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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贷网入股阳光小贷 持股比例5%

网贷 东东 零壹财经 2017-04-25

关键词:微贷网阳光小贷网络小贷新三板金融

新三板挂牌公司阳光小贷发布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称此次交易的关联方微贷网为阳光小贷股东,持股比例为5%。
近日,新三板挂牌公司阳光小贷发布《大同开发区阳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称,此次交易的关联方微贷网为阳光小贷股东,持股比例为5%,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但是,此前阳光小贷发布的公告中并未对微贷网持股成为股东方一事进行披露,微贷网方面也没有任何关于入股阳光小贷的新闻露出。

在阳光小贷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微贷网的名称曾有出现。公告中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汪鹏飞先生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由于汪鹏飞为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故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需回避表决。

阳光小贷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为2亿元,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发起人张明元,直接持有公司2200万股,通过阳光汽车家园间接持有本公司3300万股,合计控制本公司55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5%。

2017年1月3日发布的《大同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同意公司扩张经营范围批复的公告》显示,同意阳光小贷扩张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1、网络小贷
2、票据贴现
3、资产转让代理
4、自有资金投资
5、企业财务顾问业务


有关网络小贷和互金公司入股小贷公司,目前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据财新网2月初报道,在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举办的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指出,基于互联网开展跨区域经营的小贷业务存在一定风险,银监会正在研究网络小贷相关指导意见,建议各地在全国性指导意见和办法出台前能够慎重批设。

今年4月,在黑龙江金融办下发了《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相关监管政策规定(试行)》中显示,不允许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起或参股开展网络小贷业务试点的小贷公司,不允许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网络平台。4月12日,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中也显示,《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已经被列入了制定类短板工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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