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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公司网贷融资之路或被堵死

互联网+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 零壹财经 2016-08-26 阅读:2750

关键词:网贷,融资租赁

根据零壹租赁的统计数据,2016年上半年,有超过40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并且有很多租赁公司正在考虑采用这种方法融资。
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检测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底,发布或曾发布融资租赁P2P产品的平台共有59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51家,问题平台8家;2016年上半年,这些平台发布租赁借款标的8959个,累计借款金额达57.1亿元,单个标的平均借款额为63.73万元,平均期限6.34个月,平均投资利率9.85%。

57.1亿,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微乎其微,但至少让租赁公司,尤其是中小规模的租赁公司,在融资渠道上有了更多的选择,对现阶段解决租赁公司融资难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根据零壹租赁的统计数据,2016年上半年,有超过40家融资租赁公司通过P2P平台进行融资,并且有很多租赁公司正在考虑采用这种方法融资。

然而,前天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几乎将这一路径堵死。以下是零壹租赁结合业内专家建议,对租赁公司网贷融资影响较大的几点规定的剖析,供参考,有疏漏或误读之处,还请见谅。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融资租赁项目金额通常都很大,动辄上千万甚至上亿,单个平台借款余额100万,所有平台借款余额500万,都不够租赁公司塞牙缝。再加之《办法》规定“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而租赁项目通常期限较长,3-5年的长期项目居多,这与网贷平台平均借款期限不超过半年的状况很不匹配。

如此一来,以后恐怕只有做mini短项目的租赁公司才能上网贷平台融资了。

PS:规定很严苛,BUT目前阶段监管机构还没有能力监控企业的借款余额,即便监控到了,又该如何处置呢?GOD KNOWS!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李爱君教授分析:一定要注意“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中的“变相”二字,这体现的是“实质”行为,不能通过结构设计进行变相自身融资。这对目前一些机构影响较大,实践中部分平台通过一些结构设计实质上主要是为自身或关联公司进行融资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根据这一说法,实践中一些租赁公司通过相关联的网贷平台转让租赁债权的行为将被禁止。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期限拆分会导致流动性风险”一些人士如此分析这条规定的缘由。

融资租赁项目普遍期限较长,以一个2年期2万元的租赁项目为例,租赁公司将其拆分成2个等额债权标的放到平台上进行转让,其中一个现在发标,另一个1年后发标,租金回收期限与平台上的债权期限一一对应,会产生什么流动性风险?真真儿是想不通……

但如果租赁公司现在把这两个标的同时放在平台上转让,就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因为1年后租赁公司只能收回1万的租金,但须偿还平台2万的债务。这么说,这条规定还挺有道理的呢?道理何在?!这个流动性风险来自于期限错配,而非期限拆分!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目前在P2P平台上转让的租赁债权,一笔债权均对应多个投资人(一对多),符合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范畴,按照这条规定,这类业务以后将被禁止。

这是否意味着租赁公司不能再通过P2P平台转让债权?

好消息是:路还能走!

针对这个问题,张稚萍律师认为,“显然《办法》禁止了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租赁债权通过互联网按份转让以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但《办法》规制的是网络借贷行为,除禁止类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的债权转让行为外(可能认为这也是一种借贷),并未规制债权转让行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也没有禁止互联网债权转让,因此,《办法》不允许债权一对多(一对多就属于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转让,但没有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网贷平台进行债权转让,没有禁止一对一(不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债权转让,而且为金融机构等特殊机构设立的互联网平台预留了口子。”

坏消息是:路不好走!

“按照现有的规定,租赁公司想通过网贷平台融资,只能通过网贷平台向单一投资者转让单项债权,或者以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借贷并且借款余额有限,在同一平台不超过100万,在所有平台不超过500万。另外,租赁公司可与金融机构等设立的网络平台如陆金所、各地金交所合作,这条路还是畅通的,不受《办法》的限制。”张稚萍律师如是建议道。

然而,单一投资人购买完整的大额标的,实践中很难实现;租赁公司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不超过500万的融资,作用不大,沟通成本高;金融机构设立的平台项目准入门槛通常较高。

听到这里,想通过网贷平台融资的租赁公司,此时可能需要一床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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