备设立,还有很多东西要落地,技术执行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数据才符合互金协会的要求,符合地方监管部门的要求?这个过程中也可能在12个月之内解决,也可能超过12个月。
 
关于存管,各家都在接存管,有的直接谈银行有的在谈第三方支付,这块也是说要有相关的规定出台要怎么做。
 
最后一点就是关于行业的调解机制。网贷协会成立以后,一直想做一个调解中心,终于有一个文件出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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